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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大生非法集結罪成囚10周 不服定罪提上訴 遭駁回

科大生非法集結罪成囚10周 不服定罪提上訴 遭駁回

科大生非法集結罪成囚10周 不服定罪提上訴 遭駁回

【獨媒報導】2019年萬聖節晚,有人發起戴面具遊行至中環蘭桂坊,警員到場驅散。一名19歲科大女生於一年多後被控參與非法集結,並涉戴口罩違反《禁蒙面法》,她不認罪,審訊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成,判囚10周。女生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今(19日)在高等法院聆訊,最後上訴遭駁回。

上訴人為余樂謠(19歲)。上訴方指出3項理據,包括裁判官王證瑜錯誤地裁定上訴人的行為已構成「訂明行為」,即3人或以上集結一起,作出擾亂秩序或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以及裁定上訴人的行為已經導致「訂明害怕」,並在案中引用「共同犯罪」概念。

上訴方指裁判官不接納警證供 控方證據薄弱

上訴方指裁判官不接納警員稱上訴人曾帶領示威者高叫口號,故控方證據薄弱,充其量只能證明上訴人曾參與示威活動,加上當晚是萬聖節,可能僅是一場和平集結。

惟上訴庭指,本案證據顯示有參與集結人士曾向馬路投擲物件,現場氣氛十分高漲。至凌晨非法集結人士沒有離開跡象,故警方才作拘捕行動。上訴人不遲於晚上11時加入集結,逗留在現場時間不短。

上訴庭認為,上訴人選擇不作供,故此沒有任何證供削弱控方的證供和案情。裁判官信納在場集結人士已作出「訂明行為」的結論並非不合邏輯又或內含不可能性。

上訴庭:不能抹殺衝突一觸即發

就次項上訴理據,上訴方主要指即使有10名蒙面人士意圖拉走上訴人,阻止警員對她作出拘捕,但這並非任何合理人士可預知的情況,故不構成「訂明害怕」。

上訴庭指,當晚上訴人參與的非法集結並非僅10分鐘。實際上,現場集結人士與警方對峙已經超過1小時。再加上,集結人士不斷以鐳射筆照射警員,不能抹殺衝突一觸即發。當晚雖然是萬聖節,但不表示沒有人不會在萬聖節晚上生事。至於其他參與非法集結人士及後出手阻止警員拘捕上訴人,與此理據沒有關係。

上訴方指裁判官錯引「共同犯罪原則」上訴庭認為僅是補充沒有影響

就第三項上訴理據,上訴方指裁判官錯誤地引用「共同犯罪計劃法則」這法理概念作出定罪的基礎,違反了終審法院的裁決。

上訴庭指,裁判官引述「共同犯罪計劃法則」只是作進一步申述及補充,雖然並非完全正確的法律陳述,但不影響他已經在較早前作出定罪的裁決。

最後上訴庭裁定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被告被控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及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控罪指她於2019年11月1日在中環雲咸街與擺花街交界參與非法集結,並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案件編號:HCMA 30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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