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20年7月1日銅鑼灣有大批市民上街抗議《國安法》,19歲男子被指阻礙警員拘捕一名女子,被控阻差辦公罪。2021年7月的審訊中,原審裁判官彭亮廷指女警無理拘捕女子,斥控方「告到天腳底都要告!」,最終裁定男子表證不成立,當庭釋放。惟相隔1年7個月,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法官陳仲衡今(17日)頒下書面判決,指原審裁定表證不成立是法律上犯錯及未有充份考慮證據,並認為本案適合由另一名裁判官重新審理,遂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下令發還重審。
上訴人為律政司,由高級檢控官吳加悅和檢控官江華代表。答辯人為李兆聰(審訊時19歲,兼職倉務員),由大律師鄧灝程代表。
答辯人被控一項「故意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控罪指他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時代廣場勿地臣街出口,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女警員25799。案件於2021年7月在沙田裁判法院開審,原審裁判官彭亮廷於審訊第二天即裁定表證不成立。律政司於2023年3月提出上訴。
女警25799 陳曉琳(資料圖片)
官指原審裁判官焦點錯誤 證據支持女警截查女子合理
原審裁判官在審訊期間,質疑控方沒有基礎指稱姓劉女子干犯非法集結罪,其後他裁定表證不成立時,指女警「拘捕」姓劉女子是不合法,因此並非在「正當執行職務」。
不過法官陳仲衡指,李兆聰被指阻撓女警的行為,在於女警「制伏或截停」劉姓女子時,李嘗試拉開劉,而在李兆聰被捕之後,女警才正式拘捕劉,因此裁判官需要考慮的,是女警員25799「制伏或截停」姓劉女子時,是否正當執行她的警察職務,而非後來「拘捕」的階段。然而原審裁判官一直聚焦考慮及質疑女警員以參與非法集會罪「拘捕」劉的基礎,卻沒有正確地聚焦於女警員「制伏或截停」時是否在正當執行職務。
陳官指,《警隊條例》第54(2)條,警員若發現任何人是他「合理地懷疑」已經或將或意圖犯任何罪行,便有權截查該人。若然原審裁判官正確聚焦,女警員截停姓劉女子的基礎,是看到案發地點有三人或以上聚集,而劉亦出現在花槽位置,再加上劉的逃跑行為,令女警有合理理由相信劉參與非法集結。陳官又指,原審法官在考慮女警是否有合理懷疑時「應用了過於嚴苛的錯誤標準」。
陳官又指,原審裁判官考慮影片證據時,只聚焦於姓劉女子的逃跑行為,而未有全盤或充分考慮影片所揭示當時現場人群的整體行為,包括堵路和縱火情況。
考慮證據後,陳官認為該些證據必然構成足夠表面證據支持女警員當時有合理懷疑「截停或制伏」姓劉女子,至於之後的「拘捕」是否合法,並不是裁判官要考慮的議題,因此裁定原審裁判官錯誤理解證據,以及沒有正確應用女警員是否在「正當執行職務」的標準。
官指只需考慮女警有否合理懷疑 惟原審錯誤地考慮被截查女子是否實際上參與集結
原審裁判官在審訊期間,質疑控方證據未能顯示姓劉女子參與非法集結。陳官則認為原審裁判官焦點錯誤。在考慮表證是否成立的階段,裁判官理應考慮控方是否有表面證據證明女警員在截停劉時,「合理懷疑」對方干犯了非法集結罪,而不應考慮是否有證據證明劉「事實上」干犯了非法集結罪。
陳官指女警員嘗試制伏姓劉女子時,李兆聰伸手嘗試拉走劉,但未能成功,當他退後一步跑走時,被另一名警員截停、制伏及拘捕,認為控方顯然已提出了足夠的表面證據證明李「故意地阻撓」。
官指原審裁判官裁警非法用武 是法律上犯錯
原審裁判官在裁定表證不成立時,認為警方當時採取驅散行動的做法「值得商榷」,又裁定警長黃子誠向李兆聰和姓劉女子發射海綿彈是使用非法武力。
警長58171 黃子誠(資料圖片)
陳官指,雖然辯方案情是李兆聰當時並非「故意」阻撓女警截停姓劉女子,而是保護他人,但直至裁定表證不成立的階段,並無任何證據顯示李是因警方在現場發射胡椒球槍和海綿彈槍,而真誠地相信他需要保護劉而拉走她。發射海綿彈槍的警長亦否認違反了警方的武力指引。
陳官指,雖然片段拍攝不到有人向警員投擲水樽,這部份關乎警長的可信性,但是裁判官在考慮表證是否成立的階段,在警長黃子誠從沒接受他違反了警方武力指引的情況下,裁判官裁定警長違反武力指引,是犯了法律上的錯誤。
原審裁判官批警驅散做法「值得商榷」 官指乃個人意見、不應納入考慮
至於原審裁判官指警方採取驅散行動的做法「值得商榷」,陳官指這是對警方的批評及個人意見,而非事實裁斷,對於他考慮控罪表證是否成立,可謂「無足輕重」、「毫無意義」,因為這完全不是審訊期間需要處理的議題,不應納入考慮。陳官又指原審裁判官完全沒有考慮人群湧入時代廣場地下所造成的破壞社會安寧風險。
陳官指,即使原審裁判官認為使用海綿彈槍是違反了警方武力指引,邏輯上亦不可以引伸至女警員不是在正當執行職務,或李兆聰不是故意阻撓女警執行職務。
基於以上,陳官指原審裁判官裁定李兆聰表面證據不成立,是法律上犯錯,及沒有正確考慮、分析及評估所有證據,和錯誤考慮了他不應考慮的事項。陳官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下令發還案件予另一名裁判官重審。
案件編號:HCMA81/2023
相關報導:
涉7.1銅鑼灣阻差辦公 19歲男子表證不成立 律政司隔1年7個月提上訴
19歲男阻差辦公罪表證不成立 官批評警非法拘捕及濫用武力 驅散方式「值得商榷」
7.1阻差辦公案 官不滿控方未能交代檢控基礎 拍檯怒斥:告吿告!告到天腳底都告!
19歲男被指「搶犯」 官質疑警拘捕女子理據:走干犯咩罪行?
19歲男否認阻差辦公受審 片段未見有人「掟嘢」 警長堅稱射海綿彈不違武力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