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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問頻被打斷 大狀申換官遭拒 官炮轟:最好想一想自己的表現是否達標

盤問頻被打斷 大狀申換官遭拒 官炮轟:最好想一想自己的表現是否達標

(獨媒報導)前年11月12日「破曉行動」,多區出現堵路示威和警民衝突,三青年今(16日)於粉嶺法院被裁定非法集結、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等罪成。審訊期間,代表次被告的大律師黃纓淇,曾指裁判官陳炳宙在她盤問時頻密打斷及作嚴厲批評,以嘲笑和責罵否定其抗辯方向,存有表面偏頗,要求申請「換官」,但遭駁回。

陳官今在判詞中,直指黃纓淇對自己的指控不公,重申裁判官有責任作適當介入,以免浪費法庭時間。他又批評,黃纓淇盤問時重複主問證供,「實在毫無意義,也浪費時間」,又指她在裁判官說話時背向對方,「假若她不想被批評,最好表現出應有的禮貌」。陳炳宙明言,黃纓淇「最好想一想自己的表現是否達標」,又指「大律師不應只懂抱怨自己的發問被人打斷,而不去反省自己的表現是否差勁」。

官:辯方盤問毫無意義、浪費時間 裁判官有責確保審訊效率

陳炳宙今於裁決前,於庭上花逾半小時逐點反駁黃纓淇對他的指控,並批評黃不單作出對他不公的指控,更隱瞞了一些重要的事實。

對於黃纓淇指裁判官干預她盤問,陳炳宙回應指作為裁判官,若察覺盤問對證人不公自有責任指出,故黃錯誤引述證人證供時會自然提出,而當黃的提問含糊,他亦有責任要求澄清。

陳炳宙承認,的確曾向黃查問盤問內容是否具關鍵性、質疑她提出的辯方案情時是否有基礎,又直接向黃指出控方證人供詞中「衝上來」和「跑上來」沒有分別。惟他強調,黃經常以問題方式要求證人重複大部分主問已出現的證據,「實在毫無意義,也浪費時間」,他實有責任澄清以掌握抗辯方向,以免浪費法庭時間。

官:辯方曾提不恰當問題亦無阻止

陳炳宙表示,事實上,黃花了很長時間作盤問,而他從未催促她「盡快完成那冗長的盤問」。同時,他對黃的「一些不恰當問題採取了十分寬鬆的態度」,舉例指黃曾作不恰當、不公平也無基礎的提問,但他並無阻止。陳說:「現在回顧,本席當時應該不批准這些不公平和毫無基礎的問題,以免被人誤會本席偏黃大律師和第二被告人。」

陳炳宙補充,審前覆核時辯方依其權利拒絕披露抗辯理由和方向,使他「在茫無頭緒的情況下進行審訊」,加上黃盤問警員時,一直問及有關涉案地點數十米外行車天橋上的一輛警車的行駛路線和準確位置,他自然難以理解問題的重要性。對現時黃反過來指責他干涉盤問,「本席感到有點委屈」。

辯方稱盤問被打斷 官:錯誤引述證人口供

對於黃指陳打斷她的盤問,陳炳宙則解釋,是為了提醒她錯誤引述了控方證人的證供。陳並指任何大狀如不欲盤問被打斷,「最好的方法便是提出公平的問題和準確地引述證人的供詞」。

辯方曾疏忽提問致重召證人 官批推卸責任

陳炳宙承認,曾指責黃未有向控方證人指出辯方案情,並以為她推卸責任,故表明會考慮要求大律師公會跟進,惟其後發現自己錯怪黃,立即向她道歉。

陳解釋,乃因黃早前曾於審訊遺漏指出部分辯方案情,並出現推卸責任的表現,甚至導致第一控方證人需被重新傳召上庭,才對她有否再次疏忽特別敏感。但黃並無於陳詞提及這點,也沒有提及陳事後的道歉,「故意塑造本席針對她的假象」。

官批大狀背對他無禮 表達對年輕一代大律師不滿

陳炳宙又指,當時曾要求黃在他說話時,不要一直轉身背向他,「假若她不想被批評,最好表現出應有的禮貌」。陳重申,當時語氣「當然不會客氣,但亦未至於是嚴厲的責備,只是一句要求」,而且應無人會要求他受到不禮貌對待後,「仍像幼稚園老師般和藹可親」。

陳炳宙又承認,庭上曾表達對年輕一代大律師的不滿,他今解釋,不是要嘲笑或責罵黃,而是安撫「擁有豐富經驗」的控方律師稍安毋躁,不必經常對黃的提問提出反對。惟他表明,黃「作出越多無理取鬧的投訴,便越印證本席對年輕大律師的一些看法」。

官:辯方大狀最好想一想自己的表現是否達標

陳炳宙續指,如黃認為陳干涉其盤問,卻無干涉其他辯方律師的盤問,而控方又對她的盤問較多提出反對,「那麼她最好想一想自己的表現是否達標」。他又指,任何思想公正和知情的旁觀者,也會同意「大律師不應只懂抱怨自己的發問被人打斷,而不去反省自己的表現是否差勁」。

最後,對黃指出,法庭不須深究或裁定對辯方大狀的指控是否有道理,陳不同意,直指否則任何一位大律師也可故意不守法規地盤問,招惹主審法官的干預甚至指責,之後法庭也必須接納他換法官的申請。他認為,「香港的司法制度未至於這麼可悲」。

陳終指,自己也曾不止一次阻止控方發問不恰當問題,重申盡量掌握抗辯方向和進行案件管理是每位裁判官的責任,不認為自己出現任何實質或表面偏頗,終駁回要求法官避席的申請。

三名被告依次為:陳彥陽(24歲)、譚禹軒(24歲)及張瑞麟(23歲)。他們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上水新運路與掃管埔路交界,參與非法集結;陳、張二人分別被控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一塊布和耳掛式口罩蒙面;陳另被控管有一個打火機充氣罐,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張另被指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即35條膠索帶。

案件編號:FLCC89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