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19歲青年彭裕謙涉在2019年11月「黎明行動」中管有鐳射筆,他否認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並自行抗辯,最後獲判無罪。彭早前入稟區域法院,指控方刻意隱瞞部分對辯方有利的警員口供,向律政司索償52萬懲罰性賠償。律政司指彭濫用法庭程序及沒有合理理據,申請剔除案件,今(3日)在區域法院聆訊處理。首席法官高勁修聽畢雙方陳詞後,表示將於3個月內頒布書面裁決。
原告人彭裕謙(19歲),答辯方為律政司。律政司代表指,高級警員2031並沒有在庭上提供虛假證供,原告人亦沒有指出調查警員如何故意地疏忽職守,導致他蒙受損失,即支付更多法律費用。律政司續指,即使調查警員有疏忽職守,原告人也未能指出警員如何預見其行為會導致法律費用增加。
律政司又批評原告人濫用法庭程序,當他獲裁定脫罪時,理應即時提出訟費申請,如今卻循民事訴訟形式追討損失。此外,裁判官在裁決中已表明原告人形跡非常可疑,乃自招嫌疑,律政司指原告人不應獲得訟費,是次申索變相與裁判官的事實裁斷背道而馳。
親自應訊的彭裕謙則反駁指,即使他脫罪後未有即時申請訟費,也不代表不能循民事程序申索。他又指,案件不只使他支付更多法律費用,同時也損害了他的個人聲譽、引起了偏見,有需要就是次惡意檢控(malicious prosecution)追討賠償。
入稟狀指,原告人彭裕謙為西九龍法院一宗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偵緝警員7608周俊業(音譯)為案件的調查警員。原告人指稱,周刻意隱瞞一份高級警員2031的書面證供,而該證供與警員庭上證供有所不同。
原告人指,周知悉書面證供的存在,卻沒有向原告人披露;處理證物的警員則錯誤或不合法地在庭上道出不盡不實的證供,令他蒙受損失,因此向被告律政司司長索取50萬元懲罰性賠償,及因被告而招致的2萬1千元額外法律開支。
去年6月,剛中學畢業、自學法律的彭裕謙選擇自行抗辯,親自盤問警員證人,指出案中證物鏈疑點。裁判官香淑嫻最後裁決指,控方未能證明呈堂的鐳射筆,與從彭背包內檢取的鐳射筆是同一支,故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DCCJ5516/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