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獨媒報導】涉支聯會顛覆國家政權案而還柙逾3年半的鄒幸彤,不滿懲教署規定女性在囚者在夏天日間活動期間仍要穿著長褲,無視她們在極端酷熱天氣下的健康需要,不符《監獄條例》要求,以及構成性別歧視,遂向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下令廢除相關規定,案件今(14日)於高院聆訊。懲教署一方強調男和女在生理、社會學上及心理上均有分別,不能直接比較;並引述53名女性囚犯的陳述,當中有人稱在廚房工作期間希望穿長褲來保護自己雙腳,有人希望穿長褲來避免蚊叮蟲咬,有人認為長褲能遮蓋腳上的疤痕、傷口和腳毛,也有人認為穿長褲看起來較端莊。懲教署亦質疑鄒幸彤沒有提供任何證據顯示穿著長褲會為女囚犯健康帶來負面影響。
申請人為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由大律師譚俊傑和梁麗幗代表。答辯人為懲教署署長,由資深大律師呂世杰代表。
懲教稱53名囚犯表示希望穿長褲 鄒幸彤一方質疑事隔逾3年
代表鄒幸彤的大律師譚俊傑提及,藏槍案女被告鍾雪瑩曾於2021年入稟高院,挑戰女囚犯夏季須穿長褲的規定,當時有53名女囚犯去信懲教表示希望穿長褲,但後來鍾撤回司法覆核申請。譚質疑,該53名囚犯是在鍾入稟一事受廣泛報導之後才作出,距今相隔超過3年,有效性成疑。
對於懲教一方稱囚犯可以基於宗教和醫療理由來申請豁免穿長褲,譚俊傑指豁免的範圍有點狹窄,因不見有任何宗教採取穿短褲的規定,所以只餘下健康理由可以使用。再者,感到熱並非醫療理由,因此變相不存在豁免。
譚俊傑引述懲教稱女性囚犯有可能在監獄內遇到男懲教職員,穿著短褲的話可能造成不便。譚反駁指穿著短褲是散熱的有效方法。譚提到,若然女囚犯摺起或拉起長褲褲腳,會構成違反獄中紀律。
懲教基於監獄紀律、保護女囚犯為由規定穿長褲 反增加困難
就夏天穿長褲的規定是否有正當理由,譚引述懲教稱有關規定目的是維持監獄紀律,惟譚質疑懲教未有解釋為何穿著長褲或短褲是關乎監獄紀律,反指規定囚犯夏天穿長褲有違懲教聲稱「提供人道和健康環境」的目標。譚又指懲教未有解釋為何穿短褲不夠合適(decent)。
譚指,男女囚犯之間在服裝上的差別待遇並不相稱,懲教基於監獄紀律、保護女囚犯為由規定夏天一律穿著長褲,不單只沒有社會效益,反而令女囚犯面對更多困難。
懲教:鄒幸彤從沒要求穿短褲或表示不適
代表懲教署的資深大律師呂世杰指,在2023年8月至2024年9月之間,鄒曾經向懲教提出約300個要求,但當中從沒提及要求穿著短褲,她亦從沒有提及自己因為穿長褲而感到不適或有病患。
懲教一方又強調,懲教的服裝政策背後目的並非只是維持監獄秩序,反指《監獄規則》提到服裝政策是為囚犯提供「人道、合適和健康的環境」。
懲教強調,懲教非常著重囚犯服裝的舒適性,批評鄒一方只引述2010年的懲教報告來指稱懲教對此不著重,並假定懲教政策多年來一成不變。呂世杰反指2023年的懲教報告有提及服裝的舒適性,稱懲教署考慮了褲子的舒適性後,選擇了一種較保暖的物料作為冬季褲子。呂世杰形容,囚犯在懲教院所裡被視為「學生」般,需要紀律和學習,因此囚犯服裝有如「校服」,而就本案而言女性囚犯的「校服」就是長褲。
懲教引述女囚犯稱冀穿長褲保護雙腳、遮蓋腳毛等
呂世杰引述懲教的臨床心理學家報告指,男性和女性在生理、社會學上及心理上均有分別,對於「舒適」的感受亦有所不同,例如女性面對健康問題時較脆弱、對於自己衣著和外表較敏感,以及需要較多私隱空間,因此男囚犯和女囚犯不能直接比較。
呂世杰庭上引述53名女性囚犯的陳述,當中有人稱在廚房工作期間希望穿長褲來保護自己雙腳,有人希望穿長褲來避免蚊叮蟲咬,有人認為長褲能遮蓋腳上的疤痕、傷口和腳毛,也有人認為穿長褲看起來較端莊。當中10人提到穆斯林等宗教原因。
懲教質疑鄒幸彤沒提供證據證長褲損害健康
呂世杰又指,鄒幸彤一方沒有提供任何證據顯示穿著長褲會為女囚犯健康帶來負面影響。呂並引述一名在大欖監獄工作了24年的醫生稱,從沒聽到有女囚犯表示因為穿著長褲而患上皮膚病或其他夏季相關的疾病。呂質疑鄒一方在缺乏證據下,怎樣能指稱穿著長褲會損害或影響女囚犯的健康。
呂世杰提及,鄒一方向法庭提交14名曾經在囚人士的陳述,然而鄒自己也可以提交一些紀錄,可是她未有。呂質疑,如果有一千名女囚犯以「我不喜歡」某項政策為由來提出訴訟挑戰,「政府怎樣運作呢?」他又質疑如果懲教更改政策為必須穿短褲,「那麼53名不喜歡短褲的女囚犯又怎樣呢?」
呂世杰指,穿著什麼服裝其不只取決於舒適度,還要考慮囚犯需進行不同種類的活動,衣服的功能性也是考慮因素之一。
懲教:男女生理心理有分別、規定女囚犯穿長褲是有合理地有必要
懲教一方指出,鄒幸彤並沒有要求男性和女性囚犯需穿著相同衣著。至於懲教容許男性囚犯在夏天時穿著短褲,然而女性囚犯則不論夏天或冬天均須穿著同一款長褲,懲教重申男和女在生理、社會學上及心理上均有分別,因此女囚犯的服裝政策並非較為不利。再者,懲教容許女囚犯以宗教或醫療理由來申請豁免,相關政策具有彈性。
呂世杰又指褲子舒適性不應只視乎長短,其他因素包括物料,並反問:「如果是皮革製的短褲又怎樣呢?」
有關規定女性囚犯在夏季穿著長褲是否合乎憲法要求、有否構成性別歧視,懲教一方重申服裝政策的目的是向女囚犯提供人道、合適和健康的監獄環境,規定穿著長褲乃存在正當目的;而且有關政策必然能夠通過相稱性測試,懲教規定女囚犯穿長褲是有合理地有必要。
鄒一方稱男性囚犯同樣需要長褲遮蓋紋身
代表鄒幸彤的大律師譚俊傑最後回應指,人們在夏天感到熱是常識。他引述鄒的誓章指,鄒沒有宗教信仰,再者據她所知沒有任何宗教會要求信徒穿短褲,所以若然想在夏天穿短褲的話,唯一的途徑就是基於醫療理由而向懲教申請。譚質疑懲教一方聲稱女囚犯可以基於宗教理由來申請豁免,實際上虛有其表。譚亦引述鄒在誓章中表示,在夏天穿長褲是過於悶熱,證明她本人也受到相關政策的影響。
對於懲教一方稱男和女在生理、社會學上及心理上均有分別,譚俊傑反駁指,真正的問題是女囚犯夏天須穿著長褲的規定,與上述男女差異是否與相關。
對於懲教一方稱有53名女囚犯表示希望穿長褲,因想遮蓋腳毛、疤痕和傷口等,譚俊傑反駁指同樣道理亦適用於男性囚犯,尤其是有的男性囚犯腳上有三合會相關的紋身,在中國社會而言看起來是可怕。這方面男和女均沒有差異,然而懲教無法解釋為何夏天男囚犯穿著短褲、女囚犯則穿著長褲。
法官高浩文聽畢雙方陳詞後,表示押後至6月13日或之前頒下判決。
鄒幸彤指男性囚犯夏天可穿短褲 懲教署基於性別而構成差別待遇
入稟狀指,鄒自2021年9月起在大欖懲教所還柙。懲教署規定女性在囚人士不論夏天還是冬天,均須穿著相同款式和厚度的長褲,以進行日間活動。
去年7月26日,鄒向兩名福利官口頭詢問穿著短褲或較薄長褲的可能性,惟兩名福利官回答不可以。同年8月1日,鄒向另一名福利官要求批准穿著短褲,其後福利官轉達署方決定,並口頭上解釋,因女性在囚人士隨著年紀變化,部份人有皮膚過敏,所以一律須穿著長褲。鄒遂提出,就著有特別需要的囚友,署方應留待她們選擇是否申請穿長褲。惟鄒的提議從沒有獲得該福利官或任何職員回應。
入稟狀指,懲教容許男性囚犯在夏天時穿著短褲,在冬天時則穿著長褲,然而女性囚犯則不論夏天或冬天均須穿著同一款長褲,構成「差別待遇」,亦令所有女性囚犯失去穿著短褲的機會,影響鄒及其他女囚犯的福祉及健康。鄒認為,懲教署沒有任何正當理由支持這種差別待遇,而且這種差別待遇對於社會而言沒有益處,並構成了性別歧視。
《監獄規則》第26條規定懲教署須向囚犯提供「足以保暖」及「合乎健康所需」的衣物。鄒認為懲教署未能符合條例的法定要求,因在全球暖化及香港日間最高溫度上升趨勢下,懲教強制規定女囚犯在夏天穿長褲,是基本上無視她們的健康。
案件編號:HCAL1528/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