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陳虹秀等4人暴動罪脫 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重審 原審官被批分析錯誤、脫離現實

陳虹秀等4人暴動罪脫 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重審 原審官被批分析錯誤、脫離現實

(獨媒報導)2019年8.31灣仔暴動案陳虹秀等8人,以及Airbnb短租單位藏示威物品案6人,獲已離港移民的法官沈小民裁定暴動及串謀暴動罪不成立。律政司就兩案其中13人的無罪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庭上透露9人已離港,遭發拘捕令。上訴庭今(14日)宣布律政司上訴得直,判詞批評原審法官沈小民分析錯誤、與現實完全脫節,包括在陳虹秀未有作供的情況下便裁定她「明顯」提醒警方不要濫用暴力,又從來沒有考慮她是否藉着身處現場而鼓勵其他參與暴動的人。上訴庭撤銷陳虹秀及另外3人的無罪裁決,下令發還重審。至於9名已離港的答辯人,上訴庭基於上訴文件未妥為送達而撤銷上訴。

兩案的上訴人為律政司。8.31灣仔暴動案共有8名答辯人,當中只有4人仍在香港:賴姵岐(23歲)、鍾嘉能(27歲)、廚師龔梓舜(23歲)及社工陳虹秀(43歲),他們於2021年12月遭再次拘捕並帶上庭施加保釋條件,包括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及每周往警署報到一次。

另外4人已不在港,分別為余德穎(24歲)、速遞員簡家康(19歲)、社工莫家晴(24歲)及廚工梁雁彬(25歲)。法庭早前已發出拘捕令。

另一案件中,6人涉於單位藏示威相關物品,6人均被裁定串謀暴動罪不成立。其中5人罪脫後遭律政司上訴,包括:張浩輝(23歲)、胡凱富(21歲)、陳子斌(21歲)、蘇美莉(25歲)、李盈莉(17歲),5人均已離港,並遭發拘捕令。至於同案的沈卓勤(24歲)則沒有被上訴。

兩案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審理。

9名已離港答辯人上訴撤銷

判詞先處理已離港的9名答辯人,上訴庭裁定律政司未有按法定要求,在14天限期內向答辯人妥為送達「上訴通知書」和「案件呈述副本」,即使把上訴文件送達予答辯人的原審律師,也不算滿足妥為送達的要求。根據《裁判官條例》第106條,若上訴文件沒有妥為送達予答辯人,在法律上不能視答辯人知悉司長已經針對他上訴,開展上訴程序便有違公義。

上訴庭裁定律政司不得開展已離港答辯人的上訴,因此撤銷8.31暴動案中,針對余德穎、簡家康、莫家晴及梁雁彬的上訴,以及撤銷單位藏示威物品案件的上訴。不過上訴庭強調,撤銷上訴全因送達文件的程序上出現遺漏,與上訴理據無關,原審法官的無罪裁定是「明顯錯誤,全然站不住腳」,為秉行公義起見,及澄清法律觀點,以免下級法院將來犯下同樣錯誤,上訴庭會仍然分析上述已離港答辯人的案件。

上訴庭:原審官未有考慮陳虹秀是否藉身處現場而鼓勵暴動者

就8.31暴動案,原審法官裁定陳虹秀表證不成立,強調陳的言行客觀上並非威嚇、侮辱或挑撥性的語言,但上訴庭指原審法官未有考慮盧建民案列出的原則,從而考慮陳的言行有否可能構成「利便、協助或鼓勵他人參與暴動」的表面證據。(註:原審法官於2020年9月29日裁定社工陳虹秀表證不成立,終院盧建民案則於2021年11月4日頒下判決。)上訴庭又指原審法官忽略考慮陳與其他人士在一‍‍起,當中有人手持鐵通、木棍及圓盾,非法佔據軒尼詩道馬路,不斷以擴音器向警方發言,逗留了至少40分鐘才被拘捕,而從來沒有考慮她是否藉着身處現場而鼓勵其他參與暴動的人。

上訴庭又指,陳虹秀在該階段尚未出庭作供,法官無法得知她所思所想,若果裁定她「明顯」提醒警方不要濫用暴力,或者只是「配合警方的呼籲」,是言之過早,明顯有錯。假如原審法官認為有證據「可」讓陪審團裁定陳罪名成立,他便有責任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而不應因為自己對證據的看法而裁定表證不成立。

原審官指沒證據顯示被捕前作為 上訴庭指忽略盧建民案例

至於其他7名被告的證據分析,上訴庭亦指原審法官犯了嚴重錯誤。原審法官強調控方欠缺被告被捕之前的行為的證據,惟上訴庭引用盧建民案,即使被告沒有作出實質的暴力或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控方仍可以證明他們是「利便、協助或鼓勵參與暴動的人」。

此外,原審法官不能排除案發地點四通八達,被告可能走到該處剛巧碰上警察驅散,未及參與暴動或理解情況便被捕。上訴庭則反駁指被告沒有作供,原審法官上述觀點只是憑空臆測,毫無根據。

原審官不排除有人逗留見證 上訴庭:將暴動形容為「難得的歷史時刻」不恰當

原審法官指「不排除當中確實有人希望到來見證這難得的歷史時刻」,被告的衣著和裝備是保護性質、遮蓋面容可能是避免被人誤會為暴動者。上訴庭則指他沒有充分考慮到暴動或非法集結的參與模式,將暴動形容為「難得的歷史時刻」是完全不恰當,明理的市民在情況惡化時應盡快離開,並非將自己置於危險之地。上訴庭批評原審法官的觀點沒有被告證供支持,牽強之極,與現實完全脫節,判律政司上訴得直,撤銷賴姵岐、鍾嘉能、龔梓舜及社工陳虹秀的無罪裁決。

代表陳虹秀的資深大律師潘熙指出,案件是在2019年發生,事隔已久,而原審法官已經離職,即使律政司上訴成功,法庭也不應下令重審,否則會對答辯人不公。惟上訴庭認為重審不會對他們造成不公,最符合秉行公義的目的,最終命令把案件發還區域法院,由另一位法官審理,另下令擱置陳虹秀表面證據不成立而獲得訟費的命令。

原審官:被告於10.1前已被捕 上訴庭:單位明顯與10.1有關

Airbnb單位藏示威物品案件,就「串謀」的元素,上訴庭指若只有兩名被‍告‍人協議發起非法集結或暴動,但二人意識到會有其他人參與其中,便足以構成「串謀非法集結」或「串謀暴動」罪,而控方毋須證明他們協議多找一‍人參與,原審法官就「串謀」的分析是錯誤。

事實裁斷方面,上訴庭指雖然5名被告在2019年10月1日之前便被警方拘捕,但10月1日發生暴動與本案的關聯是不證自明,惟原審法官裁決時為了避免後見之明,而「只考慮被告被捕那刻為止的所有證據」,不僅無理,更是對已知事實視而不見。

上訴庭:防護性裝備也為暴動者所用

上訴庭指,單位內找到的物品數量遠超5名答辯人所需,從電梯的閉路電視錄影可見,自9月28日有不少人曾前往涉案單位所在的9樓,均是有力的環境證據,足以讓法庭推斷涉案單位如控方所指用作儲存示威物品,以及為示威者提供物資和休息的地方,惟原審法官質疑該些物品有可能是屬於業主或前租客,上訴庭批評此說法沒有證據支持,更是憑空臆測,理由「牽強之極」。

原審法官指單位內檢獲的裝備屬防護性,往往是參與合法遊行人士遇到警方腰斬遊行並發放催淚彈時,用來保護自己的裝備,不排除被告計劃參與合法遊行。對此,上訴庭指「所謂防護性的物品也常在暴動或非法集結中為犯案者所用」,一‍個「明理的和平示威者」在警方需要以武力驅散群眾時,亦應當盡快離開現場,若藉其裝備繼續留在現場,會造成阻礙甚至抵禦警方執法的客觀效果。再者,單位內的男子房間被搜出兩枝伸縮棍,屬攻擊性武器,原審法官卻隻字不提。

原審官指沒發現汽油彈半製成品 上訴庭反駁汽油彈不是唯‍一暴動方式

原審法官指單位內沒發現汽油彈半製成品,故不足以推斷被告串謀參與暴動,惟上訴庭反駁指投擲汽油彈不是唯‍一暴動的方式,原審法官亦忽略了單位有大量汽油彈原材料,如白電油、啤酒瓶、布條和打火機,意圖明顯與製作汽油彈有關。

此外,上訴庭批評原審法官欠充份考慮被告之間的通訊記錄、閉路電視片段、被告購買白電油的單據、7個屬於不知名的人的背囊等環境證據,又「採取極其狹隘的進路」,因而沒有掌握案件的全貌、錯誤地把相關的證據切割及剔除,以致對證據的分析和評估流於「偏頗及片面」,部份更有違常理、脫離現實。

上訴庭指原審的無罪裁斷是明顯錯誤、有悖常理,若上訴沒有被撤銷,必然會批准上訴得直,並會命令把案件發還重審。

案件編號:CACC277、278/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