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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學生涉藏爆炸品 被指還柙時指示兩人刪瀏覽紀錄 3人被控妨礙司法公正

男學生涉藏爆炸品 被指還柙時指示兩人刪瀏覽紀錄 3人被控妨礙司法公正

男學生涉藏爆炸品 被指還柙時指示兩人刪瀏覽紀錄 3人被控妨礙司法公正

【獨媒報導】警方於2019年平安夜搜查一個迷你倉,檢獲煙霧餅及火棉,拘捕持匙卡的副學士生,他於警誡下稱火棉是用作玩魔術。男子早前被控管有爆炸品等罪,並於還柙壁屋監獄期間,涉指示民主黨區議員黃國桐的助理及另一人,協助刪去其 Instagram 帖文及瀏覽紀錄。3人被控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他們否認所有控罪,今(9日)於區域法院受審。控方的開案陳詞提及被告還柙時曾對兩名探訪者稱「幫我 del 晒啲 Google Chrome 瀏覽記錄呀」及「YouTube 呀,嗰啲呢」,妨礙司法程序及調查。

3名被告依次為理大理科副學士生鄺偉邦(19歲)、議員助理余昕鈺(19歲)及學生黃俊燁(20歲)。

警方搜出儲物櫃有數百豬咀過濾器及「正義必勝」紙張

控方檢控官林宜養讀出開案陳詞指,2019年12月24日,首被告鄺偉邦於下午3時曾進入迷你倉。約半小時後當被告離開迷你倉時,遭偵緝警員4980陳汶截停,並發現其背囊內有迷你倉的出入拍卡、一個防毒面罩過濾器,而其手持的紙皮箱中則有120個防毒面罩過濾器的透明膠蓋。

其後警方向被告展示搜查令後,警誠下被告自願提供涉案儲物櫃的密碼鎖。偵緝警員9868林綽鴻發現儲物櫃內以下物品,包括:10塊煙霧餅、含硝化纖維素的俗稱「火棉」;約14瓶裝有化學物的塑膠瓶;多個裝有化學物的膠袋。另有十多個防毒面罩及數百個過濾器、一束膠索帶及印有「正義必勝」的紙張。

被告警誡下稱煙餅用作拍攝煙霧效果

約下午6時多,爆炸品專家證人炸彈處理主任盧秉善(Adam Alexander Roberts)到達迷你倉檢驗。警誡下第一被告稱:「啲煙餅我用嚟影相時做煙霧效果,啲化學品係我自己為興趣用嚟做實驗想溝啲新種類化學品。」

被告在錄影會案下稱該10塊煙霧餅屬於他所有,並在一年半至兩年前從淘寶購買共20塊煙霧餅,但另外10塊已在公眾地方或家中使用,或因潮濕已丟棄。他又指會於晚上在海灘或廢棄工地使用煙霧餅,製作煙霧迷幻的攝影效果。

被告稱火棉用作玩魔術 部分或購自本地魔術店

被告又指火棉屬於他所有,是用來玩魔術,現時會儲存。他又指可能在一年半至兩年前於淘寶或本地魔術店購買涉案火棉,當時買了現存分量的3至4倍。被告後來又稱於3、4年前,從魔術店「Nu Magic」,分開數次購買涉案火棉。

至於該14瓶化學品而言,被告稱在家品店、中藥房、兒童雜誌取得,並想用該些化學品製成新化學品,而這樣做僅為興趣,並無特別用途。另外涉及粉末的化學品則用於收藏、清潔或實驗等用途。

被告稱沒有將化學品帶往遊行示威

被告又指把全部化學品存放於涉案儲物櫃,是因家人要求不要把物品存放在家中,但不是因為它們有危險性。而涉案儲物櫃則由其朋友紀浩軒租用,但租金由被告支付,並指自己沒有把化學品帶到遊行示威。

被告還柙時曾對兩人稱「幫我 del 晒啲瀏覽記錄」

至於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控方指被告還柙在壁屋懲教所期間,第二被告余昕鈺及第三被告黃俊燁於2020年2月3日前往探訪,3人的對話涉及協議刪除一些首被告互聯網帳戶內的數碼資訊,以及一些透過其「鬼機」而取用的數碼資訊。

部分對話內容包括首被告稱:「幫我 del 晒啲 Google Chrome 瀏覽記錄呀」、「YouTube 呀,嗰啲呢」、「除咗 icloud 之外,全部 del 晒」、「我鬼機冧巴,電話冧巴」、「IG 嗰度,有幅相」、「申請番張 sim 卡返嚟,跟住 del X 晒全部嘢」。

警方在被告電腦發現有爆炸品相關瀏覽紀錄

警方亦在首被告電腦內發現在 Google Chrome 及 YouTube 中爆炸品相關的瀏覽紀錄。其中第二被告爭議是否有證據分辨出有關對話由哪一人說出。

魔術店店主稱沒有賣過火棉予被告

「Nu Magic」魔術店店主王浩森今供稱,他並不認識首被告,亦沒有賣過火棉給他。惟他接受辯方盤問時,辯方指王以往會稱呼首被告為「肥仔」,王同意對「肥仔」有印象並認識他,但因不知道被告全名,故主問時稱不認識他。王指首被告每月會光顧其店舖一至兩次,通常只買啤牌。

他亦承認過往在 Instagram 的示範片段中曾使用火棉,並同意辯方指火棉一般在魔術行業中常用。在控方覆問下,王稱沒有賣過火棉予首被告。

案件明續審。

3人同被控於2020年2月3日在壁屋監獄內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即達成協議刪除3個互聯網戶口,包括一個 Instagram 帳戶、兩個 Google 電郵帳戶。

鄺另被控兩項管有爆炸品罪,控罪指他於2019年12月24日在觀塘鴻圖道寶冠大廈的時昌迷你倉內,管有爆炸品 nitrocellulose(硝化纖維素)及10個煙霧餅。鄺於2019年12月被捕後,曾遭還柙兩個月,於2020年2月獲准保釋。至同年12月其控罪被修訂,並一直還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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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被告 鄺偉邦

次被告余昕鈺

次被告 余昕鈺

第三被告黃俊燁

第三被告 黃俊燁

案件編號:DCCC 286/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