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還柙近兩年 23歲男認串謀製造爆炸品等3罪 官:涉案單位是小型軍火庫

還柙近兩年 23歲男認串謀製造爆炸品等3罪 官:涉案單位是小型軍火庫

(獨媒報導)警方前年10月15日於大角咀一個單位搜出爆炸品、汽油彈及相關原材料,以及可用來投擲汽油彈的空中無人機,和經改裝作炸彈觸發器的手提電話等,租用該單位的23歲男子被捕,還柙至今逾1年10個月。男子今(20日)於區域法院承認串謀製造爆炸品、管有爆炸品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三罪,法官李慶年形容,涉案單位是「戰術小型軍火庫」,供被告製造、測試及使用爆炸品,惟辯方不同意,指警方對被告只有一日的觀察,不足以證單位是軍火庫。案件押後至10月19日判刑,以待同案另一被告審訊結束。被告步入囚室時微笑向公眾揮手,旁聽人士則高呼:「保重啊,照顧好自己!」

承認串謀製造爆炸品、管有爆炸品等三罪 其餘兩罪法庭存檔

被告董上琳(案發時23歲,報稱無業)今承認一項串謀製造爆炸品、一項管有爆炸品及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分別指他於2019年10月3日至15日在香港,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製造爆炸品,即黑火藥及鋁熱劑;於2019年10月15日,在大角咀橡樹街一單位,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硝酸鉀、碳、硫、鋁、銅、氧化鐵、蔗糖及鎂;及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保管或控制玻璃樽、毛巾、汽油、內含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的有機混合劑、甲苯、6個樽頸裹着含汽油毛巾布碎的玻璃樽、空中無人機及能與該等空中無人機連用的投擲裝置,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等物品損壞財產,而且知道所用方法相當可能會危害另一人的生命。

董上琳另被控一項管有爆炸品及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指他於黃埔花園管有爆炸品及3部無線電收發機,他否認控罪,該兩罪交由法庭存檔。

單位搜得0.1克黑火藥 改裝手提電話作觸發器遙距引爆

案情指,被告前年10月3日租用大角咀橡樹街一幢舊式大廈的單位,警方10月15日對單位展開監察行動,發現被告多次出入,遂上前表露身分並截停他。被告一度掙扎逃走但被制服,終以非法集會及管有攻擊性武器被拘捕。

警方以被告身上搜出的鎖匙進入大廈單位搜查,並搜出大量可製作爆炸品的化學品原料如硝酸鉀、氧化鐵等,其中包括0.1克已混合的黑火藥,以及666克已混合的鋁熱劑。控方指,警方行動前黑火藥已成功製成並曾在其他地方使用,政府專家後預備20克黑火藥作測試,引爆後可將密閉的樣本瓶蓋推至約一米外。惟單位發現的鋁熱劑,經測試後因成分比例問題,不能產生爆炸。

警方亦搜出連接電線和繼電器、經過改裝的手提電話,專家確認乃設計成觸發器,可遙距引爆炸彈。而單位內搜得的水喉和遙控裝置等,亦可與原料一併使用以導致爆炸或煙火效果。

無人機連投擲器被指可高處投擲汽油彈

警方亦在單位發現6枚汽油彈,及汽油、玻璃樽、毛巾等汽油彈原材料,單位內另有三架無人機連投擲器,可負重350至600克,控方指可隨時用以運送汽油彈並於高處卸除投擲。

此外,單位內搜出一本筆記簿,上面載有似是經改裝的氣體罐及滅火筒裝嵌成的裝置之設計圖,同時亦寫有大量2019年6月香港示威事件的筆記,及Hong Kong Human Rights and Democracy Act的中英文字眼。單位內並發現經改裝的氣體罐及滅火筒。

單位內藏14套戰術背心、多對防火手套

單位內亦有大量防護裝備,包括防毒面具、攝入自製膠板或鐵板的戰術背心、防火手套等,也有對講機和手提電話,控方指,該些物品是用以分發或擬供被告及其他人進行非法活動中使用。

控方續指,被告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於案發期間把該單位用作工場而非居住用途,以製造及貯存多種物料及物品。被告對單位內的活動知情,亦有持續參與,而單位附近的7-11便利店閉路電視亦拍下被告與其他人於同年10月12日出現。

官稱涉案單位為「戰術小型軍火庫」 辯方:無法肯定

被告同意案情。法官李慶年問及,除0.1克已混合的黑火藥外,單位內的物品還可製作多少黑火藥。控方稱由於有723克硝酸鉀,故推論可製作723克的黑火藥,惟實際效果則須待專家意見。

辯方大律師郭憬憲續指,只有0.1克的黑火藥傷害範圍微不足道,惟李慶年指,辯方不能着眼枝節而忽略整體,稱案發單位實是「戰術小型軍火庫」,供人們測試、設計、製造及使用爆炸品。

郭大狀不同意,直指警方對被告只是有一日的觀察,不能肯定該單位必然有此用途,法官的推論亦不應超越專家意見。李慶年一度問,若單位並非小型軍火庫,「你覺得係咩?小型實驗室?」,又指「咁你唔好認(罪),我唔畀你認啦喎」,並指據同意案情,被告的確是管有及製作爆炸品。

辯方稱原材料可有其他用途、不能肯定無人機用作投汽油彈

郭大狀不否認,但重申沒有足夠基礎演繹被告是如何製造、測試或使用這些物料。他續指,就第一項控罪,涉案黑火藥份量少,而鋁熱劑則是「失敗的製成品」;而第三項控罪的物品均為前體化學品,不排除可作工業或商業用途,加上筆記簿的設計圖抽象,也沒有確實證據顯示被告欲使用這些物品製作炸彈,故兩罪罪責只屬中等。

至於第四項控罪,汽油彈未被使用,刑罰應較輕,而無人機雖可用以投擲汽油彈,但也不代表被告便意圖如此使用傷害他人性命。

李慶年聽罷陳詞,決定押後至10月19日判刑,以待同案的17歲學生丁展峯審訊結束,以及控方就案中硝酸鉀的潛在風險或傷害索取專家意見。

案件編號:DCCC47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