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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護士暴動罪脫 官指兩警證供不可靠 接納被告可能是無辜途人

男護士暴動罪脫 官指兩警證供不可靠 接納被告可能是無辜途人

(獨媒報導)2019年國慶日,網民發起「六區開花」,晚上屯門發生警民衝突。一名40歲男護士被指站在示威人群前排,他否認暴動罪,經審訊後,今(21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暫委法官鄭念慈認為,兩名警員的證供及解釋不可靠,因此不接納。警長在記事冊用英文寫的版本,與庭上的中文作供有出入,他解釋指自己英文差。鄭官今反駁,若然警長英文差,他可以用中文書寫。另外,鄭官指警員查問被告時沒有施行警誡,違反《查問疑犯及錄取口供規則》,而控方依賴警員的供詞是對被告不公平。鄭官認為被告有可能是示威者,亦可能是無辜途人。

被告梁健文(40歲,護士),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門錦華花園錦薈坊外,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本案控方為外聘檢控官葉志康。

兩警口供有出入 官不能肯定曾發生暴動

暫委法官鄭念慈引述指,警長6105程廣業供稱當時有示威人群集結,而被告穿「香港/加油」字樣的黑衣、戴口罩及手袖站在前排。警員19755張威業則承認向被告查問時沒有施行警誡,被告曾稱到場為「支援手足」,而背包的白色衣服是用作逃走時「變身」。

就現場有否發生暴動,鄭官指警長6105程廣業稱見到示威者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及磚塊,而警員19755張威業則稱看不到示威者有特別行為。鄭官認為,若然真的有暴力行為,警員不可能看不到或忘記,故不能肯定示威者曾投擲汽油彈等。因此,鄭官接納現場發生非法集結,但不肯定曾發生暴動。

警長稱記事冊寫錯因英文差 官反駁可用中文寫

就被告是否曾站在人群的前排,鄭官分析警員的證供後,認為被告不一定曾站在前排。鄭官指,控方僅依賴警長6105程廣業的證供,但他在記事冊及書面口供均沒有提及被告曾站在人群前排。

另外,警長在庭上稱在「屯隆街與屯順街交界」見到被告,但在記事冊卻用英文寫道,在「屯隆街及屯門鄉事會路」見到被告。當時警長解釋「我英文程度比較差」,而且在習慣以「point form」形式記錄,次序上會有不同。鄭官反駁,若然警長英文差,他可以用中文書寫,因此其解釋不可靠。鄭官亦強調警長是有經驗,應該明白被告身處的位置是本案的重要證供,並需要準確記錄,因此認為警長的證供不可靠。

官不信納警無施行警誡的原因

本案另一爭議點是,辯方指警員向被告查問時沒有施行警誡,是違反《查問疑犯及錄取口供規則》,並指警員聲稱被告所作的招認,均不能呈堂。

警員19755張威業於作供時承認,向被告查問時沒有施行警誡,被告曾稱到場為「支援手足」,而白色衣服是用作逃走時「變身」。警員解釋為何沒有警誡時稱,當時沒有合適及安全情況拿出記事冊,而且他「成身裝備」難以拿出記事冊,再加上在場有其他同僚正追截,不排除再有暴力事件發生。

鄭官不接納警員的解釋,他指向被告施行警誡是為了提醒被告有緘默權,警員沒有必要即時作記錄,而且他既然可以口頭查問,同樣可以作口頭警誡。

官指警違查問疑犯規則 依賴其供詞對被告不公

鄭官亦指,憑被告當時的衣服字樣及身處位置,同意警員有合理懷疑被告犯罪,但警員卻無作警誡,違反《查問疑犯及錄取口供規則》第二條,即當警員有證據及合理理由懷疑任何人干犯罪行,便應先向該人施行警誡,才可進行問話或進一步查問。鄭官認為控方依賴警員的供詞是對被告不公平,因此拒絕接納其招認呈堂。

官:被告可能是示威者,亦可能是無辜途人

最後就被告是否聚集人群的其中一人,鄭官指案發前香港有眾多暴力事件發生,媒體亦有報導,除非不聞不問,否則身處香港的人必然知道在敏感的國慶日會有示威活動,包括被告在內。若被告並非參與示威,他沒有必要以示威者裝扮出現。

但鄭官同時指,警員稱被告當時穿長褲,惟從被告在警署拍攝的照片可見,他是穿短褲。另外,控方亦沒有證據顯示為何沒有拍攝被告的手袖。因此,鄭官對於兩名警員對被告裝束的描述有保留,不能肯定被告是否有戴口罩及手袖。雖然被告穿與示威者裝扮相似的黑衣,但被告被截停的位置不是在非法集結範圍,該處應該有途人經過。

鄭官認為,被告有可能是示威者,亦可能是無辜途人,因此不能肯定他曾身處示威人群,故裁定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DCCC 47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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