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11月,警方圍堵理大並發射催淚彈,尖沙咀一間診所的耳鼻喉科醫生指警員誤將催淚彈射進其單位,導致起火及設備損毁,醫生去年12月入稟向警務處長索償逾672萬元。案件今(5日)在高院內庭聆訊,律政司透露案件涉至少3名證人,申請延遲7日提交證人供詞,獲聆案官批准。沒有律師代表的醫生要求警方支付4,200元訟費遭拒,聆案官稱即使資深律師亦只會獲發約千元訟費,法律門外漢(layman)則只有200元。
原告為醫生梁錦聰,被告為警務處處長,並由律政司代表。案件以英文聆訊。
警方稱案件複雜申押後7日交證人供詞 官批准
梁錦聰於上月提交證人供詞,法例規定被告須於28天內回覆。警方今申請將期限延長7日至35天,指案件與公眾活動有關,較為複雜,他們亦有至少3名證人,需時索取指示和準備證人供詞。警方又指,這是他們首次作出申請,為公平起見亦不會反對梁錦聰之後提交補充陳詞。
梁錦聰反對申請,指案發於2019年11月,距今逾兩年半,而他於去年12月入稟索償,警方應有足夠時間索取指示和安排證人。他又指,警方並非首次延誤,早前提交文件和設定時間表的問卷亦曾兩度延誤。警方反對其指控,直指該兩次均按法庭指示提交文件,沒有延誤;又指本次申請頗為常見。
聆案官何志賢批准警方申請,指本案並非簡單的案件,亦是被告首次作此申請,且原告之後亦可補交供詞。
官拒批4千元訟費 僅要求警方支付200元
梁錦聰要求警方向他支付4,200元訟費,表示「我是一個專業人士,我的時間很寶貴」,而他時薪逾4千,需耗費許多時間為本案準備。
聆案官何志賢表示,即使是逾10至15年年資的律師,法庭亦只會頒令約1,200至1,400元訟費,至於沒有法律代表的門外漢(layman)則是200元,「看不到為何要批准你4千元訟費」,終頒令警方僅須向梁支付200元訟費。
被告交世衞就催淚煙影響文章 官稱若依賴應索法律意見
聆案官何志賢又主動提到,梁錦聰呈交了世界衞生組織有關催淚煙對人體影響的文章,向他指出若需依賴此為專家證供,應尋求法律意見。
另外,梁錦聰庭上重提分案申請,指應先釐清警方責任,才處理賠償金額的問題,又指「釐清責任之前任何討論都是無意義」。惟聆案官指法庭上次已拒絕其申請。二人多次疊聲,聆案官一度指:「當我向你說話時請停止,這裡不是街市(this is not a market)。」
入稟狀指,2019年11月18日早上,一名警員誤射兩枚催淚彈入其尖沙咀柯士甸道豐樂大廈一樓兩單位內,認為因涉事警員疏忽,致單位起火受嚴重破壞。入稟狀亦引述消防處信件指,起火原因是催淚彈產生的熱力點燃單位內的易燃物品引起,因此向警方索償損失及相關開支約 672.1 萬元。
案件編號:HCA1936/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