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10月,市民不滿警方封鎖黃大仙一道行人天橋,16歲男生被指用手電筒照射橋上警員,連同身旁兩名照射鐳射光的男女構成非法集結,判入勞教中心。高院法官張慧玲則指不排除男生「貪玩」及「獨斷獨行」,未必與另外兩名男女有關,故裁定男生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惟律政司不服高院判決,上訴至終審法院,今(23日)進行聆訊。法官聽畢雙方陳詞後,宣布押後裁決。
上訴人為律政司,代表為高級檢控官吳加悅和署理高級檢控官黃恩寧。
答辯人為麥永華(被起訴時16歲),由大律師王熙曜代表。
案件由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和林文瀚,以及非常任法官祈顯義審理。
律政司:男生不會對另外兩人照射鐳射光沒有認知
代表律政司的吳加悅指,答辯人並不否認案發時與另外兩名男女很接近,但否認對二人向警方照射鐳射光的行為有認知,答辯人稱使用電筒乃獨自行事,並無意圖參與集結。吳則反駁,從影片及截圖可見,答辯人站在兩男女的身旁,輪流分別照射警方防線,相關光束清晰可見,證據顯示他對另外二人的行為並非沒有認知。
在上訴階段,高院法官張慧玲表示考慮答辯人的年紀及其行為,不能排除他以電筒照射警方防線是出於「貪玩」及「獨行獨斷」,因此未能作出唯一推論指他連同另外兩名男女集結在一起。吳加悅則指,證據顯示並非如此,答辯人不只一次使用電筒照射,構成非法集結的訂明行為,加上他原審時沒有在庭上作供,法官沒有原因替他作任何揣測。
答辯人:法官已考慮證據 不能排除「獨斷獨行」
代表答辯人麥永華的大律師王熙曜則指,法官張慧玲已充份考慮案發當晚發生的事件、影片所拍攝的情況等,她認為答辯人僅獨自行事,照射完畢便交還電筒給一名叫「杜澤邦」的男子,參與集結並非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
首席法官張舉能問到,控方案情指稱答辯人連同「杜澤邦」參與非法集結,但法官張慧玲在上訴判詞中未有提及「杜澤邦」,只聚焦在答辯人身旁照射鐳射光的一男一女上,是否有任何原因?還是因為法官只考慮答辯人與該男女在同一時間均有照射行為?王熙曜則重申法官張慧玲已考慮了答辯人的年紀及行為,不能排除他獨自行事的可能性。王又指,答辯人的行為可能構成其他罪行,但不會是非法集結。
律政司:法官未有考慮借電筒男子
律政司代表吳加悅回應時指,法官張慧玲的判詞中,只提及答辯人身旁有一男一女照射鐳射光,然後便跳到結論,指不能排除答辯人「獨斷獨行」,卻未有提及「杜澤邦」的行為。吳又指,張官的判詞只聚焦在答辯人是否有作過「被禁止行為」,卻未有考慮他的「意圖」。
吳重申,「杜澤邦」把電筒交給答辯人之前,自己也曾以該電筒照射橋上的警方防線,杜與答辯人均針對警方、向同一方向照射,需整體地考慮他們的意圖。
案件編號:FACC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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