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21年六四悼念晚會遭警方禁止,已解散的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被控於六四前,在社交媒體Twitter和《明報》發表文章,煽惑市民前往維園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今年初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遭裁定罪成,判囚15個月。高院法官張慧玲今(14日)宣布裁定鄒定罪上訴得直,定罪及刑罰撤銷。判詞指出,證供顯示警方沒有認真主動考慮可行的防疫措施,便決定禁止集會,不符《公安條例》規定,即使張官認為鄒的文章是呼籲他人參與集會,也不屬違法。律政司表示會研究判詞及考慮上訴至終審法院。
原審裁判官不容質疑禁令合法性 法官可挑戰
上訴人鄒幸彤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和大律師吳宗鑾代表,她指被告可在刑事審訊中質疑警方禁止令是否合法,惟原審裁判官陳慧敏錯誤地裁定不能以此作為辯護理由,並指遊行及集會上訴委員會的裁定為最終裁定,不得爭論。
法官張慧玲認為,《公安條例》下的上訴機制規定只有遊行申請人才可以上訴,根本不能提供上訴機會予一般市民,包括上訴人鄒幸彤。張官接納上訴一方所言,在正確詮釋下,《公安條例》容許上訴人於刑事審訊中挑戰警方禁止令的合法性。
張官續指,上訴人所面對的控罪是普通法下的煽動罪,如果警方的禁止令不合法,即使上訴人呼籲他人到維園集會,也不屬違法,因此禁止令的合法性是必要的控罪元素,上訴人亦可以在刑事審訊中挑戰其合法性。
官:警沒認真考慮可行防疫措施 不符公安條例規定
張官接著處理警方禁止六四集會是否合法的議題。鄒力陳,全面禁止集會不相稱地限制言論、集會及示威自由等權利,且案發時疫情已有所放緩,沒有必要禁止集會。
張官指,《公安條例》第9(4)條要求警方只可適度限制集會,並只可在其他措施或條件未能達到維持公共秩序目的時,才可禁止集會 。案例亦指警方須採取合理適當措施,便利集會和平進行。
張官指,警方以公共衛生為由禁止集會,由警司張永勤簽署禁止令,他的庭上證供顯示,雖然支聯會表示願意遵守警方任何合理要求,但警方沒有認真主動考慮,也沒有提出一系列防疫措施,例如限制入場時段、人數、分散地點、入場人士須使用「安心出行」及戴口罩、不可進食等等。
張官認為警方沒有履行便利集會的主動責任,不符合《公安條例》第9(4)條的要求;上訴委員會的裁定亦未能顯示有認真主動考慮防疫措施。
官:警決定禁止後才索衛生署專家報告 沒考慮專家意見
此外,張官指警方向衛生署索取的專家報告並沒有完全反對大型集會,只是不建議舉辦涉及不戴口罩進食的大型集會,惟維園集會並不屬此類別。證供亦顯示,該專家報告是張警司決定禁止集會後才索取,以支持其決定及為上訴委員會聆訊作準備。因此張官認為,警方決定禁止集會時,並沒有考慮專家意見。
綜合以上,張官認為上訴委員會及原審裁判官皆沒有考慮其他防疫措施或條件的可行性,律政司亦未能確立禁止令的合法性,裁定鄒挑戰成功。
官:因禁令不合法 呼籲集會不屬違法
至於鄒的文章和帖文是否構成「煽惑」,張官卻認為涉案文章內容是呼籲他人到維園集會,尤其「是否要不戰而退,主動讓出維園這個戰場」一句,而上訴人亦有煽惑集會的意圖。
張官指,由於禁止令的合法性未被確定,即使鄒呼籲他人到維園集會,亦不屬犯法,因此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
鄒聞判後稱:估唔到喎!
上訴人鄒幸彤由懲教人員押往被告欄。散庭後,「阿牛」曾健成道:「仲有少少公義。」鄒表示:「估唔到喎!」曾再指:「係聖誕禮物。」
雖鄒在本案定罪及刑罰撤銷,惟她仍須就支聯會涉顛覆國家政權案還柙。她另在2020年六四集結案中被裁定煽惑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判監12個月。
案件編號:HCMA5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