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男生藏易燃液體等罪成判入更生中心 遭駁回上訴 官批「為投訴而投訴」

男生藏易燃液體等罪成判入更生中心 遭駁回上訴 官批「為投訴而投訴」

【獨媒報導】2019年10月13日有網民號召「十八區開花」示威活動,一名18歲男學生因藏有噴漆及易燃液體,去年被裁定「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成,遭判入更生中心。男生不服定罪上訴,今(14日)被駁回,維持原判。高等法院法官陳仲衡指,警員證供與閉路電視機片段等客觀證據吻合,故原審裁判官有理由信納警員之證供。上訴一方批評原審裁判官拒納上訴人供詞,稱其「迴避」,卻沒提供基礎,惟陳官反認為原審能耳聞目睹上訴人作證,直指上訴方的批評是「吹毛求疵,為投訴而投訴」。

上訴人原被判入更生中心

上訴人為何駿賢,答辯人為律政司。何去年8月27日被裁定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名成立,被判入更生中心。控罪指他於2019年10月13日,在荃灣廣場外的海盛路上,管有一個膠樽載有144毫升的六氫化苯及六氫化甲苯、180毫升高度易燃有機溶劑異丙醇及0.02克疑似二氧化矽固體;管有1個玻璃樽載有130毫升的六氫化苯及六氫化甲苯、7毫升高度易燃有機溶劑異丙醇及0.61克澱粉固體;以及管有1支噴漆,意圖使用上述物品損壞他人財產。

官指證人證供與閉路電視脗合 故予以信納

上訴方提出三項理據,包括原審裁判官劉淑嫻對警員的觀察證供作出錯誤裁決、錯誤裁定證物鏈完整及錯誤地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供。

上訴一方認為,原審錯誤裁定3名警員證人所追捕的均為被告同一人,質疑劉官在沒有證據的基礎下便斷定何駿賢在奔跑期間除下及扔掉黑色口罩;並指她在細節上錯誤理解其中一名警員的證供。

法官陳仲衡今頒下判詞。他接納律政司一方所言,除掉口罩的動作並不複雜,考慮到當時情況混亂,被追捕的上訴人背向警員,整個追逐過程發於電光火石間,加上上訴人曾與警員及其同僚相撞,故警員證人未能看到上訴人脱下口罩的一刻是可以理解。

陳官又指上訴人何時除下口罩並非本案關鍵,爭議應為上訴人是否警員所見棄掉背囊的男子,而控方的證據足以證明上訴人便是警員所追截及棄掉背囊的男子。至於另外兩名警員,陳官考慮兩名證人的證供與閉路電視片段等客觀證據吻合,亦與追捕的警員之證供脗合,故裁判官有理由信納三人證供。

就上訴人背囊的證物鏈,陳官認為警方在現場檢取背囊為不爭事實,從閉路電視片段可見,涉案背囊被棄置於路上,在警員追截上訴人不果,回到原點拾起背囊,之後交給同袍。陳官指,涉案背囊之後一直被保管在同袍的視線範圍內,裁定案中並無任何證據顯示背囊可能被任何人非法干擾。

上訴方質疑原審沒提上訴人作供「迴避」基礎 官批「吹毛求疵,為投訴而投訴」

上訴一方另質疑裁判官劉淑嫻認為上訴人作供時「迴避、自相矛盾、不合邏輯」,但卻沒有指出基礎何在、何時迴避、及有何自相矛盾之處。對此,陳官認為原審在裁決中已解釋上訴人證供的兩點不合邏輯及自相矛盾之處。

他認為原審享有耳聞目睹上訴人作證的優勢,故在裁定上訴人作供「迴避」時根本毋須再進一步具體描述其神態舉止,直指上訴方的批評「吹毛求疵,為投訴而投訴」。

陳官認為原審裁判官對上訴人證供誠信的考慮和裁定並無任何剛愎及武斷之處;而原審裁判官拒絕信納上訴人證供的決定亦屬「無可批評」,考慮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據無一成立,終駁回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HCMA418/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