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獨媒報導】前年5月立法會恢復審議《國歌法》二讀,有人發起「三罷」,一名29歲建築設計師於銅鑼灣一間酒店外,被搜出含汽油玻璃樽及40顆喉釘,另在酒店房內搜到未開封酒樽。他否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今(24日)在區域法院開續審。被告自辯稱,曾勸喻因社會事件被起訴的朋友不要參與示威活動,其後被告在協助朋友清理房間時,見有一個裝有釘的背包,他擔心是示威用品,為免朋友再參與激進示威,因此打算把背包丟棄,但下樓時被捕。被告又指被捕後警員曾問:「好憎差人呀?」
被告稱曾勸喻朋友不要參加示威活動
法官姚勳智裁定被告梁漢滔表面證供成立,被告自辯時供稱,案發時為建築設計師,並於銅鑼灣上班。被告指涉案的酒店3號房並非由他租用,是由其兩名朋友租住,他另有一名朋友住在同一大廈的16樓。
於案發前的3日,被告曾多次出入大廈,分別為朋友送藥、送食物及慶祝自己生日等。期間他們曾到大廈16樓飲酒,被告的朋友 Billy 稱有案在身而感擔心,他因涉及社會事件而被控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現時仍保釋中。被告遂告訴他:「唔好亂咁去啦,好危險」,但 Billy 回應指:「我哋唔去就無人去㗎啦」,被告再勸告:「千祈唔好一時衝動斷送自己前途」,並解釋應該用和平方式表達。由於被告飲酒後嘔吐弄污衣服,於是 Billy 借衣服予他替換。
被告為朋友清理房間時見背包內有釘
於案發當日,被告到酒店歸還衣服予 Billy,Billy 則問他可否幫忙清理房間垃圾,被告答應。期間被告見房間的床邊於一個打開的背包,他見隱約見到內有膠袋,袋內有銀色釘,但他沒有拿出來看。及後他與女友弟弟及 Billy 到餐廳,被告再詢問對方袋內的物品是甚麼,惟對方沒有回應,再追問下他表示:「你唔好理啦」,最後稱是行山用品。
被告稱父親從事裝修 朋友逐給予噴漆及濾芯
其後,Billy 問被告工作上是否需要用到濾芯或噴漆,被告稱其父親從事裝修有需要用到,Billy 遂稱被告可拿走上述物品。三人之後回到酒店,其後被告拿走裝有釘的背包,因他擔心是示威用品,為免 Billy 再參與激進的示威活動,因此他打算把背包丟棄。
被告又稱知道房間的廁所內有酒樽,但不知道是誰購買,但他沒有想過用酒樽來製造汽油彈,亦沒有打算將背包內的釘用作損壞財產。
被告遭按在地上 警曾問:好憎差人呀?
至於被捕後,被告指警員將他按在地上,並非如警員早前供稱的命令他坐下。之後警員將頭套戴在被告頭上,期間見他左右望故反轉頭套令他看不到任何東西。其後被告被帶走,警員見他差點跌倒故將頭套再反轉,直至被帶上酒店房間後,被告稱警員58611命令他面向牆,又問:「上嚟做咩?好憎差人呀?」被告沒有回答。被告指,警員從沒有宣布過拘捕或作出警誡,他亦沒有目睹警員搜證。
控方將控罪分拆成兩條 並指玻璃樽為製作汽油彈元素
另外,控方昨指控在酒店搜到的酒樽是被告用作製造汽油彈,又質疑被告為何要將玻璃樽放在廁所如此隱蔽的地方。辯方一度稱控方沒有在開案陳詞寫清楚,又認為控方應該要分拆控罪,將被告身上的物品與酒店內物品分開。控方向律政司索取指示後,決定分拆成兩條控罪。
控方補充的開案陳詞指,酒店內被搜出的14個玻璃樽,控方根據一般製作汽油彈的常識,及整體環境證供,相信玻璃樽本身為製造汽油彈的其中一個元素。
案件明(24日)續審。
經修訂控罪後,首罪指報稱設計師的梁漢滔(29歲)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銅鑼灣利園山道鳳鳴大廈地下大堂,管有40個鐵釘連膠管、一支裝有1,138毫升含汽油的膠樽、一支裝有750毫升含汽油的玻璃樽、一支裝有415毫升含汽油的金屬樽;以及一把長嘴鉗和一支黑色噴漆。
次罪指被告於同日在酒店3號房內,管有13個未開封而載有伏特加的玻璃樽及1個275毫升空玻璃樽。
案件編號:DCCC 37/2021
審訊第三日
設計師酒店外被搜出汽油等 辯方質疑警在被告不在場下搜查房間
審訊第二日
設計師酒店外被搜出汽油及喉釘 酒店老闆稱多名警員未經其批准進入
審訊第一日
設計師否認藏汽油及喉釘 匿名警供稱租酒店房監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