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一名24歲酒店散工,於2019年9月在葵涌被搜出士巴拿及行山杖。他否認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受審後罪脫,原審裁判官林子勤接納物品是自衛用。律政司不服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認為林官無考慮案發時社會環境。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認為林官犯錯,下令將案發還重新考慮。林官今(1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改為裁定被告罪成,並指受制於高院裁決,當中提及物品防衛性不足、難以用作自衛,最後判被告囚3個月。
被告李煒健(24歲,酒店散工),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葵涌興寧路管有一支士巴拿及一支行山杖。
原審官引高院判詞:物品防衛性不足、難用作自衛
原審裁判官林子勤於2020年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指被告表明害怕遭「白衫人」及刀手襲擊,故攜帶涉案物品保護自己及守護連儂牆。林官指,涉案物品一直放在背囊內未有拿出,認為沒有意圖用涉案物品傷人,攜帶涉案物品自衞亦是想避免使用武力。其後律政司上訴。
林官今裁決時表示,由於受制於高院裁決,以及考慮到被告沒作供,因此對被告說法不予比重。林官引述高院法官張慧玲在判詞釐清的法律觀點,指物品防衛性不足,例如行山杖難以擋刀、士巴拿亦難以用作自衛。林官亦指,被告的警誡包含「入罪性陳述」,他曾稱擬保護連儂牆,因此考慮到當時袋內的裝備,法庭認為唯一合理推論是打算在爆發衝突時以物品攻擊他人。
官以監禁5個月為起點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案發時22歲,現年26歲,他於原審後修畢大學課程,現時任職保險經紀,而且他在這4年間亦有努力更生。
林官判刑時指,涉案物品的破壞性比案例提及的低,因此以監禁5個月為量刑起點,並考慮到被告有穩定工作等,酌情減刑至3個月。
律政司:原審官無考慮社會背景及被告有示威裝備
律政司代表於上訴階段指,林官裁決時無考慮案發時社會環境、無提及「連儂牆」的背景,亦無提及被告曾預期會發生衝突。律政司認為被告案發時打算主動前往衝突現場,向別人借士巴拿,又攜帶大量示威裝備,必然有意圖傷人,希望案件發還予林官重新考慮。
高院法官:原審官無充分考慮物品能否作自衛之用、阻人襲擊
高院法官張慧玲早前於判詞表示,認同律政司指原審官在考慮被告管有涉案物品是否作傷人意圖時,無充分考慮他其實無必要帶該些物品作自衞之用,而且該些物品亦未能如辯方所指,可用作阻擋他人持棍襲擊。
張官亦認同律政司指,原審官無充分考慮除涉案的行山杖等物品外,被告背包內亦有很多示威者常用物品,而原審官亦應與當時的社會情況一併考慮。另外,她認為原審官完全沒有顧及被告就背包內物品所作的解釋。因此張官認為原審官指控方未能毫無合理疑點證明被告干犯控罪一事,屬「有悖常理」。
案件編號:WKCC1241/2020
相關報導:
男子藏士巴拿行山杖罪脫 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予原審官重新考慮 9.13續審
男子涉攜行山杖士巴拿罪脫 律政司上訴得直 高院發還原審裁判官重新考慮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