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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藏鐳射筆罪成 官拒接納警放鐳射筆入被告袋

社工藏鐳射筆罪成 官拒接納警放鐳射筆入被告袋

【獨媒報導】2019年10月1日,民陣申請「沒有國慶,只有國殤」遊行遭反對,市民發起多區示威。事隔兩年,一名女社工被指管有鐳射筆,她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今(14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還柙至下周五(23日)求情及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報告。被告稱有警員拾起地上的鐳射筆放入其袋中,她在警員誘使下簽署記事冊,同意自己被搜出鐳射筆。裁判官崔美霞批評被告說法矛盾,她聲稱不相信警員、不想被誣衊,但卻信任警員稱記事冊是作為私人記錄,最後簽署。

被告為麥籍心(28歲,社工)。裁判官崔美霞於裁決時表示,警方證供指當時有人堵路,其後示威者逃跑,期間黑衫黑褲的被告在附近被制服。其後警方帶被告到現場的羈留區,並在其背包搜出鐳射筆,另外搜到頸巾、生理鹽水、手套及護膝。被告被鎖上手扣時揮動雙手及踢腳,並稱「我畀人非禮」。

被告稱警放鐳射筆到其袋中

被告作供時表示,當日被警方帶上旅遊巴後,有警員曾拾起地上的鐳射筆放入被告的袋中,被告曾表示不是屬於她,但不獲理會。另外,警員供稱在記事冊有提及在被告背包搜出鐳射筆,而被告是有簽署。

被告指遭警員誘使簽記事冊

辯方則反對將記事冊呈堂,被告稱當時被警員誘使簽署,警員對被告表示「而家唔係告你鐳射筆,係告你非法集結」,又指記事冊內容是作為私人記錄。

官批被告說法違常理

惟崔官批評被告說法有違常理,並出現矛盾,故不接納被告指被警員誘使簽署。她認為被告明顯得悉自己的權利,因被告曾保持緘默、拒絕回答警員問題。崔官又指,被告聲稱不相信警員、不想被誣衊,但卻信任警員表示記事冊是作為私人記錄,亦沒有要求警員展示鐳射筆。

官:被告所攜物品無日常用途 但可用以掩飾身份

崔官最後考慮到被告身處非法集結地點,當時有人用磚頭等堵路,但被告沒有離開。而且若被告只是參與合法集會,她根本毋須跟隨人群逃跑,亦毋須帶備鐳射筆、手套、頸巾、護膝、生理鹽水等物品。崔官強調,鐳射筆在現場沒有日常用途,而被告所帶備的物品並非家中常用及會帶出街使用,部分物品更可用作掩飾身份。因此裁定被告管有物品是為暴力行為作準備,亦有意圖使用鐳射筆作傷害他人用途。

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塘尾道近亞皆老街的公眾地方,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案件編號:KCCC300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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