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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生電筒照射警防線 律政司終極上訴得直 恢復定罪即時入勞教服刑

男生電筒照射警防線 律政司終極上訴得直 恢復定罪即時入勞教服刑

【獨媒報導】2019年10月,市民不滿警方封鎖黃大仙一道行人天橋,16歲男生被指用手電筒照射橋上警員,連同身旁兩名照射鐳射光的男女構成非法集結,判入勞教中心,其後在高院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律政司不服高院判決,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法官今(25日)頒下判決指,高院法官張慧玲不排除男生「獨行獨斷」,未能推論他與另外兩人集結在一起,是犯了錯誤,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恢復原有定罪及刑罰。現年19歲的男生須即時服刑。

上訴人為律政司,代表為高級檢控官吳加悅和署理高級檢控官黃恩寧。

答辯人為麥永華(案發時16歲),由大律師王熙曜代表。

案件由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和林文瀚,以及非常任法官祈顯義審理。


左起:法官 林文瀚、法官 李義、首席法官 張舉能、法官 霍兆剛

終院:「參與其中」是非法集結重要元素

終院判詞指,高院法官張慧玲處理本案上訴時,顯然把非法集結的控罪元素「三人或以上集結在一起」分開成兩項元素,即「三人或以上」和「集結在一起」,而她對於答辯人有否與其他人「集結在一起」存疑,不過此分析不正確,正如終院在盧建民案和蔡健瑜案中指出,被告「參與其中」(taking part)是非法集結的重要的元素。與其問一名被告是否連同其他人「集結在一起」,不如先確認及辨別非法集結的存在,然後考慮被告是否有「參與其中」。

終院:原審裁判官僅聚焦4人照射光束行為 是過於狹窄 忽略現場整體情況

律政司一方指,本案的非法集結並不限於在天橋樓梯上照射鐳射光和電筒光的4人,而是當晚在黃大仙廣場聚集的人群。儘管原審裁判官莫子聰有考慮案發當晚黃大仙廣場的整體情況,包括有超過100人聚集、警方有發出口頭警告和展示旗幟、照射電筒光的行為構成對抗警方執法,但同一時間,裁判官考慮答辯人有否參與非法集結時,只處理他有否在天橋樓梯上參與照射警方防線,並特別指出他連同一男一女以及一名叫「杜澤邦」的男子集結在一起,故裁定罪成。在高院上訴時,法官張慧玲以相同方式作出分析。

不過終院指,莫官和張官採取的分析僅聚焦在樓梯上照射行為,是過於狹窄,有利於答辯人。終院指該分析缺乏考慮其時黃大仙廣場的整體情況,大批人士聚集並作出受禁行為,即使他們行為各異,但均是針對新光橋上的警員。即使警員發出警告要求人群散去,但人群拒絕聽從警告,依然留守聚集。在此情況下,個人的行為能夠影響警民之間對歭的氣氛。

終院指,由於非法集結控罪的目的是預防有人破壞社會安寧,以及保障市民免受社會混亂影響,原審裁判官莫子聰正確地考慮了答辯人以電筒照射警方的行為,對於現場氣氛的潛在影響,從而裁定照射行為屬於受禁行為。

終院:倘以狹窄分析 3人分別以電筒和鐳射筆照射警 已成非法集結

終院又指,即使採取較狹窄的分析,只局限於樓梯上照射光束的行為,也可以裁定,當「杜澤邦」使用電筒,而旁邊的一男一女使用鐳射光束照射警方時,非法集結已經發生。若恰當地考慮集結的流動性(fluidity),縱使「杜澤邦」短暫停止用電筒照射,都不會令相關集結終止。

終院:當男生接過電筒 有意參與集結

關鍵問題是,當答辯人從「杜澤邦」手中接過電筒後,使用它來照射警方時,是否代表答辯人參與了非法集結?高院法官張慧玲在上訴判詞中指出,不排除答辯人「獨行獨斷」,與身旁的一男一女毫無關聯,因此未能作出不可抗拒的推論指答辯人參與了他們的行為。

不過終院指張官裁斷錯誤,正如蔡健瑜一案指出,「成為集結的一份子」的意圖,與「參與該等集結人士的個別行為」的意圖,兩者之間是有差別的,參與非法集結可涉及不同的行為,而不需要證明被告有意圖參與個別人士的行為。

從證據可見,答辯人知悉「杜澤邦」和一男一女正在分別以電筒和鐳射筆照射警方,在此情況下,當答辯人從「杜」手中接過電筒,不可抗拒的推論是答辯人有意參與非法集結。再者,當一男一女輪流使用鐳射筆期間,答辯人使用電筒照射警方,之後歸還電筒給「杜」,更加強了其有意參與的推論。

律政司陳詞指,張官不排除男生「貪玩」及「獨斷獨行」的裁定便不能維持,終院則指沒有足夠基礎處理此上訴理由,因終院並不是作事實裁斷的法庭。

控罪指麥永華於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龍翔道近沙田拗道的新光中心外,連同杜澤邦參與非法集結。

麥在2021年8月被原審裁判官莫子聰裁定罪成,之後判入勞教中心。2022年8月,高院法官張慧玲裁定麥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惟律政司隨即申請上訴至終院。

案件編號:FACC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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