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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煽惑殺鄧炳強罪成囚5個月 官:暴力鼓吹不能蔓延

男子煽惑殺鄧炳強罪成囚5個月 官:暴力鼓吹不能蔓延

【獨媒報導】一名53歲保安員涉於2020年12月,在林卓廷 Facebook 一則談及黎智英遭檢控的帖文留言,稱「如果能集結幾十萬人衝入警總,暫(斬)殺鄧炳強和幾個警察高層,佢地就不會有咁高氣燄了」。被告否認「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受審後罪成,今(7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5個月。法官李慶年指,留言在不足36小時的短時間內刪除,無進一步激化網民,傳播力亦被終止。他指雖然被告無具體計劃如何行事,留言可能無即時產生襲擊警方的行為,但當時正值紛亂時期,各平台有不同「以暴易暴」主張,「這些暴力的鼓吹,一點都不能多,一點都不能讓它蔓延。」李官考慮到被告在調查期間合作,故酌情減刑一個月。

報稱保安員的被告周健國(案發時51歲,現年53歲),被控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


被告 周健國

辯方指被告患適應障礙症 冀法庭判社會服務令

法官李慶年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有輕微適應障礙症(焦慮及抑鬱),家族有精神病史。辯方呈上被告親友撰寫的求情信,指他是一名誠實、善良、正直、樂於助人的人,一直奉公守法。而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指,被告適合判社會服務令,並指他願意承擔法律後果,當時受社運氛圍及社交媒體影響而犯案,亦在定罪後表達悔意。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判社會服務令。

辯方求情:涉案留言近乎異想天開

辯方又指,被告並非名人,引來回覆不足2人;而且涉案留言近乎異想天開,亦沒有引來其他人襲擊警隊或警總。被告在不足一天內已刪除留言,在調查期間態度合作,讓警方登入其電話調查。另外,他在索取報告期間已還柙,初嘗牢獄之苦。

官:留言在不足36小時內刪除,無進一步激化網民

李官判刑時指,被告不是名人,回應其訊息的也不足2人,更有網民於約4小時後留言指被告可能違反《國安法》。李官又指,被告的留言似乎是單一帖子,也在不足36小時的短時間內刪除,沒有進一步激化網民。雖然被告煽惑他人,是明顯受到林卓廷的帖文影響而發布有關訊息,但不能說成被告沒有主動留言,因林的帖文只提及黎智英被捕,但被告的留言則帶有煽動暴力的鼓吹。

官:暴力鼓吹一點都不能讓它蔓延

李官認為,被告煽惑他人襲擊警隊及警總,但沒有具體計劃如何行事,其言論亦較為概括。雖然可能無即時產生嚴重襲擊警隊或警總的行為,但當時正值紛亂的時期,不同的平台有不同的「以暴易暴」主張,有關言論助長暴力氛圍。李官強調:「這些暴力的鼓吹,一點都不能多,一點都不能讓它蔓延。」

官:被告的適應障礙症輕微、對減刑幫助不大

李官認為被告的適應障礙症屬於輕微,而上訴庭的主流意見提及,在需判阻嚇性的刑罰考慮時,上述因素對減刑幫助不大。雖然被告已還柙14天,但不足以反映其罪責。最後,被告經審訊被定罪後才表達悔意,是「後知後覺」,難以作為減刑理由。

官指被告在調查期間合作 故減刑一個月

李官指,本案的嚴重或罪責程度屬於低,比潘榕偉聲稱「黑警在新屋嶺性侵女示威者」一案較輕微,與何兆麟在金鐘站稱「殺晒全香港警察」一案相若。他指本案被告使用社交媒體,傳播力快及廣闊,但留言很快被刪除,終止其傳播力。李官以6個月監禁為起點,考慮被告在調查期間合作,過去一直奉公守法,相信重犯機會不高,因此酌情減刑一個月,最終判囚5個月。

官斥被告以「發噏風」開脫罪責

李官早前裁決指,被告作為一名「有經歷、有從商經驗、心智成熟」的成年人,卻用「發噏風,講完就算」來開脫自己的罪責,其說法匪夷所思,難以接受。李官質疑:「難道恐嚇他人、黑社會收『保護費』、勒索都可以『發噏風,講完就算』來刑事免責?」李官亦批評辯方「以歪理說成道理」,此風不可長。

控罪指被告於或約於2020年12月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該等香港警務人員。

案件編號:DCCC 45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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