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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護士否認暴動 警庭上口供與筆記不符 解釋因英文差

男護士否認暴動 警庭上口供與筆記不符 解釋因英文差

(獨媒報導)2019年國慶日,網民發起「六區開花」,晚上屯門發生警民衝突。一名40歲男護士被指站在示威人群前排,他否認暴動罪,今(12日)在區域法院受審。警員稱截停被告後曾作查問,但沒有警誡,被告稱在場為「支援手足」,而帶備的白色衣服是用作逃走時「變身」。辯方反對將招認呈堂,並以特別事項形式處理,最後暫委法官鄭念慈裁定表證成立,辯方明將呈交陳詞。另外,辯方盤問時指警長在記事冊用英文寫的版本,與庭上的中文作供有出入,警員解釋「我英文程度比較差」,並強調以中文口供為準。

被告梁健文(40歲,護士),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門錦華花園錦薈坊外,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警沒有警誡下查問 辯方反對招認呈堂

本案控方為外聘檢控官葉志康,由暫委法官鄭念慈審理。控方指警員截停被告後曾作查問,但沒有警誡,最後被告有招認。辯方反對將招認呈堂,並以特別事項形式處理。

警長稱被告身處示威人群前排

警長6105程廣業作供指,當日他駐守機動部隊C連第4隊,以防暴裝當值。晚上約7時半,程在警車上接到消息指屯門市廣場有過百名黑衣人進行破壞,警車於是駛至屯喜路與屯隆街交界停下。程見近屯隆街與屯順街位置有100至200名黑衣人,部分人戴口罩及手袖,他們向警車方向投擲磚頭及汽油彈。程逐指示同僚下車並組成防線,他警告「暴徒」停止投擲汽油彈不果。

其後程與同僚推進,一邊清理路障一邊向前走。當他們走至屯隆街與屯順街交界時,程見到被告站在示威人群的頭排,被告當時戴口罩及手袖、身穿寫有直看是「香港」、橫看是「加油」字樣的黑色T恤,但程看不到被告有任何動作。示威者見到警方後轉身逃走,程緊盯着被告,加快腳步追截,期間被告跑得最慢,最後程在屯門鄉事會路與屯隆街交界截停被告。

警指被告稱到場為支援手足 帶衣服以「變換外型」

此時,警員19755張威業上前協助截停被告,並帶被告到錦薈坊查問及搜身。程表示,警員搜查被告背包時有一件白色衣服跌出,經查問下被告表示衣服是用作逃走時「變換外型」。被告回答查問時亦表示到場為「支援手足」,另外亦透露自己職業為護士。最後警員19755將被告拘捕及鎖上手扣。

辯方質疑警員中英文口供有出入

辯方盤問時指,程在記事冊卻用英文寫道,他在屯隆街及屯門鄉事會路見到被告後,才上前追截,辯方指出此記錄與警員在庭上的中文作供有別。程解釋指「我英文程度比較差」,並強調以中文口供為準。辯方追問,口供有出入的是身處的地點,與英文程度無關。程解釋記事冊只是以「point form」形式記錄,次序上會有不同。另外,程承認在記事冊沒有提及被告站在示威人群前排,並稱是有遺漏。他亦承認三年來都沒有將相關事情補錄在口供,現時在庭上才添加有關情節。

警稱只有10名同僚 示威者與警方力量懸殊

在盤問下,程又指一開始推進時速度緩慢,因要避開路障,而且示威者一方有100至200人,但警方只有10人「唔夠做」,由於雙方力量懸殊,因此需要慢慢推進。直至與示威者相距5至6米,對方「怯」並開始撤退,程及同僚才加快至短跑速度,最後程將被告截停。

辯方指警搜身後稱「無嘢喎」另一警表示「拉咗先講」

辯方指出,被告當時並非站在示威人群前方,程不同意。辯方又指出,當時有10名警員包圍着被告,有警員向他搜身後稱「喂!無嘢喎!」,另一警員則指「唔好理咁多,拉咗先講!」,程一律不同意。另外,程同意自己沒有警誡被告,但不同意有違反查問疑犯及錄取口供規則。

辯方指被告根本無作出招認

辯方最後指,被告根本沒有對警員稱到場「支援手足」,亦沒有說過白色衣服是用作逃走時「變換外型」,而且被告當時沒有戴口罩及手袖,其口罩是放在背包內,程一律不同意。

警稱無安全情況拿出記事冊 故沒有警誡被告

警員19755張威業則供稱,他見警長程廣業截停被告,故上前協助,並將被告帶往錦薈坊外查問,當時他見被告袋內有白色衣服,查問下他稱是「走嘅時候變身用嘅」。控方問到張為何沒有警誡被告,他解釋因當時沒有合適及安全情況拿出記事冊,而且他「成身裝備」難以拿出記事冊,再加上在場有其他同僚正追截,不排除再有暴力事件發生。

辯方盤問時指,即使張未能拿出記事冊,但他仍可以口頭上警誡被告,張同意,但強調若警誡後未能抄下以讓被告確認,情況將不理想。辯方最後指,被告根本沒有對警員稱到場「支援手足」,亦沒有說過白色衣服是用作逃走時「變身」,張不同意。

另外,張堅持曾在記事冊寫下將被告口罩及手袖放入背包,但當張於庭上即場翻看記事冊後,才發現沒有寫下,並承認自己疏忽遺漏。張又錯指被告當時穿長褲,當辯方指出相片顯示被告是穿短褲後,張才稱沒有印象。張亦表示,當時看不到有否暴動發生,只見人群集結。

官裁定特別事項表證成立

最後,暫委法官鄭念慈裁定特別事項的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及不傳證人。控方則呈上案例,強調即使警員沒有施行警誡,但被告的證供並非一定不能呈堂。辯方將於明天呈交陳詞,案件押後至明天續審。

案件編號:DCCC 47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