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多次在街頭演奏《願榮光歸香港》、人稱「二胡伯伯」的71歲老翁,去年10月被裁定7項無牌演奏及無牌籌款罪成,判囚30日。他出獄後再被票控6項「沒有許可證而在公眾街道或道路上奏玩樂器」和6項「沒有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籌款」罪,涵蓋他去年入獄之前的時段。他今(6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其中8罪,餘下4罪則獲控方撤回。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指,被告在上一宗案件尚待裁決期間干犯完全相類的罪行,而且在法庭未頒禁制令之前已三番四次干犯,冥頑不靈,就8罪合共判囚18日。
被告李解新(現71歲)承認其中6項「沒有許可證而在公眾街道或道路上奏玩樂器」和2項「沒有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籌款」罪。控辯雙方達成協議,在被告承認上述控罪及同意案情後,控方會撤回餘下4項「沒有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籌款」罪。
案情透露國安處曾派人暗中觀察 並以「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拘捕
案情指,《願榮光歸香港》是一首與2019年社會事件有緊密關聯的歌曲,被告被目擊在本港各地使用二胡演奏歌曲旋律。國安處「先發制人」作出調查,以暗中觀察的方式,發現被告在去年9月27和30日,分別於九龍和新界各處重複地演奏《願榮光》。每當有途人舉報或軍裝警員巡邏期間發現被告演奏,被告便會停止演奏,警察之後會放行。相關過程由國安處人員以手機拍攝下來。
2023年10月4日,國安處警員再度發現被告在觀塘鴻圖道1號行人隧道內演奏《願榮光》,於是以「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拘捕他。在警誡下,被告說:「我冇嘢講。」
被告否認演奏的歌曲是《願榮光歸香港》
被告同日被帶往觀塘警署調查,警方亦取得搜查令搜查被告住所,檢取了他的二胡、擴音器和涉案衣物。他其後被帶往天水圍警署進行錄影會面,就每一段影片,被告承認他有奏玩二胡,但是否認演奏的歌曲是《願榮光歸香港》,反稱歌曲是《願和平歸香港》或《願榮光歸林鄭》。警方在互聯網上搜尋不到上述兩首歌曲,但是《願平安歸香港》則是立法會議員何君堯改篇自《願榮光歸香港》,用以讚揚特區政府和香港警隊。
國安錄影片段亦顯示被告演奏期間,有途人把金錢放入被告前方的紙盒內。被告在錄影會面中則稱,不知道途人放入紙盒的東西是否金錢。
被告亦拒絕回應有否申領演奏和籌款的許可證。警察牌照課的紀錄顯示,在案發時段裡,被告並沒有警務處處長發出的許可證,也沒有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籌款許可證。
辯方指被告因對法律無知而犯案 遭官質疑
代表被告的辯方律師求情指,被告現年71歲,在內地出生,2015年來港。他與妻子現時依靠長者生活津貼維生,二人均患有心臟病,需長期服藥及到醫院覆診。辯方提到,被告積極參與社區活動,曾經在國慶、慶祝回歸和抗毒活動中擔任表演嘉賓,顯示他在正面良好品格。
辯方指,被告演奏期間沒有展示任何字句,也沒有唱出歌詞,只有歌曲旋律。相關行為未有阻礙途人,亦未有激起其他人明顯反感或過激行為。辯方又指被告因為對法律無知和誤解而犯案。徐官聞言質疑,被告干犯本案的時候,已經因為上一宗案件而被拘捕,該案亦在審訊當中,正等候裁判官陳慧敏的裁決,何以辯方會說是「無知」。
辯方則解釋,被告在上一宗案件中未有聘請律師,審訊期間的爭議事項並非事實爭議,而是法律爭議,他引用《國際人權公約》和《基本法》,並自製法律觀點,因而錯誤地相信他的行為沒有違法。經辯方律師解釋後,被告如今知道他所自製的法律原則並不能夠成立,現感到後悔,承諾永不再干犯。辯方冀法庭能判處非監禁式刑罰。
警方在被告住所檢取另一套二胡 官下令一併充公
此外,控方申請除了將被告案發時使用的二胡充公之外,還申請充公在被告住所檢取的另一個二胡、琴弦和擴音器。控方形容被告死心不息,很大機會利用它們再犯案。辯方則提出反對,指警方在住所檢取的二胡並非犯案時用的工具,而二胡一直都是被告愛好,有合法用途。徐官考慮雙方陳詞後,最終決定批准控方申請,下令充公。
官批三番四次干犯同類控罪、冥頑不靈
徐官判刑時指,本案控罪在2023年9至10月期間發生,被告明顯在上一宗沙田法院案件的裁決之前干犯本案,並且是完全相類的罪行。徐官又指本案並非單一事件,被告先後在觀塘、葵涌、元朗、大埔和粉嶺街頭演奏《願榮光歸香港》,案情亦指出這歌曲在2019年社會事件期間經常被播放及翻唱,與社會事件有緊密聯繫。
徐官指,被告否認他演奏的是《願榮光歸香港》,但是不論《願平安歸香港》還是《願榮光歸林鄭》,她表示不作猜測,惟強調歌曲旋律客觀上不難令旁人立即聯想到《願榮光歸香港》。
徐官指,當時法庭尚未就歌曲頒下禁制令,然而被告三番四次干犯同類控罪,冥頑不靈,加上過往有相類定罪紀錄,即時監禁是唯一選項。考慮被告認罪,徐官就每項控罪判處監禁8日,基於刑罰整體性,部份刑期同期執行,8項控罪合共判監18日。
控罪指李解新分別於2023年9月27日、9月30日和10月4日,無合法權限或解釋且沒有警務處處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街道或道路上,即觀塘鴻圖道1號行人隧道內、葵青劇院外的行人隧道內、粉嶺港鐵站B出口外的行人天橋上、大埔墟港鐵站A1出口外的行人隧道內、元朗港鐵站C1 出口外的扶手電梯附近,奏玩二胡連揚聲器。
控罪另指李解新於上述時間與地點,在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解釋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
案件編號:WKS4574-4585/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