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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生攜玻璃擊鎚 意圖破壞財產罪成 庭上疑不適一度氣促站不穩

男生攜玻璃擊鎚 意圖破壞財產罪成 庭上疑不適一度氣促站不穩

【獨媒報導】前年11月11日「黎明行動」大三罷翌日,一名男學生在荃灣被警方追截,搜出他背包有一把玻璃擊鎚。男學生被控管有物管意圖損壞財產罪,他不認罪,辯稱鎚仔是在車禍時逃生使用。案件今午裁決,裁判官香淑嫻狠批男生說法不可靠不可信,裁定罪成。男生在聽取判辭期間,一度疑不適步履不穩要緊扶欄杆,而且呼吸急促,律師提醒法庭後才獲准坐下聽取罪成判辭。

辯方求情指,理大學生楊栢杰(21歲)熱心公益,12歲時已經加入團體做義工,在颱風山竹以及肺炎疫情期間協助有需要的人。辯方亦指案中無財物被毀,亦無人受傷,涉案鎚仔放在背包而非褲袋,被告不能即時使用。

官指須判監禁止刑罰

香官表示監禁是適合刑罰,但要全盤考慮被告背景,決定先索取感化、社會服務令及勞教中心報告,押後至9月24日判刑,被告期間須還柙。

香官裁決時指,所有警員誠實可靠,作供清晰沒有動搖,全盤接納供詞。相反被告的自辯就不可靠亦不可信。被告指玻璃擊鎚是車禍求生時用,看似危機意識極高,但盤問下又稱外出時不會檢查背包是否攜有鎚仔,鎚仔純粹是「有好過無」,再追問下又稱鎚仔「可有可無」。被告又稱不會檢查袋裏是否有鎚仔,是因為袋中已有其他雜物,估計已放置鎚仔。但香官就指,被告擁有多於一個背包,當日由青衣外出至荃灣,有機會遇上車禍,又如何確保意外時可以求生。

唯一意圖是伺機破壞財產

香官又指被告當日身上同時攜有口罩面巾,這些都是「暴力示威者常用裝備」,加上當時仍未有疫情,綜合當時社會仍處示威高峰,案發前一日有大三罷行動,官裁定被告攜帶玻璃鎚仔的唯一目的是「伺機而動」,由被告本人或其他人使用鎚仔破壞他人財產,而被告沒有合理辯解,裁定被告罪成。

被告楊栢杰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大河道荃新天地一期外保管控制一把玻璃擊錘。

案件編號:WKCC450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