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鍾翰林承認分裂國家及洗黑錢罪 判囚3年7個月

鍾翰林承認分裂國家及洗黑錢罪 判囚3年7個月

【獨媒報導】前「學生動源」召集人鍾翰林去年10月在美國領事館附近被捕,被控《國安法》的分裂國家罪、串謀發表煽動刊物罪及兩項洗黑錢罪。還柙逾一年的他於開審前改為認罪,鍾承認一項分裂國家罪及一項洗黑錢罪,法官陳廣池今(23日)在區域法院判囚3年7個月,為第三宗因《國安法》被判囚案件。

陳官指就分裂國家罪囚3年4個月,就洗黑罪囚1年半,其中3個月分期執行。而串謀發表煽動刊物罪及另一項洗黑錢罪則由法庭存檔,不提證供起訴。

法官陳廣池問到辯方,是否同意「被告戶口的13萬元大部分、99%佢自己袋咗落袋?」,又質疑他提款達200次。辯方不同意,指被告主要用款項作經營組織,而非私人用途,又強調不是利用宣傳令自己得益。

辯方求情:被告成長坎坷,被家人「拋來拋去」

被告鍾翰林由資深大律師蔡維邦代表,控方代表為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辯方求情時指,被告母親撰寫的求情信提到被告的成長坎坷及不愉快,被告起初由母親照顧,當時成績還好,惟後來改由父親照顧後,因經常被「拋來拋去」,導致成績一落千丈,但為人孝順的被告仍然理解母親要照顧兩名弟弟的困難,經常協助。

辯方又指,就洗黑錢罪,被告開設的戶口只收集了13萬多元,金額較過往的案例少,適合的量刑為9個月至1年。就分裂國家罪,被告只是初犯,且他年輕及受極端的社會氣氛影響,雖然被告於另案犯下兩罪,被裁定侮辱國旗及非法集結罪成判囚,但辯方希望法庭考慮被告於開審前認罪,另亦希望考慮到本案的兩罪相關,可同期執行。辯方最後指,如法庭接納被告有積極參與但非罪行重大,可以3年為量刑起點。

法官質疑被告所得款項「自己袋落袋」

《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廣池問到辯方,是否同意「被告戶口的13萬元大部分、99%自己袋咗落袋?」辯方不同意,指被告主要用款項作經營組織之用,而非私人用途。陳官追問,為何款項要存入被告的私人戶口,辯方解釋因組織沒有戶口。陳官繼續質疑:「有無理由相信被告自己洗晒呢?」辯方指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揮霍金錢,而經營組織例如印製T恤等都需要動用資金,他強調被告並非利用宣傳令自己得益。

法官質疑被告提款達200次

陳官再問,被告提款次數達200次,且在短時間內將錢提出,有理由相信他「自己袋落袋」。控方則回應,有證據顯示被告曾將錢自用,但未有寫在案情中。

案情指發「港獨」帖文逾千次

鍾承認的案情超過一半篇幅指他自《港區國安法》生效前已作出分裂國家意圖的行為,包括2016年設立「學生動源」,並在 Facebook 發「港獨」帖文逾千次。鍾又用針對國家的字眼如「中共魔爪」;及以「義士」稱呼參與違法社會事件人士。至《港區國安法》生效後,鍾解散組織香港本部,但開設美國分部及「創制獨立黨」的 Facebook 頁面。另外,鍾自2017年開設 PayPal 戶口,以收取市民資助以應付日常開支。

根據《港區國安法》,就分裂國家罪,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區域法院最高刑期為7年。

「分裂國家罪」指,鍾於2020年7月1日至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積極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區的法律地位。

「洗黑錢罪」指,鍾在2018年1月19日至2020年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鍾翰林的名義持有的 PayPal 帳戶內總值逾13萬的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的罪行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案件編號:DCCC27/2021

相關報導:
鍾翰林認分裂國家罪 逾半案情提及《國安法》生效前行為 最早2016年
鍾翰林承認分裂國家及洗黑錢罪 庭上稱:我認罪,我問心無愧
鍾翰林否認分裂國家等4罪 押後至8月預審 再度申請保釋遭拒
鍾翰林被控分裂國家、洗黑錢等4罪 不獲保釋 控方透露或另涉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