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獨媒報導】警方前年2月在葵涌邨「連儂牆」拘捕15名青年,指他們損壞屬於房屋署的牆壁及欄杆,其中2名案發時年僅14歲的女生承認刑毀,餘下13人不認罪,經早前審訊,今(20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施祖堯指,率先到場的警長證供存疑,另外數名警員的證供有不能磨合的地方,部份被告的身份亦未能獲確認,單憑在場被拘捕不足以證明他們伙同行事損壞牆壁及管有貼海報工具,故裁定13人所有罪名不成立。
官:警長證供存疑 不予接納
裁判官施祖堯指,本案關鍵是警長50037李中良的證供是否可信可靠,但他認為有矛盾及不合情理之處。警長指稱15名被捕人士均有戴手套,然而其他警員證人則指有人沒有戴手套、亦有警員稱不記得。各人被截停後已受到警員看守,若果有人脫下手套,看守的警員不可能不察覺,在庭上亦未有提及。裁判官認為警長此方面證供存疑。
裁判官又指,警長的觀察有不合情理之處,他曾供稱首先喝停首4名被告,之後走到天橋另一處喝停另3名被告,再到天橋另一邊發現3名被告,最後在圓石枱喝停5名被告。然而裁判官認為,當一群警察蜂湧而至喝停首批被告後,在場人士必然會停下來查看,甚至四散逃跑,惟根據警長證供,眾被告像不受影響般繼續貼海報,直至警長到場喝止,「是否合乎情理,本席有所懷疑」,由於警長證供在關鍵情節上有矛盾,因此裁判官不予接納。
2女被告被指「睇水」 官:單憑在場不足證明
當日首批被截停的被告為:鄒文燕(18歲)、葉嘉儀(18歲)及另2名已認罪的14歲女生,警長50037李中良供稱抵達現場後,目睹鄒、葉及女生正在貼海報,而另一女生則手持紅膠桶,惟裁判官已拒絕接納他的證供。餘下3名警員證人的版本不一,其中一名警員供稱目睹一人拿著紅色膠筒,另外3人則不知在做什麼,但在盤問下卻首度指稱鄒在貼海報,裁判官考慮此部份未曾獲得澄清,故不予接納。另一警員則稱有一人貼海報、一人拿著白膠漿、另2人則在交談和「睇水」,惟裁判官指即使鄒和葉是被指稱「睇水」的2人,可是沒有其他環境證據支持警員的觀察,單憑在場並不足以證明她們「睇水」,再者街上亦有不少途人,故裁定罪脫。
官:未能肯定當場被捕者為貼單張人士
就第二批被截停的被告:李霈濠(21歲)、陳信豪(20歲)、張家禧(21歲,廚師),奉命看守3人的警員供稱曾查看各人的身份證,但不記得各人姓名,直至返回警署後才獲衝鋒隊隊員告知3人姓名。裁判官指,該衝鋒隊隊員沒出庭作供,此部份牽涉多重的傳聞證供,故此沒基礎證明警員現場所見貼單張的人就是3名被告。
就第三批被截停的被告:梁詠彥(21歲)、朱麗茵(20歲)、林慧淇(19歲,學生),警長供稱在天橋的另一邊目睹一人手持白膠漿、另2人在貼海報,惟裁判官不接納警長證供,此外沒有其他證據指稱3名被告張貼海報及管有工具。
警員稱目睹「有男有女」 惟5名被告皆為男性
至於鄭珈熹(19歲)、黃文杰(21歲)、李重熙(31歲,教師)、李永熙(23歲)及鍾正浩(22歲),警長曾指稱5名男子圍著圓石枱,其中2至3人在攪拌白膠漿,另一人在弄紙箱內的海報,惟裁判官已拒絕接納警長的觀察;負責看守5名被告的警員則供稱抵達圓石枱時見到「有男有女」,然而5名被告皆為男性,故他們身份未能獲確認。
裁判官總結指,單憑各被告在場並不足以證明他們伙同行事作出損壞屋邨牆壁的行為,警員的證供亦未能證明部份被告在關鍵時刻管有油漆掃、白膠漿和可張貼海報的工具,最終裁定刑毀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均不成立。
13名被告否認一項刑事損壞罪。控罪指他們於2020年2月24日,在葵涌邨商業中心的天橋,損壞屬於房屋署的牆壁和欄杆。
梁詠彥(21歲)另否認交替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指他管有油漆掃、白膠漿和可張貼海報的工具。
鄭珈熹(19歲)、黃文杰(21歲)、李永熙(23歲)、鍾正浩(22歲)另否認交替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指他們管有油漆掃、白膠漿和可張貼海報的工具。
案件編號:WKCC280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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