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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障學生襲警罪上訴得直 發還重審 辯方指控方逾6個月才提檢控超時限 押後1.17裁決

聽障學生襲警罪上訴得直 發還重審 辯方指控方逾6個月才提檢控超時限 押後1.17裁決

(獨媒報導)2019年9月15日「港島自由行」期間,案發時20歲的聽障學生被指拉扯時任高級警司的胡椒噴劑,令他倒地受傷。學生被裁定襲警罪成,被判更生中心,他及後向高院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及刑罰,但法官將案件發還重審。他曾就重審令向終院上訴但被駁回。案件今(4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處理法律爭議。辯方指出,控方於重審令頒下的6個月後才提出檢控,超出時限,因此冀裁判官能裁定法庭在這方面沒有司法管轄權。裁判官王證瑜押後至1月17日就法律爭議作裁決。

聽障學生獲安排坐打字員旁 閱讀電腦字幕

羅鎮傑(22歲,學生),被控一項襲警罪。

他今出庭時左耳戴上助聽器,聆訊期間獲安排坐在打字員旁邊,閱讀電腦螢幕上的字幕,一改過往佩戴耳機,聆聽傳譯員複述聆訊內容的做法。裁判官王證瑜特別提醒控辯雙方注意說話速度,以確保打字員能夠準確記錄。

辯方指條例中的6個月時限 適用於重審案件

辯方大律師蘇信恩指,不論是由高院於2021年9月頒下重審令起計,抑或給予控方最有利的計算方法,即由終審法院於2022年4月駁回上訴起計,控方均已超出6個月的檢控期限。控方需於10月7日或之前提出檢控,但警方卻於10月13日才將控罪書傳給被告。

辯方指,本案的控罪僅可使用簡易程序作審訊,起訴限期為事發後的6個月內。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6條「申訴或告發的時效」,申訴或告發須分別於其所涉事項發生後起計的6個月內作出或提出。辯方強調,條例的立法原意是針對較輕微及舊有的案件從速進行起訴及審理,此條例除了用於原審案件外,同時亦適用於重審的案件。

辯方建議法庭詮釋條例時考慮立法原意

辯方亦提到,雖然第26條沒有確實列明只適用於原審,而不適用於重審,但法庭在考慮如何詮釋條例時,應該顧及此條例的立法原意,亦要考慮條例的出現是為了堵塞甚麼弊病,以及其功能。

辯方質疑控方未能解釋為何延誤檢控

辯方另質疑,本案的證據沒有增加,控罪亦相同,但控方卻未能解釋為何需要如此多的時間才就重審提出檢控,其做法導致第26條的立法精神變得蕩然無存。

辯方指,當時法律改革委員會曾建議香港應仿效其他國家,規定重審應在兩個月內進行,惟現時不少委員已變成上訴庭法官,但條例尚未得到修改。

辯方冀法庭裁定沒有司法管轄權

辯方最後表示,若法庭同意辯方對條例的詮釋,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情況下,應該裁定法庭在這方面沒有司法管轄權。

控方指條例只針對原審案件 法庭不應自行推斷立法原意

控方則認為,第26條不適用於重審的案件,因此不需在重審令頒下的6個月內檢控。他指出,條例提及「申訴或告發須分別於其所涉事項發生後起計的6個月內作出或提出」,而上訴庭曾裁定「所涉事項」意指「案發當日」,因此條例只針對原審案件。

控方亦反駁辯方指,若條例沒有列明適用於重審案件,法庭就不應該自行推斷或自行創造立法原意。

高院法官曾批原審官等出錯 致被告未獲公平審訊

羅鎮傑於2020年3月首次提堂,經審訊後同年12月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入更生中心。他其後於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法官張慧玲於2021年9月撤銷其定罪,但考慮到案件的嚴重性,下令發還重審。張官當時認為羅有聽障問題,審訊期間無法透過讀唇語理解問題,加上缺乏庭上經驗,導致他證供辭不達意,未能獲公平審訊;又指其代表律師當初錯誤處理法律程序,但原審裁判官鄭紀航和主控官卻沒有指出,形容「全世界都錯」。其後羅曾就重審令向終審法院上訴,至2022年4月8日遭駁回。

羅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即現金10,500元、守宵禁令、交出旅遊證件、不准離港及到警署報到等。

控罪指羅於2019年9月15日,在銅鑼灣港鐵站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務的高級警司區永樑。

案件編號:ESCC201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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