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前年10月,市民不滿警方封鎖黃大仙一道行人天橋,在橋下的行人路聚集,要求開放天橋供市民使用。17歲男生被指用手電筒照射橋上警員,連同身旁兩名照射鐳射光的男女構成共同集結,遭裁定非法集結罪成。裁判官莫子聰今(2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判刑時批評,男生沒有真誠悔意,社會服務令是絕對不適合,考慮多份懲教院所報告,最終判男生入勞教中心。男生獲准保釋以等候上訴。
被告麥永華(17歲)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指他們於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龍翔道近沙田坳道的新光中心外,連同杜澤邦參與非法集結。
官批沒有真誠悔意 社服令不適合
莫官指,被告在審訊後被裁定罪成,並沒有悔意,社會服務令報告指被告堅持自己的清白,懲教院所報告則指被告有悔意,兩者有出入。惟莫官認為,若果被告有悔意的話,社會服務令報告不會出現這樣的評語,可見他沒有真誠悔意,判處社服令「絕對不適合」。
對於辯方大狀所提出的短期監禁,莫官引述條例指,法庭除非沒有其他更合適的判刑選項,否則不會判處即時監禁,考慮院所報告內容、案情等因素,拘留於勞教中心是最合適的刑罰。
辯方大狀其後替被告申請保釋等候上訴,指「共同犯罪」的法律議題有待終審法院釐清。莫官表示,會批准保釋,惟須施加更嚴苛的保釋條件。被告的保釋金由2000元上調至5000元,由每周報到一次增加至三次,須每晚遵守宵禁令,不得離開香港,另須交出旅遊證件。
辯方盼判社服令 讓被告繼續學業
判刑前,辯方大狀作進一步求情,社會服務令報告指被告「堅持自己的清白」,加上有吸食大麻,故不建議判處社服令。不過懲教所報告則指被告承認罪責,為自己的衝動而自責,與社服令報告評語有出入。辯方強調,被告有悔意,盼法庭考慮被告因「共同目的」、「伙同犯案」原則而要為其他人的行為負責。惟莫官指,早前已經裁定被告在旁人照射鐳射筆的情況下,使用電筒照射警員。
至於被告曾吸食大麻,辯方大狀解釋是因為案件由2019年至今纏繞多時,被告面對壓力,今年初在IG受朋友影響下,才開始吸食大麻,可是被告現已還柙3星期,沒有再服食,也沒有「典癮」的情況。
辯方又指,案發時被告年僅15歲,不知其行為的後果,若果判入更生中心,拘留期最多9個月,刑罰與罪責不符合比例。莫官聽罷則表示,根據《勞教中心條例》,勞教中心的拘留期由1個月至6個月不等,若果被告行為良好,一個月後便可出獄。辯方最後重申,建議判處社會服務令,讓被告能繼續學業,期間有感化官持續監督其行為;若果社服令不適合,則盼判處短期的監禁。
另一名22歲被告阮子滔當晚在附近被截停,被警員指稱為早前跨越馬路逃跑、並遺下兩個士巴拿的男子,裁判官批評警員11893證供匪夷所思、不合情理,裁定非法集結、拒捕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皆不成立。
案件編號:KTCC203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