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獨媒報導】2019年7.21元朗白衣人襲擊後,鍾健平向警方申請於7月27日舉辦「光復元朗」遊行,但未獲發不反對通知書,大批市民前往元朗聚集。事隔兩年被起訴、去年8月還押至今的鍾健平,早前承認「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案件今(13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胡雅文判刑時強調,721事件發生一週後,元朗市面氣氛緊張,惟被告明知潛在暴力風險,仍公然違犯警方禁令,鼓勵情緒高漲的示威者走入元朗,令社會騷動一觸即發,遂判他入獄16個月。
報稱公關人員的被告鍾健平(42歲)早前承認「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控罪指他在2019年7月26日與7月27日之間,組織一個公眾遊行,而該遊行根據《公安條例》下屬未經批准集結。
官:721後元朗氣氛一觸即發 遊行或釀暴力衝突
法官胡雅文今指,本案集結造成大規模的交通癱瘓及破壞,為反映控罪嚴重性及被告罰責,法庭須判處阻嚇性刑罰。法官強調,本案發生於2019年6月社會動盪之後,同時又有721襲擊事件的背景,「元朗市面的氣氛是一觸即發( a tinderbox scenario)」。當大批情緒高昂的群眾進入元朗,就有釀成暴力衝突的潛在風險,而衝突最終也成為事實。
法官續指,集會自由並非絕對,判刑亦不會考慮被告的政治理念。她認為,警方事前經已給予充分和合理的反對理由,惟被告明知集會的潛在風險,仍然蓄意違反禁令,屬加刑因素之一。法官指,被告見記者時用詞挑釁,又聲稱只會獨自一人步行,同時卻期望其他市民加入,說法自相矛盾,亦屬加刑因素。
官指警方寡不敵眾 射催淚彈屬正當行動
法官強調,集會的性質是可流動,人群當日偏離了原訂路線,走入鄰近大街小巷,其中有示威者集結在西邊圍及南邊圍村外,與警方防線對峙。法官認為,案發當日黑衣示威者裝備充足、手持各種武器,警方寡不敵眾,發射催淚彈的驅散行動屬正當及必需。
辯方早前求情力陳,被告心繫社區,只是天真地認為集會能夠和平進行,案發時亦有嘗試調停示威者與警方的衝突。然而,法官並不信納接納有關說法,認為在2019年6月動盪及721事件以後,被告不可能真誠相信集會沒有暴力風險;觀乎被告現場與警方的對話,法官亦不認為他當日有心調停。
官:警方搜證需時 延誤兩年無不公
對於辯方指集結亦有其他申請人及組織者,法官指這並不會減輕被告的罪責,強調他確實曾在遊行被禁止後,多次向記者重申遊行路線,亦曾在警方及示威者之間遊走;本案並無證據顯示其他申請人有相同或類似的行為。
此外,法官認為本案沒有延誤檢控的情況,指出集會規模龐大,警方搜證及索取法律意見需時,加上相關部門工作負荷不少,兩年時間並非太長,相信控方並非有意拖延,做法亦沒有構成任何不公。
法官最後重申,721事件後元朗市面氣氛一觸即發,惟被告明知風險而違反禁令,致使大批情緒激動的群眾走入元朗,或會引發另一場社會騷動,情節嚴重,遂以24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的個人背景不構成減刑因素,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後,被判囚16個月。
案件編號:DCCC842/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