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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障學生被指襲警 高院裁上訴得直 下令重審 官:有可能聽錯 提議文字傳譯助理解

聽障學生被指襲警 高院裁上訴得直 下令重審 官:有可能聽錯 提議文字傳譯助理解

【獨媒報導】2019年9月15日「港島自由行」期間,20歲聽障學生被指拉扯高級警司手中的胡椒噴劑,導致他跌地受傷,被控一項襲警罪,早前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遭判入更生中心。原審裁判官鄭紀航狠批被告作供前後矛盾、誇張失實,不相信警方誘使被告作出招認。高院今(20日)召開上訴聆訊,原訟庭法官張慧玲認為聽障問題導致男生未能清楚審訊內容、作供辭不達意,未能得到公平審訊,故裁定男生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惟考慮案件嚴重性並牽涉社會事件,故下令發還重審。

傳譯員今戴上一個特別款式的口罩,中間部份透明,以顯示咀唇,供上訴人讀唇語。甫開庭,張官先問被告欄內的上訴人羅鎮傑是否聽到對話,被告欄外的傳譯員大聲覆述問題後,羅表示聽到。張驚訝道:「要咁大聲先聽到?」其後建議上訴人不需坐在被告欄內,可坐在律師席的後方,讓傳譯員在坐在他身旁。

張官引述原審庭上的謄本,指上訴人親自作供時,稱當時遭噴胡椒噴霧、助聽器遭扯下,僅聽到警察在他耳邊說:「道歉」兩字,於是他向警察說:「阿sir,一時衝動,對唔住,阿sir俾次機會我。」惟裁判官鄭紀航卻問是否指「一時衝動打警察」,上訴人的律師確認後,上訴人亦隨之覆述此說法。張官指,「一時衝動」與「一時衝動打警察」之間是有分別,惟上訴人聽障嚴重,加上不清楚程序,庭上作供不全面,以致裁判官認為他有打警察。

原審裁判官鄭紀航亦質疑上訴人在庭上的對答前後不一致,例如當控方指出警察從來沒有講過「男人大丈夫,做錯事要承認,認罪可以扣減三分一刑期,或判社會服務令或感化令」時,上訴人卻回答:「同意。」張官則指,律師的一般盤問方式如「你是否同意?」等,「聽覺無問題的人,都可能聽唔明,更何況係聽覺有問題的人?」翻看審訊內容謄本,張官表示有不少不清楚的地方,上訴人往往要求重覆問題,或需要回答問題多一次,有可能不知何時要答「同意」、何時要答「不同意」,「冇理由一下子同意晒控方案情,都要諗吓係咪有可能聽錯。」

至於爭議招認口供是否能夠呈堂的「交替程序」,上訴人的大律師在他未有在一般事項作供確認下,便表示全盤接納,張官指是不合程序,惟同時指出裁判官和主控官也未有發現問題,形容「全世界都錯」。

代表上訴人的蘇信恩大律師指,過往同類型的襲警案,都比本案刑罰更為輕,而上訴人現已服刑7星期,加上經過了5日審訊,平衡各項因素後,認為不應讓上訴人「無辜地多了一次審訊」。

律政司一方則表示,原審定罪穩妥。就是否須發還重審,她指案件牽涉公眾事件,上訴人從警察手中搶胡椒噴劑,而當時警察在執行職務,現場有大量市民,上訴人的行為有可能引發騷動,事件有一定的嚴重性,因此認為有需要重審。

張官表示,被告有聽障問題、審訊期間無法透過讀唇語來理解問題,導致其證供辭不達意,「律師又誤會,個官又誤會」;加上其代表律師錯誤處理法律程序,故裁定他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不過張官指,本案牽涉社會事件,根據控方案情,警察因控制場面而拿出胡椒噴霧,「事件咁嚴重,係唔應該不了了之」,須由法庭裁定有罪還是無罪,亦不認為因為上訴人服刑了7星期而不需要重審,最終下令發還重審。

張官最後提及,若果重審時可將審訊內容以文字顯示出來,或會更好,籲雙方想辦法協助聽障男生明白審訊內容。蘇信恩指,早前東區裁判法院有另一宗案件正以此形式進行審訊,可是審訊時間會無可避免地拉長。

此外,上訴人一方申請訟費,惟律政司一方反對。張官表示,勝訴一方應獲得訟費,下令訟費款項交由司法常務官作評估。等候重審期間,上訴人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到警署報到次數由每周3次減少至每周一次。

案件編號:HCMA38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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