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20年5月24日示威者上街抗議國安法及國歌法,多次接受《大公報》訪問的律師陳子遷譴責示威者堵路及「裝修」後,遭人追打襲擊。其中3人承認非法集結及蓄意傷人罪,被判監19至34個月。律政司不滿判刑過輕,向上訴庭申請覆核刑期,今(18日)召開聆訊處理。上訴庭考慮雙方陳詞後,把蓄意傷人罪的量刑起點由2至3年增加至5年至5年半,又指原審法官以良好品格和重犯機會低為由而減刑,是原則性犯錯,並予以撤銷。3人最終改判監3年1個月至5年1個月不等,上訴庭會在6個月內頒布書面判決理由。
覆核申請人為律政司,由副刑事檢控專員高寶翠代表。
3名答辯人為:唐健帮(33歲,貨車司機)、譽韋崙(27歲,游泳教練)、鄭學洺(25歲,診所助理),於2022年11月被原審區院暫委法官鄧少雄判監19至34個月不等。同案第四被告王姓男生(17歲,職訓局學生)則被判入教導所,他沒有被覆核。
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彭寶琴和潘敏琦審理。
律政司:蓄意傷人罪以3年為起點不足 以傘遮掩乃加刑因素
代表律政司的高寶翠指,案發時3名答辯人連同至少15人追打受害人陳子遷逾20米,期間兇殘地用雨傘及手腳襲擊陳的頭、頸和背部,之後又用大型金屬路牌攻擊,而陳只有孤身一人,當他被打至血流披面,人群依然沒有停手。
律政司指當時社會正經歷一連串暴力事件,案發日有逾千人堵路、放火和破壞商店等,受害人陳子遷只是譴責示威者不要堵路和阻塞交通,便無故地被3名答辯人在光天化日下追打,事後留院4日,傷口需縫針。而3名答辯人伙同其他人施襲,可以激發更多人加入施襲。
律政司又指有人以雨傘遮掩襲擊行為,乃加刑因素,惟原審法官沒有仔細地在判刑理由中提及上述因素,即使有也只是輕輕帶過,以如此嚴重的情節而言,採用監禁3年為蓄意傷人的量刑起點是不足夠。
官指第二答辯人於2015年「光復元朗」涉襲警 難言重犯機會低
代表第二答辯人譽韋崙的大律師石書銘回應指,譽施襲時間只有寥寥數秒,而且襲擊行為不是很嚴重。法官彭寶琴提及第二答辯人譽韋崙在2015年涉在「光復元朗」事件中襲警罪成,有暴力相關罪行的前科,質疑原審法官說他重犯機會低是不能成立。
代表第三答辯人鄭學洺的大律師田睿奇指,鄭施襲行為目的非心思精密,「唔係話要滅聲」,以監禁30個月為起點已有一定阻嚇性。
上訴庭加重刑期至37至61個月
經3名上訴庭法官退庭考慮後,宣布就第一答辯人唐健帮的暴動罪,上訴庭改以6年為起點,蓄意傷人罪則改以5年半為起點,也撤銷原審法官因良好品格和重犯機會低而給予的刑期扣減,只維持認罪的十分一刑期扣減,兩罪分別判監64及59個月,同期執行,考慮本案為刑期覆核,再最終扣減至61個月。
就第二答辯人譽韋崙的非法集結罪,上訴庭維持原本30個月的量刑起點,蓄意傷人罪則改以5年為起點,同樣撤銷原審法官因重犯機會低而給予的刑期扣減,只維持認罪的四分一刑期扣減,兩罪刑期分別為22.5及45個月,同期執行,因本案為刑期覆核而扣減至42個月。
就第三答辯人鄭學洺的非法集結和蓄意傷人罪,上訴庭分別以30及60個月為起點,認罪獲扣減三分一刑期,但撤銷原審法官因良好品格和重犯機會低而給予的扣減,兩罪各判監20及40個月,同期執行,因本案為刑期覆核而扣減至37個月。
案件編號:CAAR13/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