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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籍男子認串謀煽動分裂國家囚5年 上訴庭:串謀罪判刑須符《國安法》量刑框架、刑期下限適用

葡籍男子認串謀煽動分裂國家囚5年 上訴庭:串謀罪判刑須符《國安法》量刑框架、刑期下限適用

葡籍男子認串謀煽動分裂國家囚5年 上訴庭:串謀罪判刑須符《國安法》量刑框架、刑期下限適用

【獨媒報導】一名在港出生、居英並持葡萄牙籍的41歲男子,被指身為「香港獨立黨」主席,管理多個網上平台,部分帖文鼓吹港獨、提倡香港建成英聯邦國家等,他在2022年從英國返港探親時被捕。被告承認《國安法》的「串謀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罪,原可獲減刑至4年4個月,但受制於《國安法》刑罰分級制,最終被判囚5年。他不服刑罰提出上訴,經早前聆訊,上訴庭今(15日)頒下判決,駁回上訴。對於上訴人爭議《國安法》下的刑罰分級制不適用於「串謀」控罪,上訴庭則基於《國安法》的立法原意是與本地法律兼容互補,為了符合「串謀罪」罪責的相稱性,「串謀煽動分裂國家」罪的判刑必須跟從《國安法》下的刑罰分級制規定,在其量刑框架內進行,因此不能低過適用級別所規定的下限。

判詞中提及47人案,高院判刑時指《國安法》刑罰分級制雖有參考價值,但是對於該案的「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並不具強制性。上訴庭明言不認同,認為「下級法院沒有詳細討論或充分考慮上文所述的銜接原則,以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條應如何在相關《國安法》的量刑框架內運作。」

上訴庭:本地串謀罪量刑原則應在《國安法》量刑框架內運作

上訴人黃煡聰(41歲)持葡萄牙籍,報稱為英國皇家音樂學院教師,承認一項「串謀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罪,去年4月被判囚5年。原審法官練錦鴻判刑時,將案件歸類為「情節嚴重」,採用監禁78個月為起點,認罪扣減至52個月(即4年4個月),惟根據《國安法》第21條,「情節嚴重」的最低刑期為5年,因此最終判囚5年。

上訴人由大律師石書銘和梁麗幗代表。石書銘指,本案所涉的控罪是串謀控罪,儘管《國安法》第21條「煽動分裂國家」罪下存在刑罰分級制,但是當控罪是「串謀罪」的時候,便要按照《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條的原則,而不適用《國安法》下的刑罰分級制。上訴人認為他理應可以獲得全數三分一刑期扣減,使他的最終刑期低於5年。

上訴庭則引述終院對《國安法》的詮釋,《國安法》的立法原意是與香港特區的法律並行,尋求與本地法律的銜接、兼容和互補關係;假若兩者有不一致之處,則根據《國安法》第62條優先採用《國安法》條文。上訴庭指基於上述立法原意,構成一個全面的刑事法律機制,來處理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因此,即使《國安法》沒有明文提及「串謀罪」,但本地串謀罪的法律條文及相關法律原則適用;若與《國安法》任何條文有不一致之處,則優先採用有關《國安法》的條文。

有關本案「串謀罪」的量刑,上訴庭認為《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條的原則(即本地串謀罪的法律條文及相關法律原則),應該在《國安法》第21條「煽動分裂國家罪」所定下的量刑框架內運作,令兩者銜接,兼容並互補。

上訴庭:「串謀」罪的刑罰須與「實質罪行」的嚴重程度相稱

至於兩者怎樣銜接,上訴庭指按《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1)條文意詮釋,「串謀」罪的刑罰須與「實質罪行」的嚴重程度相稱,但同時不能超過「實質罪行」的最高刑期。

上訴庭亦考慮了第159C條的立法目的,是使「串謀罪」與「實質罪行」的罪責看齊,因此「串謀罪」的判刑自然必須符合「最高刑期的規定」和「相稱性的規定」。換言之,「串謀罪」刑期必須與「實質罪行」的嚴重性相稱,刑期亦不能超越「實質罪行」的最高刑期。

上訴庭:串謀罪判刑必須跟從《國安法》下的刑罰分級制、不能漠視最低刑期規定

上訴庭繼而引亦終院在呂世瑜案中所訂下的量刑分級制原則,指就本案而言,「煽動分裂國家」罪行的刑罰分級制是具強制性的;為了符合「串謀罪」刑責的相稱性,「串謀煽動分裂國家」罪的判刑必須跟從《國安法》下的刑罰分級制規定,在其制定的量刑框架內進行,不能低過適用級別所規定的下限。

上訴庭並反駁石書銘的陳詞,雖然《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條未有提及最低刑期,可是不代表「串謀罪」在《國安法》的量刑框架內判刑時,可以漠視法定最低刑期的規定。

判詞提及初選案判刑 高院稱刑罰分級制對串謀罪判刑不具強制性 上訴庭表明不認同

在初選47人案中,45人因「串謀顛覆國家政權」被定罪。部份被告在求情階段提出爭議,指稱控罪屬串謀罪,故此《國安法》第22條「顛覆國家政權」罪下的刑期分級制並不適用。至去年11月,法官在判刑時指,《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條的規定只提及「最高刑罰」,因此認為《國安法》刑罰分級制雖有參考價值,但是並不具強制性(should not be strictly applicable)。

上訴庭在判詞中提及47人案,認為「下級法院沒有詳細討論或充分考慮上文所述的銜接原則,以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條應如何在相關《國安法》的量刑框架內運作。基於上文的論述,本庭不同意這樣的觀點。」

上訴庭:本案屬「情節嚴重」、6年半作量刑起點合理

上訴人提出其他上訴理據,指原審法官採用監禁6年半作為量刑起點是過重。不過,上訴庭認為本案屬「情節嚴重」,因本案犯案時間長達28個月,明顯是有計劃及有預謀,涉案網上平台有數以千計的人跟隨,加上部份帖文宣揚使用暴力、以「港獨主義」為由募捐籌款,甚至宣揚尋求外國勢力以達到「港獨」目的,加重了罪責。考慮以上因素,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裁定本案為「情節嚴重」是正確;而他採用監禁6年半作為量刑起點也是合理。

上訴人亦指,原審法官未有充份考慮上訴人的角色和個人罪責,惟上訴庭認為此上訴理據並不成立,因為在串謀犯罪的案件中,重點是被告人達成的犯罪協議,而非個別串謀者在串謀犯罪期間所作出的「顯見行為」(overt act);一般而言,即使個別串謀者扮演的角色輕微,也並非減刑理由。上訴庭基於上訴理據無一成立,判處5年監禁既非原則上犯錯,也非明顯過重,最終駁回上訴。

案件編號:CACC92/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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