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電筒光照射警防線 16歲男生上訴得直 官:獨斷獨行 未證與他人集結

電筒光照射警防線 16歲男生上訴得直 官:獨斷獨行 未證與他人集結

【獨媒報導】2019年10月,市民不滿警方封鎖黃大仙一道行人天橋,在橋下的行人路聚集,要求開放天橋供市民使用。16歲男生被指用手電筒照射橋上警員,連同身旁兩名照射鐳射光的男女構成共同集結,遭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入勞教中心。他獲准保釋等候上訴,高院法官張慧玲今(23日)宣判,指不排除男生「貪玩」及「獨斷獨行」,未能肯定他與另外兩名男女有關,故裁定男生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

原審裁判官莫子聰裁決時指,從影片可見麥永華(案發時16歲)曾伸手向一名被指稱為「杜澤邦」的男子接過手電筒,然後三度用電筒照射橋上的警員,其身旁另有一男一女用鐳射筆照射橋上的警員,麥連同2人或以上的人聚集,他們的共同目的是干擾警員視線,妨礙警方觀察,已構成了一個共同犯罪協議,故裁定麥非法集結罪成。

法官張慧玲頒下的判詞指,考慮了上訴人當時年僅16歲,不排除他可能只是「貪玩」,縱觀本案的環境情況而言,雖然上訴人坐在一名照射鐳射光的女子附近,但張官未能肯定上訴人夥同該一男一女,在二人照射鐳射光的同時,向警方照射電筒強光。張官指,其中一個可能性是上訴人「獨斷獨行」,他的行徑與該一男一女無關。

張官又認為,上訴人以相當強度的電筒光照射警方,頂多可被視為作出帶有挑釁性或擾亂秩序的行為,但未能證明他與另外一男一女集結在一起,故未能證明干犯非法集結罪。

案件編號:HCMA448/2021

相關報導:
電筒光照射橋上警員 17歲男生非法集結罪成 另一青年3罪脫 官批警員證供匪夷所思
電筒光照射橋上警員 17歲男生非法集結罪成 判入勞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