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11月「大三罷」示威,22歲男子被發現藏有伸縮棍、噴霧器和對講機等物品,審訊後遭裁定兩項管有攻擊性武器及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罪成,判監禁4個月及罰款5,000元。服刑完畢的男子提出定罪上訴,高院今(16日)召開聆訊。原訟庭法官李運騰聽過雙方陳詞後,表示需時考慮,故押後頒布書面判詞。
上訴人趙駿賢(案發時22歲)早前服刑完畢,現留學美國,今未有到庭。其代表大狀指稱,案發當日是香港動盪的一日,警方驅散期間不滿趙「阻頭阻勢」、「做架兩」,所以故意將原本不屬於趙的物品插贓嫁禍。
大狀又批評,原審裁判官崔美霞分析趙的證供時缺乏邏輯,對趙有利的證供隻字不提、不予考慮,例如趙供稱遭警方以警棍毆打頭和手部十多下,導致趴倒在地上,可是裁判官卻認為此情節若果屬實,趙的傷勢理應比醫療報告所述的更加嚴重,因此拒絕接納他的證供。裁判官又認為,趙的手機「爆mon」,是因為掉落在地上,不一定歸因於遭警棍擊中。
大狀續批評,裁判官考慮控辯雙方的證供時持「雙重標準」,趙證供出現細微差錯便不予相信,但警員證人的證供「錯漏百出」,卻仍然全盤相信。
律政司一方回應指,控方第一證人警長A的庭上的證供獲另兩名警員證人的證供印證,屬可信和可靠。
控罪指趙於2019年11月11日,在灣仔伊利沙伯體育館外管有一支含有諾香草胺(nonivamide)的噴霧器、一支伸縮棍、一個含有煙火物的圓柱形物體及一部無線對講機。
趙於同年同月保釋期間,被指以信用卡訂購6包彈珠和3個丫叉,郵包遭海關截獲,其後警方喬裝送貨員上門拘捕,控以企圖管有攻擊性武器罪,還柙74日後,趙終獲撤控並獲批訟費。
案件編號:HCMA32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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