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兩名中四生涉因不滿學校沒有停課,於前年擊碎學校玻璃門及於外牆縱火。兩人否認蓄意縱火及刑毀等3罪,經審訊後,17歲男生早前被裁定3罪均表證不成立,當庭釋放。法官林偉權在判詞中提到,警員故意不警誡是蓄意違規,剝奪疑人的緘默權利,法庭不應容許;警員亦未能合理解釋為何將被告父母帶回警署,令人懷疑是否如被告稱曾遭威嚇拘捕父母。另一19歲男生今(23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意圖或罔顧財產受損而縱火罪成立,而涉及罔顧別人生命安危而縱火罪則不成立,還柙至7月7日判刑,以待索取教導所報告。
兩被告為張凱傑(17歲)及關昊侃(20歲),案發時均為中四生。兩人同被控一項有意圖而縱火罪,張另被控刑事毀壞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張早前被裁定3罪均表證不成立。
官:警員蓄意違規、剝奪疑人緘默權利,法庭不應容許
就表證不成立的被告張凱傑,法官林偉權今在判詞中提及,數名到被告家中作拘捕的警員作供令人困惑,他裁定警員沒作警誡,亦信納被告是在警員威嚇及誘使下作出招認,亦令被告不自願簽署補錄口供,即使被告曾說過,也是警員故意不警誡他而查問所得。林官強調這是蓄意違規,剝奪疑人的緘默權利,法庭不應容許如此做法。
被告與母親證供有分歧 官指可能是記憶出錯
林官指,辯方反對將聲稱為被告的口頭招認呈堂,因警員曾對被告作出威迫及誘使,被告並無說過:「呢兩支伸縮警棍係用嚟扑梁植偉學校玻璃。」被告供稱警員從沒向他作警誡,至於在警署時,偵緝警長52861曾大叫「拉埋佢老竇老母」,然後叫他承認刑事毁壞,否則告他縱火及暴動。其後探員15543在沒有讀出記事冊的情況下,叫被告簽署。警長亦曾指使被告在錄影會面中作招認。
被告母親亦有作供,她稱警員從沒表明要拘捕及警誡被告,被告只是回答警員的問題。雖然兩人證供有分歧,但林官認為可能是被告記憶出錯所致,並信納兩人均誠實。
被告慣稱「學校」惟警指他警誡下說「梁植偉學校」
林官指,被告劈頭不承認有關縱火的指控,理應也不會同時毫無保留地說自己用那兩支伸縮棍作刑事毁壞。林官又指,被告在錄影會面時會用「學校」的字眼,「梁植偉學校」並非他慣常的說法。由於被告從未使用「梁植偉學校」一詞稱呼自己學校,因此,警員稱被告說「呢兩支伸縮警棍係用嚟扑梁植偉學校玻璃」,令人感到詫異。
警未能解釋為何帶被告父母回警署 官質疑是否威嚇要拘捕
另外,幾名警員都不能解釋為何被告的父母也要被帶回警署。而被告父母在凌晨被帶回警署,也不是為了讓他們陪伴被告落口供。警察這樣處理被告的父母,欠合理解釋,令人困惑。被告說警長曾恐嚇若不合作就會拘捕其父母,由於警長未能合理解釋為何將被告父母帶回警署,故令法官懷疑警長是否真的如被告所説,威嚇他合作,否則也會拘捕父母,借此給予壓力令他屈服。
林官又指,最令人不安的是負責補錄口供的探員15543沒填寫被羈留人士通知書,卻由另一警員代勞。林官不接納探員稱因趕忙而字跡潦草,認為他顯然不想法庭知道他叫其他人代填。
官裁定兩段錄像為同一批人
就第二被告關昊侃的縱火罪,曾被起訴、最後獲撤控並轉為控方證人的同學鄭梓健曾作供,但林官稱其證供含糊隱晦,未有說出針對兩名被告的證供。而辯方想依賴鄭的證供顯示同學會在學校使用淺藍色膠手套作清潔,也會到商場聊天。鄭稱見過同學戴手套在校內做清潔工作,但不知道手套是甚麼顏色。林官認為鄭的證供對控方及被告毫無幫助。
林官指控方依賴環境證據,閉路電視拍攝到有兩人拿着物品包括便攜式石油氣瓶及罐,其中一人戴淺藍色手套,他們走向通往學校的樓梯。其後學校正門遭到兩人縱火。
林官指雖然不同錄像所顯示兩名經過商場的人士及兩名縱火者的衣著顏色不同,但他認為質素不高的閉路電視在夜間攝影時不能呈現原來色調,加上保安親眼見兩名縱火者是全黑裝束。另外他們的裝扮和手持的物品卻十分吻合,林官裁定兩段錄像均為同一批人。
官裁定被告縱火後拋棄手套
案發後半天,警方於商場樓梯的附近角落找到石油氣瓶的6個塑膠蓋、鐵蓋及淺藍色膠手套。而該縱火者亦曾把其手套丟棄在該處,而手套內層有被告的DNA。因此法庭肯定被告就是拋棄手套的縱火者。
官:被告未必知道凌晨時校內有人,對人的危害風險不明顯
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和另一人到學校正門縱火,他們如此縱火,肯定是意圖或罔顧學校正門、牆壁及花槽受損毁。對於控方指兩名縱火者罔顧校內夜間保安員的生命安危,林官並不同意,他指外面的人被學校木板遮檔未能見校內情況,被告雖然是該校學生,但未必知道凌晨時校內仍然有人,並會因火勢可能蔓延進校而對該些人的生命產生危害。
被告與另一人的縱火行為雖然燒壞校門及花槽等,但火沒實際燒入校內而對裡面的人造成危險。兩人在校門外縱火,對校內的人包括保安產生的危害風險不算明顯,他們未必想到如此危害會發生的可能性。
林官指,雖然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與另一人曾縱火,但未能證明縱火者知道或預見凌晨時校內仍然有人,並會因火勢可能蔓延而遭到生命危害,因此法庭只能裁定被告干犯第60(1)條的藉縱火而意圖或罔顧財產受損,並非第60(2)條所指的同時罔顧別人的生命危害。
辯方建議索勞教中心報告 官指刑期短不適合
辯方求情指,被告因案件而休學,現時正工作。辯方呈上被告父母、班主任、社工及僱主的求情信,分別稱讚被告是觀人於微及孝順的人。被告的求情信則提及早前還柙3個月期間,對自己及家人的衝擊大,亦珍惜陪伴家人的時間。辯方建議法庭為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惟林官認為勞教中心刑期過短不適合,最後只索取教導所報告。
兩人被指於2020年7月24日用火損壞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的花槽、牆壁及正門,意圖損壞財產,以及意圖藉此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張另被指於2020年5月25日,連同不知名人士損壞學校正門;以及同日在學校外的公眾地方管有兩支伸縮棍。
另外,控方曾傳召兩被告的同校學生鄭梓健作為控方證人,他於前年8月於同案中被控串謀縱火罪,控方於5個月後申請為鄭錄取無損權益口供,最後在去年3月撤控。
案件編號:DCCC 29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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