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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榮光禁制令案 鄒幸彤不被法庭視為訴訟方 申上訴遭拒

願榮光禁制令案 鄒幸彤不被法庭視為訴訟方 申上訴遭拒

【獨媒報導】律政司向法庭申請禁制令要求禁傳播反修例歌曲《願榮光歸香港》遭拒,律政司提出上訴,案件將於12月19日聆訊。正在還柙的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欲加入上訴程序遭拒,她針對法庭決定申請上訴許可。法官陳健強今(13日)頒下書面決定,指鄒並不符合律政司入稟狀對「被告」的描述,她亦拒絕提出加入訴訟的申請(make a joinder application),成為「加入訴訟人士」(intervener),因此不能被視為「訴訟方」,並不存在她陳詞權利被剝奪的問題。陳官拒絕批出上訴許可,並下令鄒支付訟費。

鄒幸彤早前要求法庭聲明是「訴訟方」遭拒 無法參與上訴程序

律政司的禁制令申請於今年7月28日遭法官陳健強拒絕律政司其後提出上訴。鄒幸彤欲在上訴程序中陳詞,因此於8月作出申請,要求法庭聲明她自今年6月起一直是禁制令法律程序的與訟一方,以及是「被告」身份。

陳官於10月31日頒下書面決定,指鄒並不符合律政司入稟狀對「被告」的描述,也未有申請加入訴訟(joinder application),因此不接受她是參與訴訟一方,拒絕她的申請。換言之,鄒無法參與上訴程序。

鄒就上述決定申請上訴許可,由資深大律師李志喜、大律師關文渭、黃雅斌及梁麗幗代表。律政司代表則為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和張天任、首席政府律師張禮欣。雙方早前以書面陳詞形式處理是次申請。

官:鄒不符「被告」定義 卻不願以「加入訴訟人士」身份來參與程序

陳官今日頒下書面決定,指鄒一方所提出的上訴理由只是重複過往的理據,又指看不到法庭的分析何以是錯誤,不同意鄒的上訴理由有合理勝訴機會。

鄒一方則側重是次上訴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故法庭應批出上訴許可,並指是次上訴涉及律政司為促進執法而申請一個針對全世界(contra mundum)的禁制令,在如此的案件背景下,涉及法庭應聽取各方陳詞的原則(Audi alteram partem),理解何謂《高院條例》下所定義的「訴訟方」(party)至關重要。

不過陳官指此理據被過份誇大,鄒要求法庭聲明她一直是「訴訟方」,此申請突顯了她的特殊處境:她並不符合律政司入稟狀對「被告」的描述,但她卻堅稱自己是其中一名「訴訟方」(party)。縱使鄒並非「被告」,但她大可以申請以「加入訴訟人士」(intervener)身份來參與程序,事實卻是她拒絕申請成為「加入訴訟人士」,因此並不存在她陳詞權利被剝奪的問題。

官:鄒拒絕接受建議申請加入訴訟 感到可悲

陳官認同鄒一方所稱禁制令的條款不易明白,因牽涉範圍甚廣且複雜,可是陳官看不到此理由對鄒有何幫助,鄒一直有法律代表,應該不難理解自己並不是禁制令案「被告」之一。

陳官引用英國最高法院的新近案例,指若果一個人沒有申請加入訴訟(joinder application),除非他/她違反禁制令,否則他/她便不能參與訴訟。

陳官又提到,對於要動用如此多資源去處理一個狹窄的程序爭議感到可悲(lamentable),因法庭曾建議她可以申請加入訴訟(make a joinder application),惟鄒拒絕作出申請。

基於上述原因,陳官拒絕批出上訴許可,並下令鄒向律政司支付訟費。

願榮光的上訴案件將於下周二(19日)進行上訴聆訊,司法機構網站顯示,案件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朱芬齡及上訴庭法官彭寶琴審理。

案件編號:HCA8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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