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9年21日,市民到元朗就7.21事件靜坐示威,有途人被指撕下連儂牆文宣遭「私了」。28歲裝修工人涉腳踢事主,他昨承認暴動、非法集結及有意圖而傷人共3罪,今(7日)在區域法院判囚4年9個月。法官練錦鴻指,被告與其他示威者是「暴民心態」,連最基本的道德「不欺凌弱小」亦忘記,嘆中國3千多年文化教訓人要「溫和、良善」等,但對示威者並無作用,事主受襲後更患創傷後壓力症,不敢住元朗。被告曾在求情階段作供,指自己是想幫助事主離開,練官斥被告口供毫無可信性,與片段不符,拒絕接納其口供。
官:被告連最基本的道德「不欺凌弱小」亦忘記
被告陳澧圖(又名陳楚峰)承認非法集結罪、暴動罪及有意圖而傷人罪;刑事損壞罪則由法庭存檔,獲不提證供起訴。案件原中午12時半判刑,其後法官練錦鴻押後至2時半,最後延至3時才開庭。練官在判刑時指,被告與其他示威者的行為是「暴民心態」,他們自以為有高尚理念可肆意破壞財物及傷害他人身體。他指令人痛心之處的是「人類文明是何等脆弱」,又強調中國有3千多年文化,教訓人要「以禮待人、溫和、良善、恭敬、節制及謙讓」,但這些教訓對示威者並無作用,被告完全沒有同理心,依仗人多而為所欲為,連最基本的道德「不欺凌弱小」亦可忘記。
官:被告是主犯之一,對事主咄咄逼人
練官表示,本案的非法集結及暴動以人數達至目的,示威者在情緒高漲下破壞社會安寧。就暴動罪,練官指當時涉及100人,被告是主犯之一。被告對事主李先生咄咄逼人,其後尾隨着李,直至李登上的士後,被告親自向司機交涉,之後拉開車門,其他示威者侮辱及毆打李,練官指被告行動是令李受襲的主因。而當李被襲時,被告亦沒有閒着,當另一事主張先生被指拍照時,被告與其他示威者追打,倒地後仍踢張4次,當時涉及至少50人以上。
官:被告作供顯示宅心仁厚,但片卻見不到他有協助
練官引述被告昨就求情部分的供詞,指見事主李先生被指是「撕紙狗」被欺負,故協助帶他上的士離開,後來見的士被包圍,擔心其他人受傷害,故打開的士門讓他離開,又指自己逗留在場目的是將受傷人士減至最低。練官指,換句話說被告是宅心仁厚,但片段不見被告協助李登上的士,他一直是以極為侵略性的態度與的士司機交涉。
官斥被告口供毫無可信性、與片不符
被告另指因另一途人張先生打人,一時憤怒腳踢他,但無意圖令其傷得如此重。練官批評被告庭上說法與警誡會面不同,被告在盤問下稱:「佢好似襲擊緊我哋一個示威者」,又同意知道其他示威者打算「私了」李先生,而被告承認知道「私了」是指私下以暴力解決,亦承認有份拉李下車。練官指,即使接納被告說法,但他與其他人仍合力犯案,被告是參與者之一,與其他人有共同刑責。
練官續指,被告稱出於好心,認為李不是壞人,因知道他被拉下會受暴力對待,故開車門讓他離開。惟練官認為說法不合邏輯,因與事件發生的軌跡不同,並斥被告口供毫無可信性,與案情及片段絕不相符,因此不接納被告口供。
官:被告等人令事主患創傷後壓力症,不敢住元朗
練官總結指,被告與其他人在一段相當長時間以不合理方式對被告毆打、凌辱及傷害,令李長期心理受損害。心理醫生報告指李心靈受創傷,患創傷後壓力症,不敢繼續住元朗及不敢回憶當晚事情。練官又指,被告與其他示威者更因另一事主張先生企圖拍下示威者暴行而毆打他,加上示威者人數令案情更嚴重,故判囚6年。就有意圖而傷人罪,練官判囚4年。
官:被告實際主動親手作出違法行為
就非法集結罪,練官指涉及20至30人,片見被告有實際主動親手作出違法行為,包括與他人大肆破壞閉路電視鏡頭等,其動作可激發其他人作暴力行為;當時形點商場猶如死城,商舖及地鐵站未能如常運作,致他們蒙受損失。練官又拒絕辯方指要本案的事件分開考慮,因人群是由形點III走到形點II,再到元朗市中心,片見被告擔任重要角色,這批共同目的示威者由商場走到街上,若將事件分開考慮會忽略流動性。就非法集結罪他判囚15個月。
另外,練官指被告的精神科報告無指出他犯案是由於病理因素,只提及被告患專注力不足會比較衝動,因此非求情因素。而被告原不認罪,是在定下審期後才改為認罪,及後解僱法援律師,改聘私人律師,因此只獲兩成刑期扣減。3罪刑期同期執行,原判囚6年,經扣減後共囚4年9個月。
案情指被告強行打開車門拉事主下車
被告承認的案情指,當日有大批人在元朗形點II集會,包括被告在內的人破壞港鐵設施,當時黑色裝束、戴頭盔及蒙面的被告與其他非法集結者行動及交談,他們在閘口附近搬走鐵鏈、被告嘗試推走利華超級三文治的外賣車作路障;並用噴漆破壞8組鏡頭,部分人撐起雨傘,他們又干擾消防及保安閘控制器,被告曾用消防喉噴水。
之後群眾移向元朗市中心,至翌日凌晨,群眾指事主李先生撕下連儂牆文宣,並於康樂路非法集結及襲擊事主,向他掟水樽、玻璃樽及迫他跪在馬路,事主雙膝擦傷。其後包括被告的群眾尾隨事主,繼續威嚇及辱罵他,事主之後登上的士,群眾繼續湧上叫事主下車,並向他噴疑似胡椒噴霧,被告逐強行打開車門,協助另一示威者將事主拉下車,事主下車後被喝令交出電話檢查,有人敲打事主頸部並奪走其電話,導致事主頭部受傷,需縫7針,心理醫生報告指李心靈受創傷,患創傷後壓力症,不敢繼續住元朗及不敢回憶當晚事情。以上行為構成暴動,而被告參與其中。
案情指被告對另一事主腳踢兩次
及後被告與其他人轉移到輕鐵站另一邊,襲擊另一曾拍攝的途人張先生,並拳打腳踢。張跑走時被群眾追打,跑了20米後倒地,被告曾踢張4次,其中3人用伸縮金屬棒抽打張的頭及身數下。張的醫療報告顯示他前額有2厘米受傷,頭皮有6厘米擦傷,共縫16針。
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9月21日在元朗形點II參與非法集結;以及在同地1樓破壞利華超級三文治(Oliver's Super Sandwiches),屬於大家樂財產的8組閉路電視鏡頭。另外亦指他於9月22日在港鐵輕鐵站康樂路參與暴動,以及非法惡意傷害他人。
同案另外兩男前年12月已認罪,包括31歲送貨員張裕泰,他承認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非法禁錮、暴動及刑事損壞罪,判囚40個月;17歲中六生羅曉鋒則承認參與非法集結及兩項刑事損壞罪,判入勞教中心。
案件編號:DCCC 18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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