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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幸彤司法覆核勝訴 律政司稱報導致證人心理壓力 官批誇張、站不住腳

鄒幸彤司法覆核勝訴 律政司稱報導致證人心理壓力 官批誇張、站不住腳

(獨媒報導)已解散的支聯會被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前副主席鄒幸彤曾申請解除報導限制,但遭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拒絕。她於5月入稟高等法院提司法覆核,要求法庭頒令推翻決定並要求羅德泉解除報導限制,高等法院今(2日)裁定鄒幸彤勝訴。律政司曾稱解除報導限制會引來廣泛尖銳討論,為潛在證人帶來心理壓力、影響審訊公正,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今批評說法是「揣測」、「誇張」和「站不住腳」,並指羅德泉可考慮施加匿名令、禁止擾亂秩序者進入法庭、甚至撤銷陪審團,由3名指定法官審理等,惟他沒有這樣做,其決定仍有缺失。法官頒令推翻羅德泉的決定,並要求他須在下次提訊時,按87A條規定解除交付程序報導限制。翻查法庭日誌,鄒幸彤將於8月17日再提堂。

申請方為鄒幸彤,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代表,答辯方為《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由律政司外聘資深大律師馬嘉駿代表。

交付程序的報導限制來自《裁判官條例》第87A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報導除被告、裁判官、雙方律師姓名、被控罪行或摘要,及裁判官將被告交付或沒有交付審訊的決定以外的內容。只有當裁判官不將被告交付審訊,或審訊結束後,才可發布相關內容。惟條例亦訂明,當被告提出申請,裁判官便「須」下令解除報導限制。

律政司稱有權拒申請 鄒幸彤批違司法公開原則

本案爭議點有二,分別為被告提出申請後,裁判官是否必須解除報導限制;以及如裁判官有權拒絕,他在作出該決定時,有否考慮與案相關的因素。

鄒幸彤一方認為,87A列明被告提出申請,裁判官便「須」解除限制。即使裁判官有酌情權拒絕,仍須考慮司法公開(open justice)原則,但裁判官明顯違背,亦錯誤考慮無關的證人心理因素。

律政司一方則指,87A下的「須」(shall)有「可」(may)的意思,裁判官有權拒絕被告申請,且在考慮公平審訊原則下,恰當行使其酌情權。

官:英國案例一致裁定「shall」解「必須」

鄒幸彤一方引多宗英國案例,均指相關條文訂明「shall」為「必須」的意思,被告一旦提出申請,裁判官便須解除限制。被告毋須給予理由,裁判官亦無權拒絕及限制報導內容,解除後也無權撤回。

惟律政司一方認為,相關案例無約束力,又指僅按字面一般意思(literal, plain and ordinary meaning)解讀條文並非當代詮釋法律的方法,實應考慮立法目的和背景,將「須」解讀為具「可」的意思。

法官不接納律政司陳詞,指英國法官對條文的解讀「眾口一詞」(spoken in one voice),他們一致的意見值得慎重考慮,何況他們亦有顧及條例的立法目的和背景。

官:87A原意僅保障被告 官拒申請屬「越權」

法官續指,「shall」及「may」均多次出現於87A條,以及《裁判官條例》其他關於交付程序的條文,當中「須」均一致具「必須」的意思。法官認為,立法機關必然知悉兩者具不同含意,故87A條的「須」一如其他條文,實具有「必須」的意思,無兼具「可」的意思,律政司說法未能令人信服。

法官續引立法會文件,指87A的立法原意,旨在防止陪審員因交付程序的資訊對被告產生偏見,保障被告利益,故條例僅賦予被告、而非控方權利要求裁判官解除限制。因此,當被告提出申請,法官便須解除限制,而羅德泉聲稱行使其不存在的酌情權,有關決定屬「越權」。

律政司稱報導影響審訊公正 官:誇張和站不住腳

律政司一方又認為,解讀條文時應考慮公平審訊原則的重要性。法官同意,但他亦指出,司法公開及新聞自由均是《基本法》、《香港人權法案》及《國安法》重要的元素,在回歸及《國安法》實施後亦沒有改變此作為常態。何況,本案控方亦沒有申請按《國安法》第41條進行閉門審訊。

律政司曾稱容許報導會令證人產生心理壓力、畏縮卻步,從而影響審訊公正,法官批評說法純屬「揣測」,亦是「誇張和站不住腳」。他指,大部分交付程序的本質均是高度行政(largely administrative),不涉審視案中證據;何況據《裁判官條例》第80條,交付程序中的初級偵訊亦是閉門進行,裁判官有權為了公正而命令公眾離開。事實上,亦有其他保護證人的方法,他看不到單憑報導限制如何有效保障證人免受壓力。

官:羅德泉無考慮所有因素 未能證有絕對必要拒報導

法官又指,即使酌情權真的存在,但據《香港人權法案》第10條,若被告提出申請,除非為秉行公義而有「絕對必要」拒絕,否則裁判官不應拒絕申請。他指,何謂「絕對必要」視乎每宗案件,但羅德泉似乎亦沒有考慮所有相關因素。

該些因素包括:到底報導限制是否能有效保護證人;若擔心有人罔顧秩序,是否可透過禁止他們進入法庭解決;若擔心影響證人,是否可施加匿名令保護;若擔心影響陪審員,是否可撤銷陪審團,改由3名指定法官審理;若有警察證人,是否較不會受壓並影響作供;以及律師是否能在陳詞間,避免透露證人身分以保障他們。

法官續指,由於羅德泉沒有考慮以上因素,未能展示報導限制是「絕對必要」,故其決定仍然有「缺失」。但他也補充,公道來說,羅德泉作出決定時亦沒有本案法庭得到的幫助。

結果不影響保釋程序報導限制 鄒幸彤8.17再提堂

法官終頒令推翻羅德泉的決定,並要求羅德泉須在下次提訊時,按87A條規定解除交付程序報導限制。他並特意表明,今次結果並不影響《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9P條保釋程序報導限制。

翻查法庭日誌,鄒幸彤將於9月2日至13日進行初級偵訊,並會於8月17日再提堂,處理解除報導限制的申請。支聯會案並於9月14日進行第5次提訊日。

律政司稱條文過闊對其他被告不公 官稱本案不處理

此外,法官特別提到,英國案例指出,在涉多於一名被告的案件中,只要其中一人提出申請,即使有部分被告不同意,裁判官仍須解除報導限制。律政司爭議,相關條文的範圍或過於廣泛,以致侵害其他被告公平受審的權利。

法官指,不會就此爭議表達任何具結論性的觀點,因為此情況沒有於本案出現,鄒幸彤以外的被告均沒有反對她解除報導限制。至於法庭須否採取「補救詮釋」解讀條文,法官指將留待日後合適的案件處理。

官拒鄒幸彤解除報導限制申請 鄒一個月後提司法覆核

支聯會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鄒幸彤於今年2月14日的提訊日申請解除報導限制,惟遭羅德泉拒絕,指案件引來廣泛尖銳的討論甚至攻擊,或致使潛在證人畏縮卻步、削弱公平審訊,亦不認為對辯方構成不公。

鄒於5月30日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頒令推翻決定及要求羅官解除報道限制。鄒強調,裁判官無權拒絕被告申請,並批評他違背司法公開原則,把接受公開審訊的權利變成特權,而禁止報導只會產生猜疑及不信任。

支聯會案4名被告為:支聯會、李卓人(64歲)、何俊仁(69歲)和鄒幸彤(36歲),他們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或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

案件編號:HCAL 40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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