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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淑莊林瑞華限聚令罪脫 官相信會議為討論「限酒吧令」業界人士理應無心情暢飲

陳淑莊林瑞華限聚令罪脫 官相信會議為討論「限酒吧令」業界人士理應無心情暢飲

(獨媒報導)前立法會議員陳淑莊、香港中小企食店聯盟召集人林瑞華被控去年於深水埗一間酒吧內參與受禁群組聚集,涉案酒吧東主陳偉才則被控「未有遵從食物及衛生局局長指示」及「營運受禁羣組聚集進行的地方」兩罪。三人早前否認控罪受審,案件今(18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鄭念慈指,被告稱酒吧內正舉行業界會議商討「限酒吧令」的條例內容及相應防疫措施,鄭官接納有關說法,稱當時酒吧內的會議確實有助酒吧業界幫助香港控制疫情,該聚集屬《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的豁免範圍,遂裁定陳淑莊、林瑞華「參與受禁群組聚集」罪名不成立,酒吧東主陳偉才「營運受禁羣組聚集進行的地方」罪亦不成立,惟其一項「作為餐飲業務負責人在指明期間內未有遵從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指示」則罪名成立,罰款5,000元。

官:控方證人供詞有出入反證「冇夾口供」

鄭官裁決時稱,4名控方市民證人作供時均將案發經過仔細描述,並指涉事酒吧雖採用磨砂玻璃,但相信能透過磨砂玻璃觀察酒吧內的情況,如是否有人舉起酒杯飲酒等細節。鄭官指,雖然審訊期間控方第四證人吳楚勤、黃偉傑曾缺席聆訊,吳楚勤更遭法庭發出拘捕令。

吳解釋因被傳召當天生病,並具醫生紙,但因「第一次上庭作供」而不知道需向警方告假,故未有出席當天法庭審訊。黃則稱因自己「膽小」、「驚」,未有出席法庭聆訊,當晚看見傳媒報導後因擔心同遭通緝,故主動聯絡警方。鄭官稱,理解2人因欠缺出席法庭的經驗而缺席聆訊,2人亦有向法庭交回相關文件證明,故認為2人的行為對其庭上供詞的可信性不受影響。

辯方曾質疑4名市民證人屬有預謀跟蹤陳淑莊、林瑞華2人,並非普通市民。鄭官則回應指,4人早於陳淑莊進入酒吧前已到達附近的糖水舖和酒吧外,對於陳淑莊到場一事並不知情,認為辯方的質疑屬「未有基礎、缺乏實際證據支持」。鄭官續稱,雖然4名辯方證人的口供細節有所出入,反證他們之間「冇夾口供」,故裁定證供可信。

鄭官續稱,辯方證人屬涉事酒吧的財務總監,他於庭上作供時亦將所知的事實全速說出,對酒吧內其後發生的事情不知情亦有如實作答,故亦接納其供詞。

官詮釋限聚令條文「公眾地方」較普通刑事罪行條文定義「更廣更闊」

鄭官引述辯方稱,涉案酒吧在深夜已落半閘,門外已張貼A4大小並印有「Private」的字眼,同時不容許公眾人士進入,理應不屬條例中「公眾地方」的定義。鄭官解釋指,《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條文描述「公眾地方」時使用「不時」(from the time being)這字眼,與《刑事訴訟條例》、《公安條例》下條例使用的字眼「from time to time」有差異,因條例目的是有效阻止疫情蔓延,故範圍應更廣更闊,鄭官續稱,涉事酒吧有表明營業時間和容許公眾在營業時間入內消費,符合限聚令的「公眾地方」定義。

控方證人審訊時曾供稱。陳淑莊步出酒吧時步伐不穩,懷疑其於酒吧內曾「暢飲」。鄭官指不排除陳淑莊於步入酒吧前或已飲用一定酒量,法庭不能假定陳必然於涉事酒吧內曾「暢飲」。

官拒接納工作作辯解理由 惟接納會議具推廣防疫用途

鄭官在宣讀裁決理由時指,雖然陳淑莊時任立法會議員,但並不代表她以立法會議員身分出席的所有會議均可視作立法會會議,並不接納此理由作為辯解理由。工作理由則只適用於在酒吧內的侍應、調酒員等的人,該會議聚集的人屬各酒吧的負責人,於酒吧內聚集並沒有工作目的,同拒接納作為辯解理由。

辯方曾呈上酒吧業界通訊群組的訊息,顯示林瑞華等人欲於案發當日邀請各酒吧負責人到涉案酒吧,商討如何應對疫情及解釋「限酒吧令」內容。鄭官指,他相信該會議的目的屬討論「限酒吧令」的條例內容及協助港府應對疫情,各酒吧負責人亦因受「限酒吧令」影響而對未來14天的生計感到憂慮,「正面臨重大危機」、「感到人心惶惶」,參與會議的人理應沒有心情於酒吧內暢飲,並會專注如何應對新的防疫措施上。

陳淑莊、林瑞華限聚令罪名不成立 酒吧負責人違防疫措施罪成需罰五千

鄭官最後接納此作為辯解理由,指當時會議上陳淑莊具立法會議員和大律師的資格,亦有向在場人士解釋「限酒吧令」條例的內容,雖然控方證人指曾聽到參與會議人士討論政治內容,但亦不屬會議重點,故認為該聚集符合「傳揚有助於預防及控制指明疾病的資訊」的豁免範圍,裁定陳淑莊、林瑞華的「參與受禁群組聚集」和陳偉才的「營運受禁羣組聚集進行的地方」罪名不成立。

酒吧負責人陳偉才則被官指他或可能一時之間忘記為個別顧客或入內的人士量度體溫,亦無暇檢查酒吧的顧客是否未有超過4人一檯,因早前已接納市民供詞指未有為他們量度體溫的供詞屬實,故陳一項「作為餐飲業務負責人在指明期間內未有遵從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指示」罪名成立,罰款5,000元。

被告陳淑莊(49歲)及林瑞華(36歲)各被控一項「參與受禁群組聚集」罪,指他們涉嫌於2020年4月2日至3日在大南街地舖酒吧「HANDS」參與一個受禁群組聚集。

酒吧負責人陳偉才(32歲)則被控兩條控罪,分別為「營運受禁羣組聚集進行的地方」及「作為餐飲業務負責人在指明期間內未有遵從食物及衛生局局長指示」罪,指陳於4月1日至4月4日營運涉案酒吧,並明知而容許被禁群組聚集進行。陳另在同月同日容許某人進入酒吧前,未有先為該人量度體溫,並容許酒吧內多於四人同坐一桌。

案件編號:KCS526408-1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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