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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性別男子入稟要求擴闊公廁規例定義 讓有醫學證明人士按性別認同進入

跨性別男子入稟要求擴闊公廁規例定義 讓有醫學證明人士按性別認同進入

(獨媒報導)一名跨性別男子因未完成性別肯定手術,身份證仍顯示為女性,現正進行「真實生活體驗」,但法例不准許他進入男性公廁。他針對《公廁(行為及舉止)規例》第7條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擴闊規例中對「男性」及「女性」的定義,讓性別過渡期間持「真實生活體驗醫學證明」人士,可按其性別認同使用公廁。案件今(12日)在高等法院審理。入稟方指,有很多跨性別人士在性別過渡期間不願使用公廁,因擔心要承受法律後果,或曾遭質疑及欺凌。律政司則指,法庭需考慮對其他洗手間使用者的影響,規例有需要保護其利益,以免他們感不安及擔憂自身安全。

入稟人為K先生,由大律師Tim Parker代表。答辯人為環境及生態局局長,由律政司的外判大律師鄭欣琪及苗祺昶代表。本案由法官高浩文審理。

入稟人按性別認同生活 未改身份證 惟法例不准入男廁

入稟人K先生是一位未完成整套性別肯定手術的跨性別男士,由於本港政策規定需要完成整套手術才能更改身份證性別,因此K先生的身份證仍顯示為女性。

K先生現正在性別認同診所進行性別過渡,同時正進行「真實生活體驗」(Real-life experience),可按其屬意的性別認同角色生活。經長年醫學評估後,K先生獲得俗稱「廁所紙」的醫學證明,證明他有需要使用男廁,作為「真實生活體驗」的一部分。

雖然他持有「廁所紙」,但法律仍然不容許他進入男性公廁。根據法例第132BL章 《公廁(行為及舉止)規例》第7條「男女分隔」及第10條列明:任何男性不得進入撥作女性使用的部分;任何女性不得進入撥作男性使用的部分,違例者可處第1級罰款。

入稟人要求法庭擴闊條例中男性及女性的定義

K先生認為進入女廁違背「真實生活體驗」的原意,因此入稟挑戰《公廁(行為及舉止)規例》第7及10條,要求法庭頒令擴闊規例中對「男性」及「女性」的定義,令其包含經醫生評定為性別不安並正在進行「真實生活體驗」的跨性別人士,讓他們可以使用順應性別認同的公共衞生設施。

入稟方質疑為何政府要規例排除跨性別人士權利

入稟一方的大律師Tim Parker在庭上指出,本地僅屬於政府的洗手間有性別分隔的規管,大部分公共洗手間並無此規管。入稟方質疑為何政府要規例限制及排除跨性別人士的權利。

入稟方引精神科醫生指:跨性別人士憂法律後果、不願用公共廁所

入稟方提到,跨性別人士屬於弱勢,所受的歧視比一般人多,較高比率患上情緒問題及出現自殺機會。而「真實生活體驗」是跨性別人士在性別過渡中的重要部分,他們需獲得社會認同。有精神科醫生在報告中表示,有很多未完成完整手術的跨性別人士,尤其是女性,在性別肯定過程中不願使用公共洗手間,原因是她們擔心使用洗手間需要承受法律後果,以及曾在洗手間遭到質疑及欺凌,這會加劇其性別不安。

另外有本港跨性別組織的成員指,大部分暢通易達洗手間的衞生情況惡劣,亦有些被鎖上,因此使用這類洗手間並非解決方法之一。

律政司:需保護其他使用者利益、以免擔憂自身安全

律政司外判大律師鄭欣琪則指,法庭需同時考慮對其他洗手間使用者的影響,規例有需要保護他們的利益,以避免他們感不安及擔憂自身安全。同時亦需要確保執法人員能夠核實身份,在行政上警員確實需要以身分證明文件核實一個人的性別,若一個人自行宣稱其性別,將妨礙警員執法。

入稟方:若跨性別人士要出示身份證,或侵犯其尊嚴

入稟方反駁,身分證只是用作核實身分,但不應以身分證的性別劃分該進入的洗手間。當跨性別人士需要出示身分證作為進入洗手間的辯護時,或會侵犯其尊嚴、私隱權及造成歧視。法庭需要考慮的是,以身份證性別規管跨性別人士使用洗手間的權利是否合理。

律政司:現時制度符合社會規範

律政司又認為,法例亦需符合社會規範與文化,因社會對「男女分隔」制度有一定期望,現時制度已能符合社會規範。入稟方則反駁,據港大研究數據顯示,社會大眾普遍贊成跨性別人士表達其性別認同。

律政司最後強調,並非要求法庭無視跨性別人士的權利,但同時應該在社會大眾利益之間作出平衡。

案件明續審。

「跨青時刻」副主席曾令弦(中)及主席麥瑋翰(右)
「跨青時刻」副主席曾令弦(中)

跨性別團體到場聲援 高呼「我去廁所要平權」

本地跨性別團體「跨青時刻」今早在高等法院外聲援K先生,高呼「你去廁所係人權,我去廁所要平權。」「跨青時刻」副主席曾令弦強調,跨性別人士並非要爭取特權,只是要求平權。曾表示自己是跨性別男士,雖然身份證上的性別是女性,但日常以男性身份生活,並有醫生證明。他認為若身份證是女性就只能使用女廁的話,將會令跨性別人士感不安,帶來更多問題;而且無分性別的廁所數量少、衞生環境差,導致他們面對很多問題。

案件編號:HCAL 64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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