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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筒光照射橋上警員 17歲男生非法集結罪成 另一青年3罪脫 官批警員證供匪夷所思

電筒光照射橋上警員 17歲男生非法集結罪成 另一青年3罪脫 官批警員證供匪夷所思

(獨媒報導)前年10月,市民不滿警方封鎖黃大仙一道行人天橋,在橋下的行人路聚集,要求開放天橋供市民使用。17歲男生被指用手電筒照射橋上警員,連同身旁兩名照射鐳射光的男女構成共同集結,遭裁定非法集結罪成,須還柙至9月2日判刑。至於另一名22歲被告在附近被截停,被警員指稱為早前跨越馬路逃跑的男子,裁判官批評警員證供匪夷所思、不合情理,遂裁定他非法集結、拒捕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皆不成立,當庭釋放。

被告麥永華(17歲)和阮子滔(22歲)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指他們於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龍翔道近沙田坳道的新光中心外,連同杜澤邦參與非法集結。阮另被控拒捕和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指他抗拒警員11893,以及攜有兩個士巴拿。

警稱男子跨越馬路逃跑 官:匪夷所思

警員11893供稱當晚追捕一名沒有佩戴口罩的男子,期間有叫「警察,咪郁」,惟該男子並不理會,繼續逃跑。警員稱一度捉住男子的手臂,隨即遭甩開,男子之後橫越馬路,爬上花槽其後上斜坡,遺下背包後,逃入黃大仙廣場。警方其後在附近截停14人,警員11893到場協助,發現其中一名男子,即第二被告阮子滔,外貌與剛才追捕的男子相似,故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他。警員又指稱遺下的背包屬於阮,搜出黑色手套、面巾、面罩、護目鏡、多條索帶綁和2支士巴拿。

裁判官莫子聰批評,警員11893的證供不合情理、不可靠,若果警員在10米距離目睹男子,而且他當時沒有佩戴口罩,警員理應目睹男子整個面容,成為其後認人的基礎,不可能在記事冊指稱他佩戴口罩。莫官續指,對於警員稱男子跨過馬路逃跑,「簡直是匪夷所思」,影片所見,當時龍翔道沒有堵路,車輛行駛速度快,警員形容男子行徑「如同自殺」,是極之不合理。

官不接納警證供 無法肯定第二被告是逃跑男子

此外,莫官指男子在警員的左前方向逃跑,極其量只能看到男子的側面,除非男子「扭轉頭」回望警員,否則警員所供稱般「面對面」是不可能發生,在如此情況下,警員大叫「警察,咪郁」,更加是匪夷所思。莫官又質疑,若果該男子就是第二被告,為何警員沒有即場告訴上級他就是剛才追捕過的人,也沒有以「阻差辦公」罪名拘捕,對於警員的證供「百思不得其解」,故此不予接納。

莫官指,控方沒有證據證明第二被告阮子滔被拘捕前參與聚集或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警員也不能證實他所追捕的男子是阮,也不能證實遺下的背包是屬於他,故裁定阮非法集結、拒捕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皆不成立。

身旁有兩人照射鐳射光 被告以電筒照射構成共同犯罪

審視影片後,莫官指當晚龍翔道沒有被堵塞,交通暢順,警方封鎖了通往新光中心的行人天橋,只容許警員使用,若市民要使用天橋橫過龍翔道,必須向警方提出要求,否則須到240米外的蒲岡村道天橋,市民感覺不便並要求警方開放天橋,是可以理解的,很難說他們聚集的目的是令其他人感到害怕。

可是莫官從影片中可見第一被告麥永華身穿白色上衣,曾伸手向一名被指稱為「杜澤邦」的男子接過手電筒,然後用電筒照射橋上的警員。莫官續指,被告身旁另有一男一女用鐳射筆照射橋上的警員,他在如此情況下照射白色電筒光,「有充份理由將他們一併考慮」。

莫官指,被告連同2人或以上的人聚集,他們的共同目的是干擾警員視線,妨礙警方觀察,是挑釁警方的行為,容易觸發市民與警方之間的肢體衝突,他們的行徑已構成了一個共同犯罪協議,而第一被告麥永華須付上「從犯」的責任,故裁定他非法集結罪成。

官不考慮判感化

代表麥永華的大律師求情指,案發距今接近兩年,被告在壓力中仍完成了中五,9月將升讀中六。本案不涉破壞或堵路的行為,只是一班街坊「睇熱鬧」,當中只有一、兩個人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歷時亦僅約一分鐘,事件中沒有人受傷或財產被損壞。

莫官則指,被告在審訊後被定罪,毫無悔意,看不到任何減刑的空間,不過需要先考慮報告內容才決定最終刑罰,遂下令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莫官又補充,本案判處感化令是不適合,但會索取社會服務令。

案件編號:KTCC203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