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警方圍封理大,有人在網上發起聲援行動。民主黨主席羅健熙與其他人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及一帶被捕,他否認非法集結罪,區院法官練錦鴻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上訴庭今(21日)頒下判決,駁回律政司上訴,維持無罪裁決。上訴庭在判決理由書中表示,羅的確沒有一般的示威裝備及沒有正面對抗警察,因此認為原審法官的裁決「絕非有悖常理」。同案被告、案發時替台灣公共電視台採訪的記者鄧卓儒,被指管有鐳射筆和萬用鉗,原審被裁定藏武罪成囚15個月,上訴庭則駁回其上訴,維持有罪裁決。
律政司上訴 質疑原審法官誤解法律、羅身在現場可能提供道德支持及鼓勵
上訴方為律政司。答辯人為羅健熙,由大律師沈士文代表。區院法官練錦鴻於2022年11月30日裁定羅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不過律政司在5日後申請上訴,其後羅再度被警方拘捕,並被押解至高等法院,法官應控方申請向羅施加保釋條件,包括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每周到警署報到一次及居於報稱地址等。
是次上訴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彭寶琴和潘敏琦審理。
律政司一方提出法律議題,質疑原審法官錯誤地裁定羅必須與在場的集結者懷有「完全相同」的目的,才能入罪。
律政司指,據終院盧建民案的判決,控方只須證明被告知悉集結中的「訂明行為」(即作出擾亂秩序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而仍然意圖參與有關的集結,便足以證明被告參與了非法集結,而毋須額外證明集結者的共同目的(即「額外的共同目的」)。然而,從原審法官的裁決理由書可見,他仍然以為非法集結須證明「額外的共同目的」,例如指稱聚集人群的「目的是抗拒警方執法」,又指他們「有共識為了抗拒警方執法而留在科學館廣場」。律政司認為原審法官誤解有關法律原則,導致錯誤地聚焦於羅「希望囤積政治本錢」等背後目的,整個分析出現偏差。
律政司又質疑,原審法官未有充份地考慮各種因素,因而達致「有悖常情」的裁斷,包括羅在衝突現場流連了至少40分鐘,他曾身處於示威者之中向警方封鎖線張望,明知示威者正在抗拒警方執法,但依然選擇留在現場,為了提高知名度及囤積政治本錢,希望塑造一個與示威者站在同一陣線的形象,而羅不會不知道他在場這事實,有可能對其他在場人士提供道德上的支持及實際鼓勵。
上訴庭指原審官誤解法律 但無罪裁決「絕非有悖常理」
對於律政司一方質疑原審法官誤解法律,上訴庭認為相關批評是成立的,相信原審法官並未真正掌握相關的案例,仍然以為「額外的共同目的」是非法集結罪的構成元素。上訴庭又表示:「原審法官忽視當時最新最具權威的盧建民案,但同時又未能讀通之前的梁天琦案和梁國華案,是令人遺憾的。」但是上訴庭同時認為,羅健熙的無罪裁決,並不是由於原審法官對法律的誤解所致,兩者之間沒有因果關係。
至於無罪裁決是否「有悖常理」,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的裁決理由,乃基於羅健熙是一名政治人物,可能為了「囤積政治本錢」而到達案發現場,雖然羅必然知道,他置身現場會有鼓勵和號召的客觀效果,甚至可能樂見示威者和其他人有這個誤會,但是原審法官始終未能肯定羅是意圖鼓勵或號召非法集會。上訴庭指,羅的確沒有一般的示威裝備及沒有正面對抗警察,因此認為原審法官的裁決「絕非有悖常理」,最終駁回律政司的上訴,維持無罪裁決。
記者藏武罪成上訴遭駁回 上訴庭:一邊工作一邊伺機加入對抗非不可能
同案被告、案發時替台灣公共電視台採訪的記者鄧卓儒,被指管有鐳射筆、萬用鉗及7條索帶,經審訊後被裁定「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罪不成立,但「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判囚15個月。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上訴庭今日亦宣判,駁回鄧的上訴,維持有罪判決。
鄧一方投訴,原審法官沒有對其記者身份賦予足夠比重、考慮未夠周全、案中沒有證據可證明他意圖使用鐳射筆或萬用鉗作攻擊性武器,又投訴原審法官沒有給他任何解釋機會,便裁定他攜有另外兩件記者背心是用作給予其他參與集結者掩飾身份,違反公平原則和過於武斷。
上訴庭則認同原審法官所指,鐳射筆和萬用鉗均可以用作合法用途,問題在於它們被搜獲時的情況,例如案發時是早上,加上當天沒有同事隨行,因此他聲稱鐳射筆是要用來給同事發指示的說法亦隨之瓦解。
至於萬用鉗,上訴庭指它本身藏著各種小利器,可以用來傷人,而且它無法用來調校工具,因此原審法官亦有權推論鄧意圖把它當作武器。上訴庭又稱,鄧「一邊工作,一邊伺機加入或協助他人對抗警察,實非沒有可能」。
有關原審法官對於記者背心的評語,上訴庭亦認為「可以商榷」,因未有足夠證據推論背心是用來給其他人掩飾身份。但是上訴庭認為這只是原審法官提到的一小點,完全不會影響他對控罪的整體分析,最終駁回鄧的上訴,維持有罪裁決。
案件編號:CACC217/2022、CACC17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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