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去年7.1民陣申請遊行被拒,有市民自發到港島一帶遊行。一名22歲男運輸工人,涉於遊行前在銅鑼灣被搜出鐵筆及剪鉗,他否認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罪,經審訊後,今(16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裁判官王證瑜裁決時指,即使無證據證明被告有使用相關物品,但法庭根據司法認知,指案發當日銅鑼灣有遊行及人群聚集,並指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會在人群中使用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被告還柙至本月30日判刑,以待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官拒接納警員部分證供 因口供與庭上版本不同
裁判官王證瑜裁決時指,警員鄭子俊的證供合理,但王官不接納鄭提及有關被告曾嘉朗與兩名男子見到警察後「調頭走」的供詞,因鄭在書面口供只提到兩名男子「調頭走」,卻沒有指被告有份「調頭走」。鄭解釋「唔記得咗記錄埋被告都有調頭走」,導致證供不太通順。最後王官認為有疑點故不接納此部分。
官指被告解釋物品用途時說法不一致
另外,王官亦表明不接納被告的證供,由於被告曾向警員表示「鐵筆、剪鉗係屋企裝修用」,但被問及裝修甚麼時卻未能回答,因此王官認為其說法不可信亦不可靠。當晚在警署的會面紀錄中,被告稱鐵筆是換地磚維修之用,而剪鉗則欲賣給地盤工人。王官指被告會面紀錄所說的版本,與現場被截查時的版本並不一致。
王官又指,案發時被告攜有兩對勞工手套,他解釋指自己從事運輸工作,但案發當日被告根本無須工作,故認為其解釋不合理。
官以司法認知推斷被告會使用物品
王官最後指,被告案發時管有分別46厘米長的鐵筆,及48厘米長的剪鉗。王官根據司法認知,指案發的7月1日,於銅鑼灣有遊行及人群聚集,即使本案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使用物品,但唯一合理的推論是被告會在人群中使用物品,以損壞他人的財產。 因此裁定他罪成。
辯方求情:被告有1歲半幼子 為經濟支柱
辯方為被告求情指,被告任職運輸工人,月入數千至一萬元,為家中經濟支柱。被告已婚並育有一名1歲半兒子,現時與妻兒以及哥哥同住。辯方指被告自小在保良局之家長大,因父親對兩兄弟不顧不理,後來兩兄弟於成年後才同住。辯方希望法庭念在被告幼子,判刑時從輕發落。
辯方續指,案件情節較輕微,亦沒有造成實際破壞,亦沒有事件因此案發生。辯方希望法庭考慮非監禁刑罰或緩刑。
辯方又指,被告體格非特別健壯,但王官認為被告年齡適合勞教中心,因此將案押後至7月30日判刑,以待索取勞教中心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柙。
被告曾嘉朗(22歲),控罪指他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白沙道4號外管有一支長46厘米的鐵筆、一把長48厘米的剪鉗及兩對勞工手套。
案件編號:ESCC 279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