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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稱遭警無理襲擊受傷 索償敗訴須付訟費 官:證供不可信

運輸工稱遭警無理襲擊受傷 索償敗訴須付訟費 官:證供不可信

【獨媒報導】2019年8月3日,網民發起「旺角再遊行」,示威演變成多區衝突事件。警方晚上在旺角清場,50歲運輸工稱前往餐廳用膳期間遭無理襲擊,導致左腳踝受傷,3年前入稟區域法院向警方提出民事索償,追討合共164萬賠償。雙方今(12日)於區院作結案陳詞,法官高勁修即日宣判,指原告人證供不可信,駁回他的申索,並下令他向被告支付訟費。

原告人為蕭志雄(Siu Chi Hung Garry),沒有律師代表,在審訊中親自陳詞及作供。被告人為警務處處長,由律政司代表。蕭稱,當晚打算橫過彌敦道到餐廳用膳,但數名身穿黑衣的警務人員非法和暴力地襲擊他,然後又拖押他往尖沙嘴方向前進,後來察覺蕭為一名途人,於是將他丟在路上。蕭稱警方的非法和暴力行為導致他的左腳踝受傷,需送院處理,且對他構成折磨。

法官批原告人不可信 受襲時間和經過存疑

法官高勁修即日頒下判詞,本案除了蕭的證供之外,並沒有其他證據證實蕭所指稱的襲擊事件,惟高官認為蕭的證供不可信。首先,蕭就受襲時間出現多個版本,他向警察投訴課稱「7點半左右」受襲,但去年求診時又向醫生稱「6至7時」,然而999報案時間及救護車出勤記錄卻顯示蕭於晚上9時44分求助,因此法官對受襲時間存有疑問。

蕭事發當晚向警察投訴課指「被一個疑似防暴警察」推倒及拖行,可是在庭上卻堅稱襲擊他的是「一群」黑衣的警務人員,因當時四下均沒有示威者,可是蕭曾向警察投訴課稱「有示威者將我由馬路拉返入行人路」,而他未能在盤問下提供解釋。此外,他無論在報警時、救護人員面前及廣華醫院急症室醫護面前,均沒有提及被人拳打腳踢。況且,蕭除了左腳踝傷勢之外,便沒有其他受傷的記錄,若果他當真被人拳打腳踢大約一分鐘,踢中他的腳、左胸和左小腿,不可能該些位置沒有受傷。

原告以「牠們」形容施襲警 法官:有偏頗之嫌

高官認為原告有偏頗之嫌,原告在狀書中表示肯定路口的警員「想毆打市民」,更用「牠們」和「那群畜生都不如的黑衣警」來形容襲擊他的警員。蕭又無憑無據地指控處長指示並包庇下屬襲擊市民,批評投訴警察機制是要隱瞞警暴,指稱他們用上數小時來處理他的投訴,但書面記錄卻顯示當晚等候及落口供的時間為大約35分鐘。

官:若警無故襲擊市民 理應引起市民注意及傳媒報道

此外,總警司莫慶榮和林以恒總督察的證供,警方當時在路口築起防線並進行掃蕩,若果真的有警務人員無故襲擊市民,相信會引起途人及示威者的注意,更會被傳媒報道,然而事實上沒有這方面的證據。即使有證據顯示蕭當日晚上扭傷左腳踝,但他的證供不可信,未能證明他受警方襲擊所傷。

高官裁定原告人敗訴,並須向被告人支付訟費。

案件編號:DCPI 334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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