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前年11月10日,網民發起多區「和你shop」,及後有警民衝突。49歲消防員陳瑞文及46歲男子否認在旺角參與非法集結,案件今(7日)在區院續審。法官葉佐文裁定表證成立,但他質疑控方的證據只能證明被告身處行人路,卻指控被告曾在馬路堵路。代表控方的吳美華大律師指憑他戴口罩等推斷曾堵路。葉官即怒斥控方:「唔洗喺嗰個地方出現,係人都可以告啦,全世界嘅人都可以堵路啦!你都有份啦喎係咪呀?」,又指戴口罩可能是「去完不道德場所,無面目見人」。控方啞口無言,葉官提醒:「你面對現實啦!」
控方憑被告戴口罩推斷曾堵路 官:可能去完不道德場所
法官葉佐文今裁定案件表面證供成立,被告王若詩及任消防員的被告陳瑞文選擇不自辯。惟王若詩的代表大律師解釋,被告是因當時警方水炮車發射催淚水劑,故戴上口罩。但葉官卻質疑兩者沒有關係,又指辯方不能代被告解釋,「佢可能係一個戴口罩嘅暴徒,你話佢因為水炮車所以戴口罩,咁就唔係一個暴徒呀?」。最後辯方撤回解釋。
葉官又問到,控方指控被告王若詩曾作甚麼行為,代表控方的吳美華大律師指,沒有證據顯示被告被捕前的行為,證據只顯示被告曾在行人路,控方只能從其裝備包括戴口罩等推斷被告曾堵路。葉官聞後卻反駁:「被告企喺行人路點喺馬路堵路?」,控方指:「被告唔係從天而降」,因此是在馬路走到行人路。葉官卻反問:「係咪飲緊咖啡行出嚟都話佢堵路呢?」,又指:「你話樓上啲人示威都得㗎啦。」
控方續指被告可用身體堵路,葉官表示:「被告喺行人路,你唔可以話佢用身體堵路」,控方於是改口指被告利用索帶堵路,葉官再質疑本案中無證據顯示有人用索帶堵路。最後控方再指出被告有戴手套,葉官不滿:「一戴手套就係堵路嘅人?咁BB以上識行都可以堵路!戴手套又堵路,唔戴手套又堵路,咁全世界嘅人都可以堵路啦!」控方於是改稱被告有戴口罩,又遭葉官反駁:「戴口罩可能係做咗虧心事,例如去完不道德場所,唔想俾人認到,無面目見人。」
控方堅持被告可任何時間堵路 官:咁你都有份啦喎?
葉官再次要求控方解釋為何會指控被告在馬路堵路,控方一度啞口無言,最後重複指被告並非從天而降,葉官反問:「你點知佢唔係?佢搭直升機落嚟得唔得呀?樓上落嚟得唔得呀?」。控方卻堅稱任何人在任何時段都可參與堵路,葉官激動指:「你(控方)都有份(堵路)啦喎,係咪呀?」,他又反問:「唔洗喺嗰個地方出現,咁係人都可以告啦?」葉官見控方沉默即道:「你面對現實啦!」
控方堅持從被告的裝備推斷他有堵路,葉官舉例指有裝備不一定代表堵路:「可能我係想去示威,不過我無機會咋!」旁聽市民聞後竊笑,遭葉官提醒保持安靜。
官斥控方:點可以咁不負責任㗎!
葉官一度不滿控方:「我唔識寫判詞呀!你寫俾我呀,我可以簽名」,又批評控方不負責任:「你哋唔勤力啲,唔可以話責任係被告唔生性,係你地自己證明唔到,你怪佢點解唔走上馬路,等你哋攞多啲證供?點可以咁不負責任㗎!」
控方突然找到疑似被告在馬路跑步片段
控方向警方索取指示後,突然指出有新聞片段拍攝到疑似被告曾在馬路上跑,惟片段之前未播放過。控方指片中見疑似被告的衣著與被告被捕時相同,包括格仔衫及斜孭袋,該疑似被告的人正在馬路上跑,期間舉高光棒揮動,最後被警員壓在地上。
官質疑被告高舉揮動光棒 是協調示威者離開
辯方指片中人與被告的衣著相似,但不能確認他為被告,又指當時疑似被告的人正過馬路,惟葉官指出該人當時舉高光棒揮動是有指揮及協調示威者離開的作用,屬於次要參與者。辯方卻指被告可能是協助無辜途人離開。
另外,葉官質疑為何被告會帶護目鏡及防毒面罩等傾向性示威裝備到場,辯方則指屬於保護性裝備。葉官其後反問辯方:「作為過路人唔會有呢啲裝備,咁你今日會唔會帶嚟法庭呀?」
消防員陳瑞文(49歲)以及報稱無業的王若詩(46歲),各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及一項使用蒙面物品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的人參與非法集結,以及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藍色口罩。
案件下午續審。
案件編號:DCCC 259/2020
審訊第三日:
被告企行人路卻被指堵路 官斥控方不負責任:咁係人都可以告啦!你都有份?
審訊第一日:
消防員非法集結案 官質疑警叫人離開後即拘捕:慫恿人做逃犯?定氹人企度俾你拉?
警長稱獲法官提點才記起細節 官:即係我仲清楚過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