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 高等法院陪審團審訊不時要用英文,若果陪審員英文程度有限聽不懂,隨時「釘錯人」。高院一名外籍法官在處理一宗販毒製毒案時,就史無前例安排陪審團戴耳機,聆聽翻譯員的即時同步傳譯,聽取結案陳詞及法官引導陪審團。陪審團最終裁定被告罰成,判監26年。被告上訴至終審法院,認為不能確保陪審團聽明,即時傳譯沒有錄音,不能確保翻譯無出錯。終審法院三名法官一致認為,審訊安排不符合司法公開原則,推翻定罪及判刑,但案件發還重審。
案件源於2014年12月,報稱的士司機的陳漢榮被警方截停發現身上有毒品被捕,帶返住所後再發現懷疑製造可卡因工場,律政司起訴陳兩項販運危險藥物及一項製造危險藥物罪。案件在2016年6月6日至23日,由原訟庭時任暫委法官貝珊審理,以英文審訊。
在選陪審團,法官曾特別提醒候選陪審員,大部分庭上口供都會是中文,然後譯成英文。至結案陳詞及法官引導陪審團的階段,大律師和法官會用英文讀出,然後譯成中文,若陪審員對英文無信心,被選中後可特別提出。
陪審員關注裁決攸關自由 必須聽懂陳詞
在控方舉證,以至被告自辯期間,沒有陪審員提出遇到障礙。但引發今次上訴爭議,是審訊尾聲,進入結案陳詞及法官引導陪審團階段,首席陪審員向法官遞紙申請安排中文傳譯,並在信條解釋,裁決關乎被告人身自由,要確保沒有理解錯陳詞內容。
法官貝珊批准陪審員可自行選擇戴耳機,聽取翻譯員的即時同步傳譯,不過翻譯內容沒有謄本,亦無錄音,多少名陪審員戴上耳機亦沒有紀錄。法庭曾按翻譯員要求,關掉擴音器,以免干擾耳機。7人陪審團最終以6:1裁定所有罪名成立,陳漢榮被判監26年。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代表陳漢榮上訴至終院,指出法官的安排導致審訊不公。終院法院在判詞指,毒品案的翻譯員年資非常深,並非質疑翻譯員的能力,但必須仔細審視法官的安排,是否導致審訊不公。
即時傳譯 有否出錯無從稽考
終院指出,貝珊法官安排「即時同步傳譯(simultaneous)」,而非「逐句傳譯(consecutive)」,而採用即時同步傳譯,令陪審團只可收聽其中一種語言,法官、控辯雙方無法確定翻譯有沒有出錯。即使翻譯員如何優秀,中文和英文始終存在細微差異,陪審員可能對結案陳詞和引導程度有不同理解。即時傳譯沒有錄音,導致後來沒有傳譯謄本,無法核實傳譯內容有否出錯。種種問題,終院認為安排不乎司法公開的原則。
不應視為日後必須逐句傳譯
終院指出,判詞並非強制以後審訊要逐句傳譯,要視乎情況,因為逐句傳譯將大複增加審訊時間。終院亦表示,法官有權運用酌情權解除1至2名陪審員的職責,只要不影響有效裁決人數,審訊仍可繼續進行。但終院特別指出,法官的職能並非要主動測試陪審員的英語能力,而是要觀察陪審員的狀況,留意有沒有「警示」,若認為相關情況會引致審訊不公,就應行使酌情權解除其職務。
至於案件是否重審,張達明曾表示被告已經69歲,案件發生在7年前,不應重審。不過終院不同意,認為控方案情其實具說服力,控方亦確認案中證據仍然保留至今,決定發還重審。
案件編號:FACC8/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