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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裁決後首宗索帶上訴得直 官強調「脫罪純屬僥倖」僅因控方告錯罪

終院裁決後首宗索帶上訴得直 官強調「脫罪純屬僥倖」僅因控方告錯罪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11日網民發起「黎明行動」,一名19歲男學生涉在筲箕灣管有索帶、士巴拿及燒烤鉗等,被裁定第17條的「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成,判入更生中心,男學生提出定罪上訴,至今已服刑完畢。由於終審法院於今年7月的上訴案中,裁定索帶並不屬第17條的涵蓋範圍內,因索帶不屬束縛人身工具及適合非法進入的工具,因此上訴方認為,控方在本案中未能證明有意圖用物品非法侵入地方。高院原訟庭法官李運騰今(30日)依法批准上訴,定罪獲撤銷,並批出一半訟費。但李官強調,上訴人脫罪純屬僥倖,只因控方當初所選擇的控罪不適當。

上訴人周智宏(現年19歲,案發時17歲),他由大律師蕭錦濤代表,答辯方為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庭偉。

上訴人被控《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的「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指他管有一個士巴拿、一把燒烤鉗、一包索帶及一卷膠帶。他於2021年7月被原審裁判官劉綺雲裁定罪成,8月被判入更生中心,並於2022年1月提出上訴。

上訴方:控方須證明上訴人意圖用物品非法侵入地方

終審庭於今年7月就「陳俊傑」一案的裁決中,裁定索帶並不屬第17條的涵蓋範圍內,因索帶不是為束縛人身而製造,不屬束縛人身工具的類別;也不是適合作非法進入的工具,因此該案的上訴人不應在第17條下被定罪,故裁定罪脫。上訴方提出,基於終院的裁決,控方在本案中必須證明上訴人意圖用涉案物品作非法侵入地方之用。然而,即使法庭全盤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也沒有任何證據顯示上訴人,甚至現場的「黑衣人」有如此意圖。

律政司同意本案控罪非適當 決定不改控

另外,原審裁判官劉綺雲早前裁決時指,士巴拿及燒烤鉗明顯可作傷人,或損毀財物等非法用途。而索帶及黑色膠帶可作捆綁他人、物件,配合士巴拿及燒烤鉗作傷人或摧毀財物等非法用途;亦可配合製作路障,以阻礙交通、人流,影響公眾安全。最後裁定被告有意圖參與堵路,管有物品並有意圖使用,作出非法用途。

高院原訟庭法官李運騰指,代表律政司的李庭偉公允地同意,雖然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管有物品的用意全屬「非法」,但當中不涉及「非法進入」這特定用途。律政司亦同意本案控罪並非適當控罪,因此重新檢視所有證據後,決定不向法庭作出修改控罪的申請。李官認為律政司的讓步不單在法律上正確,而且屬明智。

官明言上訴人脫罪純屬僥倖

李官最後指,須依法批准上訴人的定罪上訴,並撤銷其定罪。惟他同時強調,上訴人能夠脫罪純屬僥倖,只因控方當初所選擇的控罪不適當而已。而且上訴人出現在場並非偶然或無辜,他管有涉案物品亦是懷有不軌意圖。

上訴方申請訟費 官決定批出一半

上訴方就是次聆訊提出訟費申請,遭律政司代表反對,因他起初並無提出申請。最後李官考慮後決定批出一半訟費。

李官另問到律政司代表,若管有索帶不可用此罪控告,以後遇到相同情況有甚麼選項?律政司代表李庭偉指,需要視乎索帶長度,「唔係一刀切話唔告得」。

律政司於終院裁決後 曾於另案改控其他罪行

翻查報導,終審法院於今年7月宣布裁決後,事隔一星期,區域法院一宗油麻地暴動案開審,當中兩名涉攜有索帶的被告,原被控《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的「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但律政司考慮到終審法院的裁決後,決定改控《刑事罪行條例》第62條「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件編號:HCMA42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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