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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行前夕中五生遭搜出伸縮棍 律政司拒撤控 今被裁藏武器罪成還柙

遊行前夕中五生遭搜出伸縮棍 律政司拒撤控 今被裁藏武器罪成還柙

(獨媒報導)前年12月8日民陣舉辦「國際人權日」遊行前夕,一名中五男學生於大圍被搜出一支伸縮棍,遭控告一項「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署理主任裁判官溫紹明一度以內地生李丹石在中大畢業禮揮刀案作比較,指本案更值得考慮讓被告自簽守行為和撤控,律政司曾一度接納,惟其後「反口」。辯方曾向法庭申請永久終止聆訊亦遭拒,被告經審訊後今(8日)於沙田裁判法院裁定罪成,須還柙至7月22日判刑。親友得知被告須還柙後,在庭內一度痛哭,需由其他旁聽人士攙扶至庭外休息。其後一度情緒不穩,需坐在法庭外的長凳,並泣訴稱:「邊個始作俑者搞到咁多後生仔要坐監!」、「點解10幾歲人會受呢啲苦!」

案發時為中五學生的楊天聰(18歲),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控罪指他於2019年12月8日在大圍積富街休憩花園內,無任何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管有一支伸縮棍。

控方案情指,2019年12月8日民陣於維園舉行「國際人權日」遊行,爭取「五大訴求,缺一不可」。被告於遊行前夕(7日)的深夜身穿黑色上衣、褲和背有黑色背囊出現於大圍積富街,高級警員52601發現被告形跡可疑,於是上前作出截查。警員於截查期間發現被告的背囊內藏有鋼製伸縮棍、防毒面具、過濾器、護膝、手踭護甲和黑色面巾,遂於12月8日凌晨,以「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拘捕被告。

辯方未有爭議控方案情  官遂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

裁判官崔美霞稱,辯方對控方所有案情均沒有爭議,辯方亦不爭議涉案的伸縮棍屬被告所管有,包括證物的連貫性及完整性,故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崔官引述控方法庭呈上政府武器專家報告,指涉案伸縮棍未有伸展時長約25厘米,伸展後最長可達65厘米。崔官指,辯方同亦未有爭議政府專家報告的內容,對於呈堂片段中出現的一名帶備背囊的男子,也同意屬被告本人。辯方亦未有爭議涉案伸縮棍屬攻擊性武器,故法庭裁定被告被截停搜查一刻時管有涉案伸縮棍,並屬「攻擊性武器」。

崔官裁決時指,被告深夜於休憩花園附近被警員截停搜查,該地方並非屬一般公眾人士不能進入,考慮到案發時間、地點等背景後,被告於現場亦未見有合理辯解或合法使用用途管有涉案物品,故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辯方指律政司一度允許案件撤控惟其後反口 申請豁免索取院所報告遭拒

辯方律師稱,將待法庭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後才作進一步求情,期間希望能為被告申請保釋候判,並先呈上數封求情信供法庭參考。

辯方律師指,早前與控方商討案件處理方式時,律政司曾一度承諾以簽保守行為的方式,惟於翌日撤回決定。辯方其後向法庭申請案件永久終止聆訊,遭時任處理案件的裁判官香淑嫻拒絕,一連串的事件對被告造成很大的創傷。

辯方續稱,希望法庭鑒於案件的特殊情況與一般案件不同,辯方亦會就申請案件永久終止聆訊被拒的決定上訴,希望考慮豁免索取少年院所報告,直接判處被告短期即時監禁。若法庭仍決定索取院所報告,被告年齡亦不適合進入唯一須還柙索報告的教導所,故希望法庭批准被告保釋候判。

崔官聽畢陳詞回應稱,理解本案存在特別之處,惟法庭仍須按照程序為青少年被告索取報告,考慮被告的背景、年齡後才能決定哪一項判刑最為合適。崔官強調,成年監禁院所與少年院所強調的更生元素不同,「唔會直接畀佢坐監」。

崔官另指,即使辯方有意就申請案件永久終止聆訊被拒的決定上訴,上訴亦有機會失敗,故法庭未能作特別處理,仍須將被告還柙候判,並決定為被告索取勞教、更生及背景報告,押後至7月22日上午判刑。

親友得知被告須還柙後情緒激動 需由其他人士安撫離開

被告姨媽得知被告仍須還柙候判後,在庭內一度痛哭,需由其他親友攙扶離開法庭,情緒不穩,需坐在長凳上休息,期間一度泣稱:「咁細個都要坐」、「邊個始作俑者搞到咁多後生仔要坐監!」、「點解10幾歲人會受呢啲苦!」,有法院保安見狀向親友遞上水杯及紙巾。被告的朋友亦有前來旁聽,散庭後於庭外相擁而泣,需由其他成年親友安慰。

載有被告的囚車於下午五時半離開法院,等候送車的旁聽人士與親友揮動手機燈光大叫「天聰!加油呀!頂住呀!」

案件編號:STCC148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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