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前年8月25日「荃葵青遊行」後,示威者轉至深水埗警署外聚集,20歲IVE男生當場被拘捕後,在警誡下承認曾參與同日較早前的荃灣集結,並在現場與其他人大叫「黑警還眼」等口號及用鐳射筆照射警方盾牌。他早前承認一項暴動罪,法官杜大衛今(31日)於區域法院判刑指,新聞影片顯示從示威者擲出的汽油彈,掉落在一名記者身旁,幸而沒有傷及任何人,但暴動所引發的潛在風險,會威脅到警察、記者甚至參與暴動者,被告逗留在現場,有機會支持及鼓勵該暴動,故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6年,認罪可獲2年扣減,最終刑期為4年。
蔡子聰(現年21歲)承認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楊屋道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他另面對的一項非法集結及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控方同意存檔於法庭,不予起訴。
判刑前,辯方大律師盼法官考慮被告案發時的年紀僅19歲,現年也只得21歲,能替他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不過法官杜大衛經休庭考慮後,決定拒絕索取勞教中心報告,因法庭須對於暴動罪行判處阻嚇式刑罰,個人因素如年輕等是微不足道,監禁是唯一恰當的刑罰,勞教中心不足以反映罪行嚴重性。
辯方律師曾求情稱,被告當日僅在現場用鐳射筆照射警察的盾牌,此外沒有作出其他暴力行為,也不是暴動的領導者。惟法官引案例指,考慮刑罰時不會視乎被告做了什麼或沒有做過什麼,而是視乎被告所支持的人群做了什麼行為。
對於辯方律師稱被告犯案是出於一時衝動,法官表示不接受此說法,因為案情顯示他離開荃灣後沒有立即回家,晚上7時許在大窩口站入閘,至8時許在深水埗站出閘,身上攜帶頭盔、護膝、護目鏡、防毒面罩等,在警誡下承認鐳射筆是在案發前一日購買。
案情指,當日下午約4時半,遊行隊伍途經荃灣時,人群開始聚集在馬路。約1000名在警方防線前方聚集,並佔據了馬路,其後向警方防線投擲雜物,包括磚頭、石頭及雞蛋等,又向警察頭部照射綠色激光。示威者之後投擲磚頭及汽油彈,警方遂施放催淚彈。
其後被告從大窩口乘地鐵到深水埗,八達通記錄顯示他於晚上8時44分在深水埗站出閘。至晚上10時,深水埗警署外發生非法集結,被告在行車道上被警方拘捕,背包被搜出兩支鐳射筆,另有護膝、頭盔、防毒面罩、手套、更換衣物等。
在警誡錄影會面下,被告承認當日到達荃灣後,目睹警車經過後,人群發生騷動,於是逗留在附近;當他聽聞防暴警察到場後,便戴上防毒面罩、護膝等護具。被告又承認曾在現場與其他人大叫「黑警還眼」等口號,當警方施放催淚彈後,他打算離開荃灣,但因為沒有巴士,便跟隨人群乘地鐵前往深水埗。
案件編號:DCCC38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