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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民連街站被指無牌籌款 陳寶瑩上訴遭駁回 明言上訴至終院

社民連街站被指無牌籌款 陳寶瑩上訴遭駁回 明言上訴至終院

【獨媒報導】社民連被指於2021年7月在旺角東天橋擺街站期間,在易拉架上展示網上捐款 QR code,經審訊後,主席陳寶瑩和成員唐婉清被裁定無牌籌款罪成罰款。其中陳寶瑩提出定罪上訴,高院今(27日)宣判,駁回陳的上訴。暫委法官姚勳智認為,若說條例只規管收集實體金錢的行為,是相當狹窄的詮釋,難以接納;陳在街站拿著咪高峰發言,易拉架上有呼籲捐款的字眼,並有籌款網站的二維碼,無疑是在組織及參與籌款活動。陳寶瑩在庭外表示判決屬意料之內,然而法庭未有處理到網上平台是否屬「公眾地方」,以及提供籌款資訊是否屬於「籌款的行為」,因此打算就相關議題上訴至終審法院。

上訴人為陳寶瑩,由大律師黃宇逸代表。答辯人為律政司。暫委裁判官曹遠山於2023年3月裁定陳寶瑩罪成,罰款1,000元。陳針對定罪提出上訴。

上訴人力陳街站僅「呼籲市民捐款」 屬言論自由的一部份

上訴人投訴原審裁判官誤解了法律條文,因條例只規限在公眾地方「收集金錢」(collection of money),而非規限在公眾地方「呼籲市民捐款」。上訴人又指,市民在街站掃描二維碼之後,不一定在原地捐款,可以選擇在其他地方及稍後時間才捐款,所以「收集金錢」頂多只是在網絡發生,惟網上平台只是媒介,而不屬於「公眾地方」。

上訴人亦力陳,在街站易拉架上展示二維碼只是提供捐款資訊的行為,而呼籲捐款是言論自由的一部份。

官不接納「收集金錢」只是在網絡發生 上訴人無疑是組織及參與籌款活動

暫委法官姚勳智則表示,難以接納上訴人聲稱「收集金錢」只是在網上平台發生的說法,若說條例只規管收集實體金錢的行為,根本是相當狹窄。法庭需考慮的是被告有否「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因條例旨在規管可能影響公眾地方或阻塞道路的行為,無論是中文或英文版本均相當清晰。

姚官指,上訴人在街站拿著咪高峰發言,背後有易拉架,上面有呼籲捐款的字眼,並有籌款網站的二維碼,上訴人無疑是在「組織」此籌款活動,亦是在「參與」籌款活動,因此上訴理據被駁回。姚官認為原審裁判官裁斷正確,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陳寶瑩:法庭未有回應「公眾地方」等議題 擬上訴至終院

陳寶瑩在庭外表示,是次判決屬意料之內,然而法庭未有回應其代表律師所提出的法律觀點,包括對於「公眾地方」的詮釋,因在他們的角度來看,網絡的世界是虛擬的;另外,提供籌款的資訊是否屬於「籌款的行為」。

陳寶瑩

陳明言對判決不滿意,打算上訴至終審法院。她強調案發當日的街站「其實成個過程都唔係一個籌款活動嚟嘅,其實係一個街站,啫係宣傳我哋社民連嘅政治理念嘅街站」,只不過有一個易拉架,上面有籌款網站的二維碼,「所以根本成個行為我唔會覺得係一個籌款活動,只係一個政治嘅宣傳活動。」可是法官卻認為涉案街站已屬於籌款活動,言論自由是有限制。她認為很可怕的事是,整個法律系統一方面表示有言論自由及人權,但另一方面卻強調要「依法辦事」。

陳寶瑩憂未來街站空間收緊、言論自由或受打擊

陳又指法庭判決很強調街站對公眾的滋擾或阻礙交通,換言之在他們眼中,社民連未來很多街站都「一樣係霸佔官地、係 so called 滋擾」,她表示:「我其實有啲擔心,啫係話會唔會愈來愈收緊呢?」,若然是的話,屆時街站的空間、言論自由和人權將會受很大的打擊。

陳提到社民連擺街站的時候,往往會有很多「差大哥」到場全程監視,並提醒她進行政治公開活動時有什麼要留意,明顯地警方沒有視街站為籌款活動,而是把它視為政治活動去處理。她亦指警方派人錄影在街站拿起咪發言的人士,形容相關行為具威脅性,因為現今煽動罪不需要證明言論煽動暴力,「你唔知幾時佢哋會認為你講嘅嘢,係會挑起對政府嘅憎恨、仇恨」,也不知警方的錄影片段何時會成為呈堂證據。

控罪指,陳寶瑩於2021年7月24日在旺角洗衣街之行人天橋上近弼街,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且她並非根據及按照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進行該活動,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7)條。

社民連多次遭票控無牌籌款。陳寶瑩、唐婉清、劉伏櫪和義工周樹榮另被指2021年6月在沙田港鐵站外進行無牌籌款,被判罰款800至1,200元不等。社民連又被指在2023年4月2日至5月28日期間,在街站無牌籌款和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招貼或海報,案件將於8月30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提堂。

案件編號:HCMA11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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