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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籍男子認串謀煽動分裂國家囚5年 上訴爭議《國安法》刑罰分級制不適用、量刑屬同類案中最重

葡籍男子認串謀煽動分裂國家囚5年 上訴爭議《國安法》刑罰分級制不適用、量刑屬同類案中最重

(獨媒報導)一名在港出生、居英並持葡萄牙籍的41歲男子,被指身為「香港獨立黨」主席,管理多個網上平台,部分帖文鼓吹港獨、提倡香港建成英聯邦國家,及要求外國派軍入侵香港,他在2022年從英國返港探親時被捕。被告承認《國安法》的「串謀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罪,原可獲減刑至4年4個月,但受制於《國安法》刑罰分級制,最終被判囚5年。他不服刑罰提出上訴,上訴庭今(21日)召開聆訊。上訴人爭議《國安法》下的刑罰分級制不適用於本案控罪,因本案屬於「串謀罪」,又指本案量刑起點在煽動分裂案之中最重。首席法官潘兆初表示需時考慮上訴理據和雙方陳詞,將於6月內頒下判詞。

區域法院法官 練錦鴻
區域法院法官 練錦鴻

上訴人:本案不適用《國安法》下的刑罰分級制 應獲全數三分一扣減

上訴人黃煡聰(41歲)持葡萄牙籍,報稱為英國皇家音樂學院教師,承認一項「串謀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罪,去年4月被判囚5年。原審法官練錦鴻判刑時,將案件歸類為「情節嚴重」,採用監禁78個月為起點,認罪扣減至52個月(即4年4個月),惟根據《國安法》第21條,「情節嚴重」的最低刑期為5年,因此最終判囚5年。

上訴人由大律師石書銘和梁麗幗代表。石書銘質疑,上訴人所承認的是串謀控罪,因此《國安法》下的判刑分級制並不適用,正如謀殺罪可判終身監禁,但是「串謀謀殺」罪則可判低於終身監禁的刑罰。儘管《國安法》第21條「煽動分裂國家」罪下存在刑罰分級制,但是當控罪是「串謀罪」的時候,便要按照《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條的原則,而不適用《國安法》下的刑罰分級制。石又指,在「串謀罪」下,被告的犯案行為、參與程度、涉及的參與人數,均與「實質罪行」不同,因此兩種罪行的判刑不應一致。

石續指,雖然《國安法》規定,當《國安法》與本地法律有衝突的時候,便須以《國安法》為先,可是本案不屬於有衝突的情況,因此兩者之間應該銜接互補。石重申刑罰分級制有參考價值,但是並非強制性,上訴人理應可以獲得全數三分一刑期扣減,使他的最終刑期低於5年。

石提到,雖然《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俗稱廿三條)中,第109(a)條指如任何人被裁定串謀犯任何《國安法》罪行,則《國安法》下有關罰則的條文,亦適用於該項「串謀罪」的罰則;但是本案發生之時,廿三條尚未立法,而廿三條並沒有追溯效力。

上訴人:量刑起點在煽動分裂案之中最重、原審法官自相矛盾

石書銘另指,原審法官採用監禁6年半作為量刑起點是過重。相比起涉串謀顛覆政權的「光城者」蔡永傑案、涉煽動分裂國家罪的「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案和呂世瑜案,本案案情明顯不同,但是本案的量刑起點卻為最重。石指,上訴人發布的涉案帖文未有吸引很大關注,甚至發起眾籌時,響應者也是寥寥可數,相比起「光城者」多次擺街站,本案的量刑起點應該較低。

石又批評,原審法官判刑理由有自相矛盾之處,一方面指稱帖文的提議「扭曲歷史,把中國政府妖魔化」、「對一個對歷史稍有認識及對客觀事實擁有基本分析能力的人來說,這些所謂建議不符歷史事實、不合情理、不切實際、對國際政治的生態的無知是顯而易見的」;既然法官將帖文形容到如此低質素,但另一方面卻說帖文「在國際層面上授人以柄,令外國政客為了本身所屬的國家的利益,藉詞香港的社會有被壓逼的人、有反對的聲音」等。

石表示,尚能理解法官形容帖文「妖魔化」中國,但是看不到帖文哪方面扭曲歷史,冀上訴庭考慮帖文幼稚,未得到很大注意。石又指,原審法官應該「行多一步」考慮被告在案中的角色是什麼。

律政司:《國安法》立法原意是想「串謀罪行」與「實質罪行」的量刑一致

代表律政司的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指,翻查立法會討論紀錄,認為《國安法》立法原意是想「串謀罪行」與「實質罪行」的量刑一致。他又指《國安法》也提及過一些「未完成罪行」,例如勾結外國勢力罪。周冀法庭考慮優先採用《國安法》第62條,即當《國安法》與本地法有牴觸時,《國安法》應優先。

對於上訴一方指帖文未引起別人注意,周天行指法庭量刑不是視乎帖文是否能夠煽動別人,而是應視乎帖文的煽動目的。

首席法官潘兆初聽畢雙方陳詞後,表示需時考慮上訴理據和雙方陳詞,將於6月內頒下判詞。

在初選47人案中,45人因「串謀顛覆國家政權」被定罪。部份被告在求情階段提出爭議,控罪屬串謀罪,故此《國安法》第22條「顛覆國家政權」罪下的刑期分級制並不適用。去年11月,法官在判刑時指,《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條指「串謀」罪行的最高刑罰,與實質罪行的最高刑罰相同,當中只提及「最高刑罰」,因此認為刑罰分級制雖有參考價值,但是並不完全適用(should not be strictly applicable)在本案。

上訴人早前申請放棄中國國籍 申司法覆核許可遭拒:入境處尚未決定

此外,黃煡聰於去年1月申請更改國籍,再於去年4月申請放棄其中國籍,其後基於全國性法律不容許雙重國籍,向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許可。高院於周二(18日)頒下判詞,當中透露黃於2018年8月獲批出葡萄牙籍護照,於2023年8月過期,他申請廢除中國國籍似乎為了獲得領事探訪及其他特權,包括法律意見和被遞解出境等。判詞指,黃是否已失去中國國籍這議題上,存在可爭辯空間;不過入境處尚未作出決定,黃申請司法覆核是言之尚早,因此拒絕批出許可。

案件編號:CACC92/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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