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社民連副主席周嘉發被指在民主派初選47人案開審當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外脫下口罩5秒鐘,遭警方票控違反口罩令。他不認罪,經早前審訊,今(20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判罰款1萬元,另須支付500元訟費。周嘉發求情時提及,案發當天他們突然遭警方包圍,認為必須把握發聲機會,才會拉下口罩,又反問道:「我(拉低口罩)同人傾偈咩?玩咩?同人 selfie 咩?」
周嘉發庭外批評當局雙重標準執法
周嘉發散庭後表示對結果感無奈,事件反映政府的雙重標準執法「相當滑稽」。他強調當日只拉下口罩5秒,僅希望高聲叫喊口號,形容罰款是「差唔多係1秒2,000蚊嘅代價」,慨嘆社民連日後示威只能比「普通人」更小心。
社民連副主席 周嘉發(左)、社民連主席 陳寶瑩(右)
官指雖同意示威集會受《基本法》保障 惟沒妥善戴口罩本身已違相關法規
裁判官余俊翔裁決時指,考慮警員證人22322的證供、本案證物及被告的結案陳詞等後,認為警員的供詞簡單、直接,盤問之下沒有被動搖。加上被告周嘉發亦不爭議他曾在示威期間拉低口罩,遂裁定警員為誠實可靠的證人。
周嘉發結案陳詞時希望法庭能考慮示威集會及自由的保障。但余官表示,雖同意示威集會和自由受《基本法》保障,是市民可享有的憲法權利,但周嘉發進入指明公眾地方時,沒有妥善戴好口罩本身已是違反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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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指拉下口罩秒數非本案議題 考慮周嘉發沒提供合辯解
裁判官續指,留意到周嘉發當日拉下口罩不足5秒,但認為本案議題並非被告拉低口罩多少秒。若被告有合理辯解,即使他拉低口罩多於5秒亦未必違反法例。
裁判官進一步考慮周嘉發選擇不作供,意味他沒有提出證供去削弱、反駁及解釋控方所提出的證供;而當日警員22322詢問周嘉發拉下口罩的原因時,周亦沒有作解釋。
周嘉發曾在結案陳詞時提及,他拉下口罩是要確保在場人士聽到其聲線,但余官反駁案中沒有證供能支持該說法。裁判官指他沒有忽略當日現場環境嘈吵,但警員的證供提及當時距離周嘉發3米,仍能清楚聽到他重覆叫喊口號。
裁判官考慮整體證供後,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所有控罪元素,因此裁定周嘉發罪成。
周嘉發求情指當日突被警方包圍 欲把握發聲機會才拉下口罩
周嘉發求情時指,認為警方當日阻撓他們示威才是「始作俑者」,指法庭也許難以理解一個三人示威,被數十名警員包圍時所面對的恐懼程度;又反問他當日拉下口罩:「我同人傾偈咩?玩咩?同人 selfie 咩?」
周希望法庭能考慮案發後一個月口罩令已經取消。他作為一名戶外工作者,平時一直戴著口罩在酷熱下工作,強調案發當天只是突然被警方包圍,必須包握時間行使示威自由、把握發聲機會才拉下口罩,認為「作為一個有温度嘅香港人,要把握每一個發聲的機會」。
余官聽畢求情後,終判周嘉發罰款1萬元,另須支付500元訟費。
控罪指周嘉發於2023年2月6日早上9時23分,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外時沒有佩戴口罩,被控違反第599章附屬法例I第3(1)(a)及3(1)(c)條所指明的公眾地方及期間,在指明期間內,於進入或身處指明公眾地方時沒有佩戴口罩。
案件編號:KCFS47/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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