
2019年11月18日理大外(資料圖片)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18日「理大圍城」,多人在佐敦被捕,兩名學生早前在區域法院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分別被判囚50個月及56個月監禁。他們不服定罪上訴,上訴庭昨日頒下判詞,其中一名學生上訴得直,定罪獲撤銷,是理大暴動案首宗上訴成功的個案。三名上訴庭法官在判詞指出,法庭重複觀看案發新聞片段後,認為與作供警員所述的情況有出入,「似乎存有不能磨滅的根本差異」,而原審法官練錦鴻未有解釋為何接納口供,或解釋為何影片沒有影響警員的可信性。
提出上訴的兩名申請人是林阡晴及廖康良,二人案發時均報稱為學生,分別為23歲及20歲。他們被指在2019年11月18日,在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廖另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是一把鎚仔。
被捕時頭破血流 頭嘴縫16針
上訴得直的是廖康良,針對他的案情,控方主要依賴警員楊樂衡的口供,他稱見到一群示威者及廖由彌敦道經逸東十字路口跑入甘肅街,遂上前追截,他又稱廖掙扎被警員鎖上手扣,他當時身穿黑色衛衣、黑色長褲、黑色鞋,戴著黑色護眼罩和防毒面罩,手戴手套,背包內還有一把木柄手鎚。
根據原審證據,廖被捕後頭和嘴大量流血,送院時一共要縫16針。辯方大律師在原審時質疑,是防暴警用警棍毆打頭頂和嘴部所致,但楊樂衡否認,又稱廖嘗試逃走,他按地制服,期間「很可能」撞到路邊石壆而受傷。
代表廖康良上訴的劉少儀大律師提出10項上訴理據,其中4項針對原審法官錯誤接納警員楊樂衡是誠實可靠證人,特別是呈堂新聞片段明顯與警員所述證供不符,而原審法官亦沒有充分考慮警員可能混淆廖和其他人的物品。
新聞影片與警員口供不符
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和彭寶琴在判詞指出,法庭重複觀看相關的新聞片段後,認為警員楊樂衡的證供與片段所顯示的影像出入,例如警員稱廖是最後一個跑入甘肅街被捕的人,但影片拍攝到還有「另一人」在甘肅街卓悦門口被捕,警員亦沒有指示拘捕後將廖帶往別處。法庭提出另一角度分析影片,假如片段顯示的被捕者是廖,即警員聲稱是自己一人控制並拘捕的口供,就與片段相悖。
三法官指出,原審法官練錦鴻在接納警員楊樂衡證供時,並未充分考慮他的證供,與沒有爭議的錄像片段「似乎存有不能磨合的根本差異」,他亦理應解釋為何認為警員的口供與影片不符,卻沒有影響PW6的可信性的原因。由於原審法官沒有處理警員口供的疑點,上訴庭認為就廖的定罪並不穩妥。同樣地,攻擊性武器的控罪亦是錯誤被定罪。因此廖康良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擱置判刑。
另一上訴人稱是義務救護 原審不接納
至於另一上訴申請人林阡晴,控方指她被捕時身上有23支生理鹽水及消毒水和防毒面罩,並有急救用品、紗布、膠手套等物品。辯方案情指,她是醫療輔助隊成員,擁有資深急救證書,她當日與友人一同前往尖沙咀做急救工作,曾在甘肅街逗留5至10分鐘,遠望到加士居道有警察及有很多人,但該些人什麼也沒有做。當她走到北海街及吳松街交界時,忽然見到大批黑衫人士朝她迎面跑來,同時亦有催淚氣體向她吹來,她認為當時情況已經失控,轉入北海街打算躲避和等煙散後再進行急救,不過在等待期間被捕。
原審法官練錦鴻全盤不接納林阡晴的案情,指她只是宣稱提供人道救援,卻不穿上以作識別的黃背心,反而花費氣力沿途詢問有沒有人需要急救,顯示背包內的黃背心只是道具,以備解釋在場原因。練官又指林在場的目的是提供急救服務,與參與暴動並不能相容之處,幫助示威者可以繼續留在現場與執法人員抗衡,有意圖並事實上支持參與暴動。
上訴方指出原審法官法律上錯誤地認為義務急救員不受普通法的免責保護,另外又指原審法官只着眼於義務救援的其中一個可能功效,忽略其他與暴動無關的功效。同案一名急救員罪名不成立,上訴方指原審法官錯誤地裁定林阡晴參與暴動。
同案脫罪救護員未於激烈暴動現場出現 與上訴人不同
上訴庭認為申請方的大律師同意「日內瓦公約」不適用於暴動,他亦同時接受原審法官分析拒納林阡晴聲稱的急救員角色,沒有基礎提出指義務急救員不受普通法的免責保護。
上訴庭又指,原審法官已清楚表明不接納林阡晴的證供,認為她只是締造一個現實上不可能成立的說法,以圖開脫她在場並非參與暴動,純是為了救急扶危。原審法官並沒有錯誤評估林的救援工作所可能起到的功效。
至於同案另一名脫罪的救護員,上訴庭法官指出,針對兩人的證供並非完全一樣,特別是兩人被捕時的衣着裝備顯着不同。脫罪被告身穿藍色T恤及一件印有「急救」字樣的螢光黃色背心,身上物品都只與急救有關,當時未見他在激烈暴動現場出現。上訴庭認為定罪沒有不妥,駁回上訴。
案件編號:CACC194/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